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合同书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合同书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合同书 项目名称:辽阳利通矿业有限公司尤吉硅石矿矿山地质环境保 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项目地点: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乡尤吉村东沟 合同编号: 发包人:辽阳利通矿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辽 宁 省 第 十 一 地 质 大 队 签订日期:二 0 一 0 年十月三十日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合同编号由辽宁省第十一地质大队填写; 2.合同份数一式肆份; 3.合同中凡是需要签字的地方均应采用手写体; 4.由多页构成的合同应盖骑缝章。 发包人:辽阳利通矿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辽 宁 省 第 十 一 地 质 大 队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 辽阳利通矿业有限公司尤吉硅石矿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矿山地 质环境保护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项工作的具体情况, 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定地质灾害评估工作质量,经发包人、承 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辽阳利通矿业有限公司尤吉硅石矿矿山地质环境 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1.2 项目建设地点: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乡尤吉村东沟 1.3 项目规模、特征:年生产 4.00 万吨。储量 236.02 千吨。 占地面积:0.0076 平方公里。 1.4 项目委托日期:2011 年 10 月 30 日 1.5 项目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按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矿 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编制辽阳利通矿业有限公司 尤吉硅石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1.6 承接方式:甲委 1.7 预计项目工作量:矿山一处 第二条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下列资料,并对其准确性 -1- 可靠性负责。 2.1 应提供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最新年度) 、储 量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形地质图、地质剖面图、矿 区范围、井上、井下对照图(地下开采矿山) 、开拓通风纵投影图(地 下开采矿山) 、采矿方法、矿山开采终了图(露天开采矿山) 。 2.2 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相关资料,由承包人收集的, 发包人需向承包 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第三条: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编制并对 其质量负责。 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编制 5 份, 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第四条:开工及提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编制的时间和收费 标准及付费方式。 4.1 开工及提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编制的时间。 4.1.1 本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编制工作定于 201 年 10 月30日施工,2011 年11 月 30日提交矿山环境保 护与恢复方案编制, 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期施工或提交 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 项目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编 制委托书或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编制合同书规定的时间 为准,如遇特殊情况(位置变化、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 -2- 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 本项目收费以“包干”方式计取收费,若有其它规定的收费 项目,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议定。 4.2.1 本项目收费为30000 万元(大写叁万元 ) ,合同生效2 天内,中、小型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编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一次 性支付所有项目费用,项目规模大、工期长的大型、特大型项目,发 包 人 应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项 目 费 用 的20% 作 为 定 金 , 计 万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项目费) ;发包人应按实际完成项目进 度80%时,向承包人支付项目费的80%的项目进度款, 计万元;提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编制成果资料后, 发 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项目费用。 第五条第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责任 5.1 发包人责任 5.1.1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 必须以委托书形式向承包人明确项目 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 在项目工作范围内,发包人没有提供资料、图纸的地区 (段) ,或提供资料、图纸不可靠,致使承包人在工作中发生人身或 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5.1.3 发包人应及时为承包人提供并解决项目现场的工作条件 和出现的问题,并承担其费用。 -3- 5.1.4 若项目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 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 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5.1.5 为承包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 生活条件,并承担 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承包人临时设施费元。 5.1.6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 人应支付停工、窝工费(计算方法见 6.1) ;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 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承包人支付 元计算加班费。 5.1.8 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投标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 特殊工艺(方法) 、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 人不得复制、不得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 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承包人有权 索赔。 5.1.9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 任。 5.2 承包人责任 5.2.1 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 及技术要求进行项目施工,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 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编制,并对其负责。 5.2.2 由于承包人提供的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负责无 -4- 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 若承包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 托其它单位时,承包人应承担全部项目费用; 或因项目质量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 承包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损失部分 的项目费外, 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由发包人、 承包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5.2.3 在现场工作的承包人的人员, 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 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4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承包人应负的其它责 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由于发包人未给承包人提供必要的工作、 生活条件而造成停 工、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除应付给承包人停、窝工费(金额 按包干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 ,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承 包人来回进出场地费和调遣费。 6.2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 不能满足技术要 求时,其返工费由承包人承担。 6.3 合同履行期间, 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 合同时,承包人未进行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 已进行工作的 完成的工作量在 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包干费用的 50% 的项目费元;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承包人支 付包干费用的 100%。 -5- 6.4 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 (日期) 拨付费用时, 每超过一日, 应偿付未支付包干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