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标 准 号: DL/T 5000-2000 替代标准号: 发布单位: 国家经 济贸易委员会起草单位: 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公司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点 击 数: 13475 更新日期: 2008 年 11 月 21 日 前 言 本规程为条文强制性行业标准, 其中划下线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表格中有强制性内容 时,在表注中提示。 DL5000-1994《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自颁布实施以来,对电力建设中贯彻国家的 基本建设方针,体现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统一明确建设标准,保证新(扩)建的火力发电 厂技术先进,实现安全、经济、满发、稳发和满足环保要求起到了积极作用,收到了良好效 果。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技术的进步, DL5000-1994 在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 要求,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电力[1999]40 号文《 关于确认 1998 年度电力行业标 准制、 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中第 42 项的安排,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力量对DL5000-1994 进行了修编。 本次修编工作,贯彻了电力建设的基本方针,认真落实“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 情“的政策和控制工程造价的一系列措施,积极推广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的设计技术,注重 节煤、节水、节电、节地和控制非生产性设施的规模和标准,注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相适应,为电力建设进入21 世纪作好设计技术准备。 本次修编,未对DL5000-1994 的框架进行大的修改,仅对有关章节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删除和补充,并对部分章节进行适当调整。 推广应用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 烟气脱硫技术和洁净煤发电技术是21 世纪电力 的发展方向,但与常规燃煤发电技术相比,国内实践经验较少,尚欠成熟。对次,本次修编 从前瞻性出发,仅编写了部分比较成熟的条文。 本规程由国家电力公司提出。 本规程由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归口。 本规程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杨旭中、高麟、郭亚利、王增勇、贾玉英、李淑芳、李京、钱博 爱、刘庆、谢伯禹、师重光、张建中、孙建兴、范新宽、余乐、胡沛文、李菊顺、安旭东、 陈林、葛四敏、李静贞、李武全、赵敏。 本规程委托中国电力建设咨询公司负责解释。 1 范 围 本规程规定了大型火力发电厂设计应遵循的原则与建设标准。 本规程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 125MW~600MW 级机组的凝汽式火力发电厂、也 适用于 50MW 级及以上供热式机组的热电厂设计。600MW 级及以上的机组可参照使用。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或扩建电厂的设计,改建工程的设计可参照使用。(条文说明:由于要 严格控制中小型凝汽式机组的建设,故在本范围中取消了有关 50MW 及 100MW 凝汽式机 组的内容,但采用洁净发电技术时除外。 3 总 则 3.0.1 为了在电力建设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 统一和明确建设标准,保证新建、扩建的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安全可靠、经济适 用、符合国情和满足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合理的投资,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 制定本规程。 (条文说明) 3.0.2 发电厂的规划和设计,应树立全局观念,满足市场需求,依靠技术进步,认真勘 测、精心设计, 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慎重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因地制宜地采用成熟的新 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布置、新结构,从实际出发,努力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减 人增效,保护环境,为提高发电厂的可靠性、经济性、劳动生产率和文明生产水平,为节约 能源、节约用地、节约用水、节约材料,为确保质量、控制造价、文明施工和缩短工期创造 条件。同时,应考虑未来全国电力系统联网、 全国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和网厂分开、 竞价 上网的电力市场要求。 (条文说明) 3.0.3 发电厂的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 和深度完成批准手续。 (条文说明) 3.0.4 对于成套引进设备和直接利用外资的工程,其建设标准应参照本规程,并应考虑 国际通用标准和供货方所在国的标准。 (条文说明) 3.0.5 新建或扩建的燃煤发电厂的设计和校核煤种及其分析数值是设计的基本依据,影 响设备和系统选择、工程造价、发电厂的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 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充分 重视,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合理确定, 使其能代表长期实际燃用煤种。燃煤发电厂锅炉点 火与低负荷助燃用的油或可燃气应有可靠的来源。 燃烧低热值煤(低质原煤、洗中煤、褐煤等)的凝汽式发电厂宜建在燃料产地附近;有 条件时, 应建矿口发电厂。 矿口发电厂所在的煤矿区, 应有足够的可采储量和可靠的开采量, 其规模应能连续供应发电厂规划容量所需燃煤30 年及以上。 对运煤距离较远(超过1000km)的发电厂,宜采用热值高于21.0MJ/kg 的动力煤。 对位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发电厂, 应满足环保对煤种硫份含量、 排放 浓度、排放量及总量控制的要求。 2 无烟煤或易结焦等煤种, 宜集中供某些发电厂燃用, 并应采取使锅炉能安全运行的相应 措施。 (条文说明) 3.0.6 在扩建和改建发电厂的设计中,应结合原有总平面布置、原有生产系统的设备布 置、原有建筑结构和运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特点,全面考虑,统一协调。 3.0.7 发电厂的机组容量应根据系统规划容量、负荷增长速度和电网结构等因素进行选 择。 应选用高效率的大容量机组, 但最大机组容量不宜超过系统总容量的10%。 (条文说明) 3.0.8 发电厂机组的调峰性能,特别是不投油最低稳燃负荷等指标应满足电力系统运行 的需要,各有关辅助设备的选择和系统设计也应满足相应的要求。 3.0.9 发电厂的机组台数不宜超过六台、机组容量等级不宜超过两种。同容量机、炉宜 采用同一型式或改进型式,其配套设备的型式也宜一致。 新建发电厂宜根据负荷需要和资金落实情况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或分两期建成。 大型发 电厂宜多台大容量、高效率的同型机组一次设计、连续建成。 3.0.10 当有一定数量、稳定的供热需要,且供热距离与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 发电厂应 优先考虑热电联产。 3.0.11 发电厂的建厂地点,规划容量、本期建设规模和建设期限、选用机组容量、联网 方式、燃料来源和品种、投资控制指标等,应以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作为依据。在 设计过程中,若因具体条件变化,必须改变原有规定时,应及时报请原审批单位审定。 3.0.12 在确保安全发电和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 当条件合适时, 发电厂可与邻近的工 业企业或其他单位协作,联合建设部分工程设施。 3.0.13 在发电厂设计中,应按规划容量作好统一安排, 以满足各阶段,特别是初期投入 运转时运行和检修的需要。 当分期建设时,每期工程的设计,原则上只包括该期工程必须建 设的部分。对分期施工有困难或不合理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3.0.14 在发电厂的设计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