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林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林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场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 扑救森林火灾,保护乌拉山林区森林资源,促进林业持续发 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到快速、有序、高效、恰当的实施森 林防火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森林火灾损失,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 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场实际情况制定本 预案。 第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 方针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一把手” 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 原则,落实准备,紧急处置原则和分部门负责并协商一致原 则,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 各级林业部门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负重要责 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 位领导负责制 第四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 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指挥及职责任务 第五条 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我场成立森林 防火应急指挥部, 由厂长担任指挥长, 副厂长担任副指挥长, 其职责是:检查、监督、全场贯彻执行国家防火工作的方针 政策,法规和行政措施,指导防火工作。具体组成如下:指 挥长:高军,副指挥长,张德远,张胜利,李永生。 第六条 我场成立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下设森 林防火工作办公室,由副指挥长张德远担任防火办主任,专 门负责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 林场的森林防火工作办公室,坚持领导带班的 值班制度,具体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森林防火规定和指示 (二)负责日常的森林防火值班,防火期森林防火预警 系统,视频监控,防火物资管理工作。 (三)开展护林教育,重点防火期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周 活动 (四)发动群众制定完善森林防火乡规民约和野外用火 管理措施,并督促执行。组织制定护林员在重点区域内重点 巡逻,确保不出问题。 (五)组织落实以职工和群众相结合的扑火队伍,指挥 扑救一般森林火灾。 (六)负责查处违章野外用火的责任人和森林火灾面积 一公顷以下的火灾案件,配合森林公安部门查处大的森林火 灾案件。 (七)检查,督促场属各二级单位森林防火工作,开展 检查评比活动,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制定措施,预防森林 火灾。 第三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八条 森林火灾是突发性的灾害事件,尤其是扑救夜 晚较大的森林火灾,难免引起扑救人员的伤亡事故,在组织 扑救中,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到指挥有 序既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减少损失,又尽量避免扑救人员的 伤亡事故发生。 第九条,指挥原则。 一、 扑火指挥员在接到扑火通知后应迅速组织出动精 于扑火队伍,实行“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根据火场 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先控制后扑灭”的扑火策略,先组织围 攻外围火线,防止林火向周围发展,为彻底消灭创造条件。 二、首批扑火人员,如果未能控制住火头火线,扑火指 挥员对火场情况及未来发展做出果断的分析与判断,及时向 市林业防火指挥中心报告,同时寻找有利战机进行扑救。 三、当火线比较长,火场指挥员忙不过来的情况下,现 场指挥员和负责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有组织管理能力 的干部担任火场扑火负责人,采取集中优势兵力一点突破分 兵夹击和多点突破分兵合围等战术。 四、各扑火队负责人发现火势比较严重的时候不得带领 扑火人员直接冲向火区,应采取守势寻找有利时机,进行阻 击火头火线待火势减弱室积极消灭,如果林火危及扑火人员 生命安全时应命令及时转移,实行保护人身安全第一的原 则。 五、林火扑灭后,不得马上将扑火人员撤下,应留一定 人员看守,清理火场,经过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 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第十条 组织指挥程序 一、林场辖区一旦发现火情,30 分钟内场主要领导和扑 火指挥,副指挥及时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同时在十分 钟内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报告, 二、如无力控制需要支援的火灾向市指挥中心提出要求 请求支援。 第十一条扑火原则 已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对原居 民点和重要是湿的安全 2 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足 打清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力打歼灭 战三赛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为空这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 清除组合为主,正面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和减 少森林资源损失。 是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力量为 主,必要时可动员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 量参加扑救工作午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片包干薄片的办 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过火厂的责任制第四章,后期处置第 12 条临场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 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 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花火灾发生的原 因和吉英刺激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第五章奖励与 处罚第十四条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与 表彰奖励第 15 条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司法部门依 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