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渗源企业标准正文
骨渗源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骨渗源片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从新鲜畜骨中提取分离的骨壁精粉为主要原料,辅以玉竹、山药、大枣、茯芩、桑椹、芡实、枸杞子、龙眼肉、益智仁、覆盆子、黄精、低聚异麦芽糖、蜂蜜、食用玉米淀粉,经提取、分离、浓缩、干燥、制粒、压片等工艺精制而成的骨渗源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和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合于本标准。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5009.4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H/T 1001 预包装食用蜂蜜 QB/T 2491 低聚异麦芽糖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05年版 一部 3 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 鲜畜骨: 取自经兽医检验合格屠宰牲畜的无腐败、无污染的新鲜骨骼。 3.1.2 玉竹、山药、大枣、茯芩、桑椹、芡实、枸杞子、龙眼肉、益智仁、覆盆子、黄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各该项下的要求. 3.1.3 低聚异麦芽糖: 应符合 QB/T 2491的要求。 3.1.4 蜂蜜: 应符合GH/T 1001的要求。 3.1.5 食用玉米淀粉: 应符合GB 8885的要求。 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 标 色泽 呈黄褐色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滋、气味 组织状态 片状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 标 水分,% ≤ 8.0 骨胶原蛋白,% ≥ 12 钙,mg/100g ≥ 8000 磷,mg/100g ≥ 4000 铁,mg/100g ≥ 7 锌,mg/100g ≥ 3 总砷(以As计) mg/kg ≤ 0.2 铅(Pb) mg/kg ≤ 0.5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要求 表3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 cfu/g ≤ 30000 大肠菌群, MPN/100g ≤ 90 霉菌, cfu/g ≤ 25 酵母, cfu/g ≤ 25 致病菌(指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溶血性链球菌) 不得检出 4 试验方法 4.1感官指标检验 采用目测、鼻嗅、口尝方法检查。 4.2理化指标检验 4.2理化指标检验 4.2.1 水分: 按GB/T 5009.3规定执行。 4.2.2 蛋白质: 按GB/T5009.4 规定执行。 4.2.3 钙铁锌:按GB/T 5413.21-1997规定执行。 4.2.4 磷:按GB/T 12393-1990规定执行。 4.2.5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执行。 4.2.6 铅: 按GB/T 5009.12规定执行。 4.3 微生物指标检验 4.3.1 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规定执行。 4.3.2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规定执行。 4.3.3 酵母和霉菌: 按GB/T 4789.15规定执行。 4.3.4 致病菌: 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分别按GB/T 4789.4、GB/T 4789.5、 GB/T 4789.10、GB/T 4789.11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次,每批产品按1‰随机抽取样品,但样品总量不得少于500g。 5.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厂质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5.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 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5.4 判定规定 如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复检不合格项目,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按GB 7718规定执行 6.2 包装 本产品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内包装为铝塑泡罩板或塑瓶,小包装为白板纸盒,外包装用白板纸箱。铝塑泡罩板包装每盒4板,每板0.5g×12片,净含量为24g; 塑料瓶装每瓶0.5g×100、0.5g×120、0.5g×200片、0.5g×240片,净含量为50g、60g 、100g、120g。 其它规格按用户需要包装。 6.3 运输和贮存 运输工具和贮存场所应保持清洁、干燥、凉爽通风、防止日晒、雨淋、受潮和挤压。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和有挥发性气味的物品混存、混运。 6.4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