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台交易客户协议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柜台交易客户协议 甲方(客户):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鉴于: 1. 甲方具有合法的参与柜台交易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严禁或限制进行柜台交易的情形; 2.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合法开展柜台交易业务的资格; 3. 甲方自愿成为乙方柜台交易业务的客户,乙方批准为甲方提供柜台交易、托管、清算交收等所需的设施与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乙方关于柜台交易业务的相关制度、指引及规则文献(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乙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甲方参与乙方主持下的柜台交易等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甲方自愿采用乙方提供的柜台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乙方为甲方提供与柜台交易交易系统有关的交易、托管、清算交收的设施和服务。 第二条 甲方在其交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变化情况,并妥善解决自己参与的交易。 第三条 乙方重要以数据电文形式,通过交易系统向甲方发送成交记录、结算数据、函件、告知、信息等,并辅助以其他书面送达方式。 第四条 如出现交易异常情况,为控制交易风险,乙方有权按照业务规则的具体规定视情况采用相应风险控制措施,涉及但不限于暂停某一产品的交易、强制某一产品退出柜台交易等。 第五条 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业务规则进行修改并以在乙方营业场合、网站或交易系统公告形式告知甲方,业务规则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甲方对此予以认可,并承诺遵照修订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乙方对甲方的交易记录及其它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有权机关规定或经甲方批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开户 第一条 甲方参与柜台交易业务需根据乙方业务规则规定提供资料及文献,通过乙方的资质审查,并在乙方开立柜台交易账户。 第二条 甲方开立柜台交易账户后,应按照机密的原则保管柜台交易密码:避免将密码提供应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采用其他合理措施,防止密码被窃取。由于密码泄露导致的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谨慎保管数字证书(如有,下同),不得将数字证书提供应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由于数字证书损毁、遗失和/或密码泄露导致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交易密码或数字证书(如有)假如遗失或损坏,甲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到乙方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交易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品支持 第三条 甲方所有通过其柜台交易账户、账户密码及数字证书信息(如有)校验发出的查询与交易指令,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愿的表达,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乙方柜台交易系统采用现有的资金账户记录甲方资金变动、资金清算交收、利息解决和账户质押冻结等。 柜台交易市场采用现有的资金账户记录客户资金变动、资金清算交收、利息解决和账户质押冻结等。 柜台交易市场采用现有的资金账户记录客户资金变动、资金清算交收、利息解决和账户质押冻结等。 第三章 产品登记与托管 第一条 乙方建立交易系统,确立产品的统一编码及名称,具体服务内容以乙方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第二条 乙方柜台交易系统的基础金融产品由其原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金融衍生品原则上由乙方进行登记,具体登记方式以产品的实际情况为准。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托管其持有的产品,乙方向甲方提供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等产品变更、产品权益派发、产品帐户查询等各项服务,并负责记录甲方与乙方建立、变更和终止产品托管关系的事项。乙方应当妥善维护甲方产品,采用有效措施,保证其托管的产品的安全,严禁挪用、盗卖。 第四条 乙方根据柜台交易系统产品交易结果办理产品持有人名册的变更登记。产品以协议转让、继承、捐赠、强制执行、行政划拨等方式转让的,乙方根据业务规则变更甲方账户的余额,并相应办理产品持有人名册的变更登记。产品因质押、锁定、冻结等因素导致甲方权利受到限制的,乙方根据业务规则在产品持有人名册上加以标记。乙方不承担因产品发行人或登记结算机构因素导致产品持有人名册及其他相关资料有误而产生的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五条 甲方持有的产品假如产生权益分派,应当按照相关权益方案形成的权益分派数据及业务规则办理甲方相关账户余额的变更。如因产品发行人因素导致权益分派推迟或不予办理,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产品交易 第一条 甲方通过乙方柜台交易系统认购产品或转让产品时,需根据产品特点及乙方业务规则与产品发行人签订认购协议。 第二条 乙方的交易系统采用协议转让、报价交易、做市交易等交易方式进行产品交易。甲方应根据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与特点,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产品交易。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柜台交易系统进行产品交易,应根据乙方业务规则在交易系统中准确提供账户号码、产品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等要素。 第四条 甲方卖出产品时,应保证其拥有交易的产品份额;甲方买入产品时,应及时足额交付足额的交易资金(包含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规则规定的相关税费)。如因甲方因素导致交易失败,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如甲乙双方互为交易对手方,甲乙双方因产品交易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合用本协议第十一章第三条的约定。 第五条 乙方柜台交易系统产品的最小交易价格变动单位和最低委托数量等交易要素根据产品特性分别进行拟定,具体以产品发行文献为准。 第六条 甲方在乙方交易系统交易时段的交易申报均限于申报当天有效,本协议或乙方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交易系统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根据乙方业务规则,一经确认,不得变更或撤消,甲方必须认可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八条 在交易系统确认之前,甲方可以撤消委托的未成交部分。委托被撤消后,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返还相应的资金本金或产品份额。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因素导致严重后果的交易,或对显失公平或严重破坏柜台交易正常运营的交易,乙方可以采用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第十条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乙方采用的相应措施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补偿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参与乙方柜台交易,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缴纳相关税费。 第五章 清算与交收 第一条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委托及相关交易指令、成交结果,完毕甲方产品与资金的清算,并承担相应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