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工作考评与奖惩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与奖惩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一、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 (一)本单位每年对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二)由安全环保部联合武装保卫部具体执行考评工作。 (三)考评结果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后, 按本制度中相应条款 执行具体奖惩措施。 (四)考评细则: 1.考评共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情况; (2)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落实情况; (3)其他有关制度、职责的落实情况。 2.考评以当年每月《消防安全工作月汇总表》及武装保卫部和其他相 关部门有关记录为准。 二、消防安全工作奖惩程序 (一) 安全环保部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武装保卫部 予以配合。 (二)惩罚意见均由安全环保部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出, 经安全 环保部负责人批准。 (三)惩罚的金额应在每月兑现,奖励金额每年兑现一次,奖惩金额 与工资奖金挂钩。 (四) 具体惩罚事项安全环保部提出, 陈述处罚的原因、 数额等内容, 报安全环保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五)为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的管理,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切实实行 奖罚分明的原则,特制定下列奖励规定: 1.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学习、训练成绩优秀、工 作表现突出的,奖励:50 元。 2.及时排除火灾隐患,积极扑救火灾,使公司、个人生命、财产 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的,奖励:100 元。 3.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火险事故,特别是重大火 灾隐患,在预防火灾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奖励:200 元。 4.敢于管理,大胆制止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人和事,并及时向有 关领导和部门反映,情况属实的,奖励:200 元。 5.对消防设施经常进行检查和保养,使其灵活、有效,并在工作 中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100 元。 6.全年无火灾事故的部门奖励 100 元;全年无火灾隐患的部门奖 励 100 元;全年无火灾隐患,并能模范遵守、积极贯彻学习消防安全 制度的部门,奖励:200 元。 7.宣传防火知识 ,积极钻研消防业务,并为消防安全提出合理 化建议和长远规划并得到公司消防安全负责人认可,奖励:200 元。 8.被评为年度消防工作先进单位、部门、个人的,奖励: 200 元。 被区级人民政府或消防应急管理机构评为先进的, 奖励 500 元;被评 为市级先进的奖励:1000 元。 (六)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正当利益、加强员工的管理,从而更好 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使之进一步规范化、 制度化,现在就消防管理 方面出现的违法、违纪(尚不够由司法部门处理)问题,除按有关规 定予以处分(处理)外,特对当事人和责任人按以下细则处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处罚细则 (一)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者,处以1000 元罚款: 1. 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设施、自动报警装置;应发现而未发现,应 报告而未报告的。 2. 对消防器材不实行“定人、定位” ,或因保洁不好影响正常使用并 造成火灾事故的。 3. 不按操作规定,野蛮操作,造成火灾事故的。 4. 未经消防应急管理机构批准而擅自进行扩建、改建的工程,不符 合建审要求而被责令拆除的。 5. 因违反制度、职责、程序而造成火灾或延误火灾补救的。 6. 发生火灾确定后,应立即报告武保部消防队,因不报告而延误火 灾的。 7. 人为原因造成火灾的。 8. 违反消防规定、程序、职责而造成火灾或延误火灾补救的。 9. 消防设施、器材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停用,应上报而未上报,造 成重大损失的。 (二)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者,处以500 元罚款: 1. 员工携带危险品或其他禁品进入公司的。 2. 禁烟区吸烟的。 3. 不听从或侮辱执法者的。 4. 违反用火审批制度,擅自使用电、气焊或动用明火的。 5. 不按安全环保部、武装保卫部规定的地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6. 检查中,发现明火或明火作业(电焊、氧焊)无审批手续的,而 不制止的。 7. 发生火灾未及时疏散人员,抢救物资,扑救火灾,人为原因造成 疏散通道,应急出口不畅的。 8. 对本部门、岗位发生的火灾或起火事故隐瞒不报(含事故发生后 第二天不报)的。 9. 因整改火灾隐患不及时、不彻底而造成火灾事故但损失不大的。 10. 违反用火、用电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玩忽职守造成火灾引起 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非专业人员,私自乱拉施工电源线、照明线、安装电器设备或因 此而造成事故引起火灾,但损失不大的。 (三)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者,处以200 元的: 1. 未向安全环保部申请、登记,私自使用、安装大功率电炉等电器; 未能及时按照安全环保部或武装保卫部提出的消防整改意见进行及 时整改的。 2. 未按安全环保部、武装保卫部提出火灾隐患整改意见进行彻底整 改的。 3. 装修、改建、扩建、明火、用电未经审批而动工的。 4. 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作业的。 5. 擅自拆卸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或用物品包裹探头而影响探头 正常工作的。 6. 未按制度、职责、程序办事,影响消防工作的。 (四)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者,处以50 元的罚款: 1.埋压、 圈占消防设施、 占用消防通道而影响和延误了消防工作的 (未 造成严重后果的) 。 2.私自挪用消防器材或造成损失而隐瞒不报的。 3.本部门、 本部位存在的火灾隐患, 能解决不解决或超过整改日期的。 4.不按程序操作,造成火灾危险的,未造成损失的。 5.巡查中,发现有违反消防安全行为而不制止的。 6.在吸烟区乱扔烟头、火柴梗,将未熄灭的烟头、火柴梗投入垃圾桶 的。 7.发现在禁烟区内吸烟而不制止的。 (五)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者,处以20 元的罚款: 1. 各部门、重点部位不落实岗位自查、有关记录虚假的。 2. 防火巡查人员不落实巡查职责,有关记录虚假的。 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试、抽查不及格或组织培训、学习无故不 参加的。 4. 不按时参加消防例会的。 5. 按照火灾隐患整改规定,被安全环保部或武装保卫部下发消防安 全违章通知书的。 责任单位或员工在受到处罚后, 应在 5 日内到安全环保部主动缴 纳罚金,逾期不交者加倍处罚。惩罚均与部门考核兑现挂钩,并将此 成绩列入年终考核项目,个人则记入员工奖励与处分记录表。 因人为 原因造成损失的须按价赔偿,并进行处理;违反《消防法》规定,造 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