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规程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 (2023年修订版)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编委会 编 中 国 矿 业 大 学 出 版 社 编 写 说 明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产煤国,煤炭产量约占全世界总产量的40%左右,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在未来几十年里将不会明显改变。 煤矿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是全国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规定采用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连续加大安全投入,不断完善监管监察体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积极贯彻和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告知》,大力推动“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十一五”以来,在全国煤炭产量增长40%的同时,全国煤炭生产安全事故出现“三个显著下降”:一是事故总量显著下降,2023年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23年分别下降了51.1%和55.7%;二是重特大事故明显下降,2009年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5年分别下降了65.5%和70.7%;三是煤炭百万吨死亡率显著下降,由2005年的2.81下降到2009年的0.892。 目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炭安全监察系列》为主体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同时,不断探索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专用设备公司所得税优惠、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及隐患治理等经济政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了新的发展。 《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部重要技术规章,目前执行的是2004年11月3日(国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正式颁布的版本。针对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别于2006年、2009年和2010年先后三次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文进行修订。 针对近年重特大典型水害事故的教训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8号)已于200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行的情况,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专家对《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进行修订完善,使之与《煤矿防治水规定》的重要内容相一致,以满足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需要。 最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于2011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7号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自2004年以来对《煤矿安全规程》第4次修订。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共有44条,这次修订只是在原44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不增长和减少条款,不打破《煤矿安全规程》的整体格局。本次修订共修改其中39条,重要内容如下: 1.进一步明确了煤矿公司是做好水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矿井要配备防治水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和应急救援装备。 2.建立水害防止和预警机制。据记录,90%以上的透水事故都有透水征兆,但由于没有及时撤人导致人身死亡事故发生,如骆驼山煤矿和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都有明显的透水征兆。为吸取事故教训,规定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 3.明确了采掘工作面的探水方法。规定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必须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不能用物探方法代替钻眼进行探放水工作。 4.增长了新建矿井有关防治水规定。 5.对水淹区下采掘作业作出了明确规定,与《煤矿防治水规定》相衔接。 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规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公司要充足结识这次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贯彻贯彻工作的责任感,切实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不断提高水害防治工作水平。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进行整改达标。对水害严重、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 为了更好地推动新修订《煤矿安全规程》的学习贯彻,我们组织有关专家针对修改条文逐条进行分析和解读,并辅以典型事例加以说明,以尽量满足基层的需求。如有不妥之处,敬请读者谅解!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编委会 2011年3月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管条例》,制定本规程。 【名词解释】 煤矿事故、《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管条例》 煤矿事故——煤矿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或导致生产中断、财产损失危害环境的意外事件。井工矿井还存在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自然灾害因素,始终威胁煤矿的生产安全。 《煤炭法》——1996年12月1日实行行,共8章81条,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开发运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 《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施行,共8章50条。目的是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障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健康发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23年12月1日,共5章50条。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和健康发展。 【条文解释】 本条是制定《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目的和依据。 《规程》制定目的;贯彻贯彻“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我国煤矿绝大多数是井工开采,井下作业环境特殊、条件艰苦,工人劳动强度大,职业危害井下生产系统复杂,多工种、多系统交叉作业,生产工艺复杂;煤矿公司存在安全装备水平和工人素质偏低等不安全因素。导致我国煤矿事故多发,人员受伤亡、职业病危害困扰伤害,防止事故发生,保证生产正常进行。这是保护和发展生产的重要任务,也是对煤矿生产的一项基本规定。 《规程》制定意义:加强对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遏制重特大事故,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和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 《规程》制定依据:一要符合上述法律和条例规定,二要结合煤矿生产实际状况,三要努力推动科技进步和引入先进管理观念,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煤矿管理方面较为全面、权威和具体的一部基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条文解释】 本条是对《规程》合用范围的规定。 本规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域。领域涉及领土和领海。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主体,涉及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所有煤矿公司。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职工人身安全,所有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都必须遵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依法组织生产和建设。 第三条 煤矿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