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井下沉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沉井下沉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沉井下沉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1. 在沉井顶部作业时,应支搭作业平台;作业平台结构应 依跨度、荷载经计算确定,支搭必须牢固,临边必须设防护栏杆,临边 作业防护栏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护栏杆的底部必须设置牢固的、高度不低于 18cm 的挡脚板;挡 脚板下的空隙不得大于 1cm; 挡脚板上有孔眼时, 孔径不得大于 2.5cm。 (2) 栏杆的整体构造和栏杆柱的固定,应使防护栏杆在任何处能承受任 何方向的 1000N 外力。 (3) 高处临街的防护栏杆应加挂安全网,或采取其他全封闭措施。 (4) 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栏杆和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应为 1.2m,下杆离地高度应为 50cm~60cm。栏杆柱间距应经计算确定,且 不得大于 2m。 2. 沉井下沉前应将井壁上影响下沉的螺栓、 插筋等突出物割除, 并应经 验收,确认结构强度等符合设计要求,并形成文件。 3. 杆件的规格与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横杆上直径不得小于 16mm,下杆直径不得小于14mm,栏杆 柱直径不得小于 18mm,采用焊接或镀锌钢丝绑扎牢固,绑丝头应顺平 向下。 (2) 钢管横杆、栏杆柱均应采用直径48mm(2.75~3.5)mm 的管材,以扣 件固定或焊接牢固。 (3) 木质栏杆上杆梢径不得小于 7cm,下杆梢径不得小于 6cm,栏杆柱 梢径不得小于 7.5 cm,并以不小于 12 号的镀锌钢丝绑扎牢固,绑丝头 应顺平向下。 4. 沉井下沉中应随时观察下沉情况, 根据土质、 入土深度和偏差情况及 时调整除土位置、方法,保持偏差符合要求;沉井应连续下沉,尽量减 少中途停顿时间。 5. 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设预埋件的预制块。并 按要求进行固定。 (2) 在混凝土结构上固定,采用钢质材料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 牢;采用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cm 长的 505 角钢,其上、下各 设一孔,以直径 10mm 螺栓与木杆件拴牢。 (3) 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锤击沉入地下不小于 50cm 深。 钢管离基坑边沿的距离,不得小于50cm。 6. 不排水下沉时,机械除土的最大深度不得超过刃脚标高下2m,并应 均匀、对称进行。松软土质不得直接在刃脚处除土;粉砂、细砂土层, 不得降低井内水位,且必须保持井内水头高于井外1m 以上。 7. 排水下沉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土方提升时应设专人指挥,井下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处,采用抓斗除 土时,井内禁止有人;除土过程中应设专人排除地下水。 (2) 提升架应进行施工设计,其强度、刚度、稳定性应满足施工安全的 要求。使用前应经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3) 人工除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刃脚处除土应均匀、对称,保持沉井均衡下沉。 2) 劳动组织应合理,井内人员不宜过多。 3) 井内应有充足照明。 4) 作业中应在沉井口设专人监护,确认安全。 5) 沉井内应设安全梯和安全绳;沉井为双室或多室时,各室均应设安 全梯和安全绳。 6) 人员不得在刃脚和隔墙附近停留、休息。 7) 涌水、涌沙量大时不宜人工除土。 (4) 使用起重机吊运土方等,现场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场配合吊运土方的全体作业人员应站位于安全地方,待吊钩和吊 斗离就位点距离 50cm 时方可靠近作业,严禁位于起重机臂下。 2) 现场及其附近有电力架空线路时应设专人监护,确认起重机与电力 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要求。 3) 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地面承载力不能满足起重机作业要求时, 必须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并经验收确认合格。 4) 作业前施工技术人员应了解现场环境、电力和通讯等架空线路、附 近建(构)筑物等状况,选择适宜的起重机,并确定对吊装影响范围的架 空线、建(构)筑物采取的挪移或保护措施。 5) 吊运作业前应划定作业区,设护栏和安全标志,严禁非作业人员入 内;吊装时,吊臂、吊钩运行范围,严禁人员入内;吊运作业必须设信 号工指挥,指挥人员必须检查吊索具、环境等状况,确认安全;正式起 吊之前应先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起吊;吊装中严禁超载。 6) 大雨、大雪、大雾、沙尘暴和风力六级 (含)以上等恶劣天气,不得进 行露天吊装。 7) 吊装中遇地基沉陷、机体倾斜、吊具损坏或吊装困难等,必须立即 停止作业,待处理并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 8. 沉井下沉完成后,其顶端低于地面或高于地面1m 以下时,必须在井 口四周边缘及时支设防护栏杆和安全标志。 9. 泥浆套应设地表围圈防护; 作业前应检查, 确认合格; 压浆泵应完好, 压力表必须经校验、标定,压浆系统各接口应连接牢固;井内外水位应 一致,或井内水位略高于井外;压浆管应通畅,且不可直接冲刷土层; 在沉井下沉中应随时补充泥浆,满足需要;现场应设泥浆沉淀池,其周 围应设防护栏杆,对水泥残渣应妥善处置,不得漫流。 10. 采取偏出土和施加外力纠正沉井倾斜时,应在密切观察沉井下沉情 况下逐级加载。沉井下沉需配重时,配重应堆码整齐,放置稳固。 11. 沉井下沉中,现场需潜水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潜水作业时,沉井内及其附近不得进行起重吊装作业,在沉井外 2000m 内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在沉井外200m 内不得进行振动、锤击沉 桩作业。 (2) 沉井内吸泥清基时,吸泥机和高压射水枪的闸阀必须设专人值守, 并服从潜水员的指挥;潜水员用手扶持吸泥机作业时,不得用手、脚去 探摸吸泥机头部或骑在吸泥机弯头上。 (3) 作业前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和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潜水员进 行作业任务、环境和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潜水作业应由潜水员 操作,潜水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4) 潜水作业条件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应设一名备用潜水员,必要时下水 协助或救援。 (5) 潜水作业必须配备供潜水员与地面指挥人员联系的通讯器材,通讯 器材必须完好、有效,作业前必须检查试用,确认合格。 (6) 潜水作业时,沉井各室内的水位应一致,沉井内的水位应高于井外 的水位;潜水作业前,必须进行试作业,确认正常。 (7) 潜水作业必须由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现场指挥。作业过程中,指 挥人员必须随时与潜水员联系, 掌握其安全状况, 确认正常; 发现异常, 必须立即采取安全措施或指令潜水员浮出水面。 (8) 施工前应根据下潜任务、下潜环境、工作部位、水深等情况制定潜 水作业方案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并按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定的审批 程序批准后实施。 (9) 使用氧气呼吸器的潜水深度不得超过 10m,使用空气呼吸器的潜水 深度不得超过 40m。 (10) 多室沉井潜水作业时, 严禁潜水员穿越邻室; 沉井壁上不得有钢筋 等外露物。 (11) 潜水和加压前应对潜水设备进行检查, 确认合格后, 方可进行作业; 潜水员的潜水时间应依潜水深度计算确定。 (12) 水下爆破作业,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炸药包密封后,潜水员应将炸药包随身带入水下,不得用绳传递。 2) 引爆导线与电源之间应安装闸刀开关,设专人值守。 3) 发生瞎炮时,应切断电源,待15min 无异常后,方可下潜处理。 4) 潜水员应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操作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