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料厂生产承包合同
石料厂生产承包合同石料厂生产承包合同 石料厂承包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相互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将甲方位于安阳县马家 乡丁家庄村的 石料厂生产、 经营、 销售权承包给乙方。 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石料厂经营目标管理权承包给乙方。经营期限为两年,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至 2015 年 10 月 1 日。 第一年承包费为叁拾万元整, 第二年为肆拾万元整。 二、甲方交付前,所有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交付乙方后所产生的 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法人代表应给乙方出具正规的授权书。 四、承包期内,甲方承担所有证件的年检、道路、土地承租等费用, 因证件不齐全、道路不畅、土地纠纷等造成乙方停产或损失时,甲方 应顺延承包时间,赔偿乙方损失;承包期间的生产费用由乙方负担。 五、乙方要合法、合理使用证件,在生产经营期间如需向外出示证件 原件时,甲方必须配合乙方使用,如因延误造成的乙方经济损失由甲 方承担。使用完毕后,乙方应及时将证件归还甲方,不得损毁、丢失, 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应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上岗人员须按时交纳 工伤保险费,生产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由此产生的费用、赔偿 金全部由乙方负担。 七、乙方在生产承包期间应爱护甲方设备等财产,因使用不当给甲方 造成损失的,乙方应照价赔偿(正常损耗除外)。 八、如因生产需要,乙方征得甲方同意后增加的新生产设备、地磅、 房屋等固定资产,费用从承包费中扣除。否则,乙方有权自行处理。 九、承包期间,乙方不得转租,甲方不得出租、转租。如出售乙方享 有优先权。 十、此合同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均不能单方撕毁合同,如甲方承包 期内擅自收回经营承包权,甲方应赔付乙方年承包费的双倍违约金。 如乙方以各种理由终止承包经营,乙方应赔付甲方年承包费的双倍违 约金。 十一、在承包期间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所产生的费用(如地震、暴雨、自 然灾害等)甲方概不承担责任。 十二、每年的 10 月 10 日前缴纳下年的承包费用。第一年乙方应在签 订协议之日付给甲方承包费用 万元。 十三、生产设备、机械见附表。 十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2013 年 月 日 篇二:石子厂生产承包合同 石子厂生产承包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开发山石, 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秉承平等、公平的原则,共同 制定本合同,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共同遵守。 一、承包形式 双方充分了解协商后一致同意,乙方独立承包甲方负责的老湖镇石料 厂的生产管理,包括生产环节的打眼,敲,挖,运,破碎,筛分,生产所 需材料的采购,协助放炮以及销售环节的仓下放料 ,接料,倒料和料厂 发货装料。 甲方将生产线设备(后附设备清单),及附属设施给乙方生产 使用管理, 乙方有生产,管理自主权和承包收益权, 甲方有权委派管理 代表进行现场监督,并下达生产任务和发货安排以及产品销售的全部 环节。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5 年,自甲方试生产成功交付乙方使用之日起,即 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如果甲方提出变更承包形式时(大包),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本合同自动解除。 三、甲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1,甲方负责生产场地外所有关系的协调和与地方的一切稳定工作 (包 括①道路的建设②场地扩建③供药的审批④政府部门以及各职能部门 的协调⑤当地村民关系的协调等)、所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2、 甲方委派代表负责承担的人员管理,协调工作, 并下达生产,供应安 排,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安排与处理。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的违法行为, 有权对乙方生产进行安全检查,提出安全整改指令。 3、甲方安排会计、过磅人员统计每天销售情况,管理实施销售工作的 各项事项,并准确计算成本利率和生产销售分配。 4、 甲方选派培训安全员, 共同对外联系爆破物品, 所需费用甲方负责。 5、甲方负责承包山林、土地的关系协调,费用甲方承担。 6、甲方负责所有固定设施(包括办公室、宿舍、伙房、库房、油库等 ) 的建设。生产设备、维修工具以及生活设施给乙方无偿使用,生产车 辆及机械由乙方负责。 7 、 甲方负责甲方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 各种费用开支,发生意外由甲方处理,费用甲方承担。 四、乙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1、乙方应当全面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管理,乙方聘用人员的管 理,应当给所属人员购买保险, 费用乙方承担, 如发生意外事故由乙方 处理,费用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承包范围内甲方提供的生产设备、使用、维修、保养、生 产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3、生产的费用包括炸药、油料、水电费、维修费、耗材费等由乙方承 担。 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制订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乙方 遵照执行。 5、 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劳动法律的规定的要求, 聘用自己的管理人员及 生产施工人员,因此而造成的任何形式的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 责任。乙方不得招聘不明身份的人员并对招聘人员严格管理。乙方应 积极配合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安检部门的指导检查。 6、 乙方必须使用甲方前期确定的两个打眼机, 如需增加人员和其他机 械,由乙方负责。 7、 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工作中必须佩带安全防 护用品,不准酒后上岗,更不准疲劳作业,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各个生 产环节进行安全监督,如发现违章,按规定处罚,如发生事故,责任 由乙方自付,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8、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的范围开采,所采石料只能用于本山场使用, 不准私自对外出售石料。乙方不得将整个项目直接或变相转包给第三 方。 9、场内所有生产费用归乙方负责,工资及伙食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 提供住所。 五、设备的管理和交接 甲方将现有场内的所有机械设备 (含生产需要增添的设备,以清单为 准), 机械车辆与生活设施移交给乙方生产使用管理。 合同期满乙方交 还给甲方,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六、供应价格及计算付款方式 1、供应价格:包干价为 11.5 元/吨.包括合同规定的乙方所承担的所 有开支,其中炸药价格以 2.76 万元/吨(含政府费用,爆破公司费用)为 基数,炸药涨价,价格上涨部分由甲方承担。乙方全年交付甲方承包费 150 万元,盈亏各自负责,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交纳 50 万元给甲方,第 4 个月月底前交余款 50 万,以后每 4 个月一交,如乙方私自解除合同,承 包费不退。 2、 结算:按生产数量结算.以甲、 乙双方共同委派的石料过磅员出具的 数据为准,每日统计、每 15 天结算一次。 3、付款方式:现金 七、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间如有任一方违反上述合同条款,违约方需支付对方违约 金人民币 50 万元整。 2、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订补充 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协议不成可向东平县 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 3、甲方提供给乙方挖掘机一台(沃尔沃 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