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最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占有国有资产并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金融类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本指南所指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楚、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 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 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二章 标题、文号、声明和摘要 第七条 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楚,一般采纳“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报告”的形式。 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上发表声明。声明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循法律法规、恪守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摘要之前。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正文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摘要。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等关键内容。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纳下述文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正文之前。 第三章 正 文 第十条 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绪言; (二)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六)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依据; (八)评估方法;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十)评估假设; (十一)评估结论;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四)评估报告日; (十五)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绪言一般采纳包含下列内容的表述格式: “×××(委托方全称): ×××(评估机构全称)接受贵单位(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原则,采纳×××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名称),根据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方全称)拟实施×××行为(事宜)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在××××年××月××日的××价值(价值类型)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概况。 (一)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委托方、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与被评估单位为同一单位的,根据对被评估单位的要求编写。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应当按以下要求编写: 1.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 (1)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经营产品、注册资本、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主管部门准入批复文件、企业股东及持股比例、企业股权变更等历史沿革情况; (2)被评估单位主要股东介绍,一般包括主要股东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经营业绩。 (3) 企业的财务核算体系介绍,近三年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 (4) 企业各子公司、分公司及主要部门的构成情况,并以适当的形式表明各级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及股权比例; (5)企业经营特点。如:银行信贷资产的种类、规模及质量等,营业网点及分布情况、市场地位情况等;保险公司的主要险种、保费收入、赔付情况、市场地位等;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承销业务的规模和收入比重,营业网点数量及分布情况,市场地位等。 2.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系等。若存在关联交易,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的目的及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并说明该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以文字、表格等方式说明评估范围。 企业价值评估中,通常需要说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说明原因,并说明是否经过审计、审计意见类型及审计期间; (二)企业表外业务的类型、数量; (三)企业的客户资源、营销网络及业务合同等无形资产; (四)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通常需要说明委托评估资产的数量、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等。 第十五条 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基准日及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如: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期末及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监管指标变动情况;利率、汇率和金融产品市场价格变化;特定经济行为文件的约束等。 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