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运输部分
附件3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 330d。 第三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 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四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 (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 (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 万t/a……); (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 万t/a……); (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三章 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 (一)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是指从副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二)副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业、班最大提升时间5h计算。 第五条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副井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A= 330×3(万t/a) 式中:A—副井提升能力,万t/a; R—出矸率(矸石与产量的重量比),%; PG—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 TG—提矸一次循环时间,s/次; M—吨煤用材料比重,% ; P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 TC—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s/次; D—下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5~10次计(指下炸药、设备、长材等); TQ—下其他材料每次循环时间,s/次; TR—每班人员上下井总时间,s/班。 计算人员上下井所需时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1.工人每班下井时间,取实测最大值。 2.升降工人时间为工人下井时间的1.5倍;有综采工作面的矿井为1.6~1.8倍(全部为综采的取大值);升降其他人员时间为升降工人时间的20%。 第六章 井下运输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二十二条 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井下运输系统能力主要包括工作面顺槽、上(下)山、集中巷、暗斜井、大巷的运输能力; (二)核定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时,若实测数据大于设备额定能力,以设备额定能力为准;若实测数据小于设备额定能力,以实测数据为准; (三)井下运输系统中最小的环节(或设备)能力为井下运输系统的核定能力; (四)井下运输系统有多个独立的系统时,其核定能力为各独立系统最小环节能力之和; (五)当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核定能力按主井提升带式输送机计算公式计算,其中k1不均匀系数取1.1, 大巷为平巷运输时,倾角系数C取1.0; (六)当采用电机车运输时,大巷运输及井底车场通过能力按下式计算: 井下轨道运输仅承担辅助运输时,不核定其能力。 (八)当采用无轨胶轮车作为辅助运输时,其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A= 330×3kx(万t/a) 式中:A—辅助运输核定能力,万t/a; M—吨煤用材料比重,%; Pc—每次运材料重量,t/次; tc—运材料车间隔时间,s; D—每班运其他材料次数,次/班,按5~10次计(指运炸药、设备、长材料等) tQ—运其他材料车间隔时间;s; tR—每班人员进出井车辆间和与其他车辆间隔时间总和,s; R—矸石占原煤产量的比重,%; PG—每次运矸石重量,t/次; tG—运矸石车间隔时间,s; kX—运输线路系数,单线时为0.5, 完全形成环线时为1,平硐以下形成环线时为0.8。 公式基础: 1.进出井运人车辆间和与其他车辆间隔时间按60s计算; 2.每车乘人数量,加长车不超过18人,双排座车不超过16人; 3.运送其他人员车辆间隔时间为30s; 4.材料车相互间隔时间按30s计算。 (九)所有使用内燃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必须按车辆尾气排放 量和巷道中废气浓度核算合理的车辆使用数,以确定矿井的最大运输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