江苏高院执行疑难解答孙远辉
江苏高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 为解决执行工作中常见的若干疑难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结合 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解答。 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区别以及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 区别 答: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提起主体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的 异议,提起主体是案外人。债务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抵销、清偿,无权依据民诉 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而只能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为执行 异议来处理。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都是争议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 利害关系人指认为执行行为侵害其法律上权益的第三人,一般与当事人有 一定的关联性,其范围包括当事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抵押权人、质 权人、留置权人、承租人(租赁权形成于查封之后)、优先权人、近亲属、被 抚(扶)养人以及法院的协助执行人等。例如法院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 收入,未保留依靠其生活的被抚养人必须的生活费用,被抚养人可以作为利害 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 案外人指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 的实体权利的第三人,其范围包括执行标的的所有权人、共有权人、用益物权 人、部分担保物权人、承租人(租赁权形成于查封之前)、无过错的买受人、 特定债权人以及隐名股东、信托财产的委托人、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 例如第三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 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此时第三人属于案外人,应当适用民诉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1 2、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竞合,如何适用法律? 答:异议人形式上认为执行行为违法,但依据的理由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 体权利的,仍然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异议人既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1 1 / 1010 又对执行标的提出实体异议,如果两种异议是可分的,分别适用民诉法第二百 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如果两种异议是不可分的,即发生所谓异议竞合 问题,则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3、案外人异议裁决和异议之诉是什么关系? 答: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法 院经审查作出裁定后,案外人或者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且执行标的与原判决、裁 定无关的,可以提起异议之诉。异议之诉是案外人或者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决 不服之后的救济途径。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异议之诉分为案外人异议之诉和申 请执行人异议之诉。 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主张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请求法院停止执行该标的的诉讼,即停止执行之诉。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是 指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依案外人异议作出的对执行标的中止执行裁定不服,请求 许可执行该标的的诉讼,即许可执行之诉。因此,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是特定 的,只有案外人的停止执行请求和申请执行人的许可执行请求两种。例如对法 院查封的房产,法院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后,案外人诉请停止执行;或者法 院支持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后,申请执行人诉请许可执行。 案外人异议是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异议之诉只审查当事人、案外人之间 的争议,不审查案外人异议裁决。 案外人异议裁决作出后,案外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起异议之诉,执行标 的被强制执行后,案外人可以在其权利受到实际侵害之后,向被执行人提起不 当得利之诉或者侵权之诉。 4、确权之诉和案外人异议的关系 2 答:依据《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的规 定,对执行法院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案外人不能另行通过确权之诉解 决,只能先提出案外人异议,不服案外人异议裁决后再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 诉。确权之诉不能代替异议之诉。案外人在异议之诉中可以同时提起确权之 2 2 / 1010 诉,与异议之诉合并审理。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前,债务人与案外人对该财 产另案进行确权之诉的,如债权人没有参加诉讼,且债权人提供了案外人与债 务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初步证据的,在对财产保全之后,该确 权诉讼应当中止审理,案外人应当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异议,已中 止的确权之诉可以并入案外人异议之诉处理。 对执行法院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参照《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 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案外人也不能通过仲裁确权来对抗执 行,案外人只能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 诉进行抗辩。 5、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什么情形下执行机构 应当审查? 答:执行依据中对债务性质已明确认定为个人债务的,不应在执行过程中 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以下均包括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 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曾经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配偶方的起诉、调解书 虽列明配偶为当事人,但是未要求其承担实体责任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 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实施机构均应当予以审查,并作 出是否追加的裁定。 6、在执行过程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裁定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答:执行依据载明的债务人为夫妻中的一方,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 债务,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债务的条件,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追 加人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其负担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因赌 博、吸毒、犯罪等不法行为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与家庭生活有关 的担保之债、侵权之债等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与家庭生活无关的担保之 债、侵权之债等一般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配偶认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提出执行异议 的,应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最终通过异议之诉解决债务性质 问题。 3 3 3 / 1010 7、是否必须先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然后才能采取执行措施? 答:原则上应先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再执行其名下 的财产。但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止其转移财产,可以在追加的同时采取控制性 执行措施。 8、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之外,哪些情况下也 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答:股东增资不实,不论公司债务发生在不实增资之前或之后,都可以追 加增资不实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增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发起人出资不实,可以追加其他发起人为被执行人,与该发起人一起在出 资不实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他股东出资不实,可以追 加发起人为被执行人,与出资不实的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未到,可以先采取保全措施,待认缴期限届满后再采 取执行措施。 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股东的股东仍然有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事 实的,一般不再连续追加股东。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在异议或复议期内虽然不发生立即强制执行的 效力,但对被追加股东具有限定其偿还债务对象的效力,该裁定被撤销或执行 完毕之前,被追加股东对该裁定以外的其他债权人以同样理由承担责任不影响 追加裁定效力,也不能对抗本案执行。 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股东的执行应当中止。 9、当事人对审计、评估、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如何确定审查范围并作出处 理结果? 答:当事人对审计、评估、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