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笔记于飞
绪论 第一节民法的意义 一、民法与民法学一、民法与民法学 (一)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语源----市民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事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因民事而形成的、平等的社会关系。 2、财产关系 (1)财产,指对人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 (2)静态财产关系、动态财产关系 (3)特征:利益与主体可以分离 3、人身关系 (1) 人格关系 (2)身份关系 (3)特征:利益与主体不可分离。 (三)民法的分类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以是否仅表现为民法典为标准。 2、狭义民法与广义民法 以一国的私法体制为标准。 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以适用层次不同为标准。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民法的历史沿革 1、罗马民法 (1)十二铜表法 (2)民法大全 (3)罗马法复兴 2、近代民法 (1)近代民法的法典化 (2)近代民法模式 A、抽象平等的人格 B、私的所有 C、私法自治—意思自治 D、过错责任 3、现代民法 (1)具体的人格(2)私的所有受限制: (3)意思自治受限制(4)无过错责任: 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 罗马法系、成文法系。 (2)英美法系: 普通法系、判例法系。 (二)中国民法的历史沿革 1、古代中国无实质上的民法 2、清未修律: 3、民国民法: 4、建国以后的民法编纂: 三、民法的体系三、民法的体系 (一)法国式 法学阶梯式 (二)德国式 学说汇纂式,潘德克吞式 四、民法的本质和本位 (一)民法的本质 1、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 2、民法是私法 (1)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 (2)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意义 A、实践意义: B、认识意义: 义: D、私法自治是民法基本原理: 3、民法是权利法 4、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 (二)民法的本位 1、义务本位: 2、权利本位 3、社会本位 4、中国民法之本位 五、民法的渊源五、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的渊源,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中不同的渊源 (三)成文法的局限性与克服 (四)我国民法的渊源 1、直接渊源: (1)绝对效力的直接渊源 (2)相对效力的直接渊源 2、间接渊源 六、民法的适用范围六、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的效力 1、时间效力 (1)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2)新法废除旧法原则 2、对人效力 3、对地效力 (二)适用原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私法优位主义与公法优位主 C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4、无具体规定可适用原则性条文 第二节民法基本原则 一、概念与作用一、概念与作用 (一)概念 (二)作用 1、立法指导原则 2、主体行为准则 3、解释法律的准则 4、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 二、民法基本原则二、民法基本原则 (一)权利神圣原则: (二)身份平等原则: (三)意思自治原则: (四)公平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信用的含义 (2)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发展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德国、旧中国民法典 D、日本修订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典 (3)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4)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 (5)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六)公序良俗原则: (1)功能:同样是对法官的授权规范 (2)效果:法律行为无效。 (3)目的:弥补法律禁止性规定之不足。 (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要件 (2)功能 (3)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第一编民事权利与义务 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 (二)特征 (三)要素 1、主体 2、客体 3、内容 二、民事权利二、民事权利 (一)权利的概念 权利,是得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 (二)权利的本质 1、关于权利本质的学说 (1)意思说:温特夏德 (2)利益说: 耶林 (3)法力说:梅克尔 2、权限与权能 (1)权限,是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范围。 (2)权能,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也即权利的内容。 (三)权利的分类 (依权利客体不同) 1、财产权、人身权 (1)财产权:有经济价值,权利可转移。 (2)人身权:无直接经济价值,权利不可转移。 (3)处于两者之间的权利:继承权、社员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权利的作用) (1)支配权,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2)请求权,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A、请求权的基础权利: B、请求权基础: (3)抗辩权: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 (4)形成权: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变动法律关系的权利。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 3、绝对权、相对权(以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 (1)绝对权: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 (2)相对权: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 4、主权利、从权利(权利的相互关系,能否独立存在) (1)主权利: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其它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的权利是从权利。 5、既得权、期待权(是否已具备全部要件) (1)既得权指已具备全部要件而具备现实性的权利。 (2)期待权指未具备全部要件,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 6、专属权、非专属权(权利是否可与主体分离) (1)专属权:专属于权利人本人的权利。 (2)非专属权:如财产权。 7、原权、救济权(依权利的原生与派生关系) (1)原权:基础权利。 (2)救济权:基础权利受侵害或有被侵害危险时产生的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 (四)为权利而斗争 三、民事义务三、民事义务 (一)概念:法律所加于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 (二)义务与权利的关系 (三)义务的分类 1、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2、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 (四)民事责任 1、何为责任:不履行法律义务因而应受的法律制裁。 2、责任的功能 (1)民事责任使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 (2)民事责任是联系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之中介 (3)民事责任是一种特别债 A、此特殊的债的关系是法定,而非意定。 B、此特殊的债的关系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C、此特殊的债的关系以不履行为延缓条件 D、此特殊的债的内容与普通之债不同 E、此特殊的债,由国家公权力保障其实现 3、中国民事责任法的统一 四、民事权利的变动四、民事权利的变动 (一)民事权利变动的分类 1、权利取得 (1)原始取得:指不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的情形。 (2)继受取得:指由前手权利人取得既存权利的情形。 移转型继受取得与创设型继受取得 2、权利变更 (1)权利主体的变更 (2)权利内容的变更 A、量的变更 B、部分质变 (3)权利效力的变更 3、权利消灭 (1)绝对消灭 (2)相对消灭 (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1、事件:人的有意识的行为之外的民事法律事实。 2、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1)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以依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 (2)事实行为:不包含意思表示,依照法律规定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3)违法行为:违反民法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五、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五、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权利人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