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
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保险查勘定损和赔付工作,根据 《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做好森林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 (闽林综〔20102010〕1313 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森林保险理赔 操作 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境内参加森林保险的林 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损失而进行的理赔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保险责任包括:森林火灾、林 业有害生物(包括松材线虫病),以及暴雨、暴风、洪水、 滑坡、 泥石流、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淞、干旱等人 力无法抗拒的 自然灾害。 第四条 森林综合保险理赔工作基本原则为: (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二)维护保险合同约定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便于操作、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五条 人保财险公司在接到出险报案后,应及时组织 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做好调查询问和笔录,确定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受灾情况等。对于林木损失确定清晰的, 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 1515 日内(桉树 5 5 日内) 损工作。对于林木损失一时难以确定的,可设定 人保财 完成查勘定 1515 天观察 期,观察期后 7 7 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 第六条人保财险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林业部门申 请派出现场勘验技术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林业中介机构进 行现场勘验。 对林业部门派出的现场勘验技术人员,人保财 险公司应承担差旅费、外 业补贴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森林保险灾害查勘定损的依据是《森林保险灾 害损失认定标准》 第八条 森林火灾查勘定损应采用地形图勾绘或者实 测方法来确定受害面积。 对受害面积在 1515 亩以下(含 1515 亩)的森林火灾,县人 保财险支公司可委托县级林业部门进行受害面积的认定,并 1515 亩直接采用林业部门认定的数据进行理赔;受害面积在 以上的森林火灾,由县人保财险支公司牵头进行现场勘验, 确定受害面 积;森林火灾查勘定损期间,县级以上森林公安 机关已侦破该起火灾案 件拟追究刑事责任的,可直接采用森 林公安机关认定的受害面积进行理 赔。 第九条 森林火灾以外的其他林木灾害现场查勘方法 分为区域查勘和地块小班查勘两种。区域查勘适应于受损程 度相对一致 地块的现场查勘,地块小班查勘适应于受损程度 不一致地块的现场查 勘。具体方法是: 1 1.确定保险森林灾害发生的区域范围,包括受灾对象、 受灾地块小班、受灾面积。 2 2 .在确定的受灾区域或地块小班内,由林业专业技术 人员根据不同林分、树龄以及专业要求,抽取有代表性的地 段,采用标准地、样园或样带等调查方法,推算损失程度。 3 3.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对应赔付比例,确定损失率,计 算灾害损失赔付额。 第十条现场勘验后,人保财险公司应组织被保险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现场勘验技术人员对查勘定损最终结果进行 三方确认。如有争议,由人保财险公司组织具有林业专业技 人员进行评 估和鉴定。如仍有争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均可 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 人民法院起诉。 3 3 位以上(单数)术职称资格证书和相关专业技术法定资格的 条 现场查勘无效的,人保财险公司应当重新组 织查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查勘结论无效: (一)现场查勘人员是被保险人近亲属,或和被保险人 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勘,按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的; (二)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到达现场的; (三)现场查勘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含其它利益)和 弄虚作假的; (四)其它违反查勘有关规定, 可能影响现场查勘客观、 公正的。 第十二条 依照本《规程》核定的森林保险灾害损失结 果,作为森林保险灾害损失理赔的依据。 第十三条 受害森林面积确认后,当损失率未达到 100%100% 时,赔款= =每亩保险金额 X 损失率 X 受害面积。 当灾害损失率达到 100%100%寸,人保财险公司按照下列标准 给予赔偿处理。 (一)受害面积 W 100100 亩,免赔 赔款=每亩保险金额 X 受害面积 X (二)受害面积> 100100 亩,免赔 赔款=每亩保险金额 X(受害面积 10%10%。 90%90% 1010 亩。 -10-10 亩) (三)受灾户超过一户的,各户赔款按各户受害面积占 总受害面积的比例计算。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需要提交如下索赔资料: 被保险人索赔申请、身份证明(个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 印件)、林 木权属证明、银行帐户。 对于被保险人无法前往申请理赔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 他人进行理赔服务,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 证明,但赔 偿协议书必须由被保险人本人签署。 第十五条森林保险实行限时赔付制度。各地人保财险 县级分支机构在完成查勘定损,并在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 公示七日, 公示后无疑义的,保险人在十日内将赔偿金支付 给被保险人。如未能在灾害发生后6060 日内达成赔偿协议的, 按 双方可确定的面积先行赔付。如发现被保险人骗赔行为, 保险公司应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福建省林业厅、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财产 第十七条本《规程》自颁布起试行。《福建省林业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印发 20092009 年福建省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闽林综〔20092009〕5959 号)和《福建省林业厅中国人民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做好森林火灾保险工 作的补充意 见》(闽林综〔20092009〕141141 号)有关理赔工作的 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