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兴公司管理制度
方 兴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一月一日修订 东营市方兴新型建材有限企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 管理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增进企业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企业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企业章程,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经律。 第三条 严禁任何组织、个人运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企业财产。 第四条 企业严禁任何所属机构、个人损害企业形象、声誉行为。 第五条 企业严禁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企业利益或破坏企业发展。 第六条 企业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积极性、发明性和提高全体员工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停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责任制,不停壮大企业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 企业倡导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企业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员工队伍。 第八条 企业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奉献。对有突出奉献者,企业予以奖励、表扬。 第九条 企业为员工提供平等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鼓励员工积极向上。 第十条 企业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发明精神。 第十一条 企业鼓励员工积极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欢迎员工就企业事务及发展提出合理化提议,对作出奉献者企业予以奖励、表扬。 第十二条 企业尊重员工辛勤快动,为其发明良好工作条件,提供应有待遇,充足发挥其知识为企业多作奉献。 第十三条 企业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险等福利保证,并伴随经济效益提高而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 第十四条 企业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分派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工作态度。 第十六条 企业倡导厉行节省,反对铺张挥霍;减少消耗,增长收入,提高效益。 第十七条 维护企业纪律,对任何人违反企业章程和各项制度行为,都要予追究。 第二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为深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感人呈法规、政策及企业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企业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感人呈部门规定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企业对员工实行协议化管理。企业厂部,负责企业人事计划、员工培训、奖惩、劳动工资编制及执行、劳保福利等项工作实行,并办理员工考试录取、聘任、商调、解雇、辞职、解雇、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 编制及定编 第一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第二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同意后实行。 第三条 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企业需要增长用工,必须按第二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行。特殊状况必须提前聘任员工,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第四条 厂部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照。 第三节 员工聘(雇)用 第一条 各职能部门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坚决不聘,无才无德坚决不聘,有才无德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取,择才录取,任人唯贤。 第二条 企业聘任员工,一律由企业按照需要和受聘人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第三条 各级员工聘任程序如下: 1.副总经理、总理经助理、会计负责人等高级职工,部门主任,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3.部门副主任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同意后,由人事部聘任。 上述程序也合用于各级员工解雇及续聘。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确需增长员工,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部门或企业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由用人部门提出计划,报总经理同意后,由厂部部进行招聘。 第五条 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 “员工入职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订意见,确定工作岗位,经厂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经培训后试用六个月至1年。 第六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企业章程及规章制度,理解企业状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培训由车间负责。员工试用期间,由厂部会同用人部门考察其现实体现和工作能力。试用期间工资,按确定工资80%发放。 七条 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部门作出鉴定,提出与否录取意见,经厂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四节 工资、奖金及待遇 第一条 企业全权决定所属员工工资、待遇。 第二条 企业执行董事会同意实行工资系统列。 第三条 企业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分派原则,根据员工岗位、职责、能力、奉献、体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下等状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四条 员工工资,由决定聘任者根据前条规定确定,按期编制企业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由厂部行文告知财务部门发放。 第五条 企业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奉献。员工体现好或奉献大者,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审,经总经理同意后予提级及奖励。 第六条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社会保险。员工享有对应福利待遇。 第七条 企业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对应劳保待遇。 第八条 员工奖金由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第五节 辞职、解雇、开除 第一条 企业有权解雇不合格员工。员工有辞职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二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应向直系领导提出辞职汇报,到厂部办理辞职手续。用人部门解雇试用期人员,经部门领导研究同意后到厂部办理解雇手续。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部门不准无端解雇员工。 第三条 员工辞职,必须提前1个月向企业提出辞职汇报,由用人部门签订意见,同意后由厂部办理辞职手续。 第四条 员工未经同意而自行离职,企业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企业导致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 员工必须服从部门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企业有权予以解雇、解雇。 第六条 企业对解雇员工持谨慎态度。用人部门无合法理由不得解雇员工。确需解雇,必须填报“解雇员工审批表”,提出解雇理由,经厂部核算,对符合解雇经领导同意后,告知被解雇员工到厂部办理解雇手续。未经厂部核算和领导同意,不得解雇。 第七条 解雇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告知被解雇者。 第八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企业有权予以开除。 第九条 员工辞职、被解雇、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企业此前,必须交还企业一切财物、文献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厂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企业导致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节 考勤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员工必须准时上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