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合同书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合同书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合同书 项目名称辽阳利通矿业有限公司尤吉硅石矿矿山地质环境保 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项目地点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乡尤吉村东沟 合同编号 发包人辽阳利通矿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辽 宁 省 第 十 一 地 质 大 队 签订日期二 0 一 0 年十月三十日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合同编号由辽宁省第十一地质大队填写; 2.合同份数一式肆份; 3.合同中凡是需要签字的地方均应采用手写体; 4.由多页构成的合同应盖骑缝章。 发包人辽阳利通矿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辽 宁 省 第 十 一 地 质 大 队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 辽阳利通矿业有限公司尤吉硅石矿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矿山地 质环境保护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项工作的具体情况, 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定地质灾害评估工作质量,经发包人、承 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辽阳利通矿业有限公司尤吉硅石矿矿山地质环境 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1.2 项目建设地点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乡尤吉村东沟 1.3 项目规模、特征年生产 4.00 万吨。储量 236.02 千吨。 占地面积0.0076 平方公里。 1.4 项目委托日期2011 年 10 月 30 日 1.5 项目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按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矿 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编制辽阳利通矿业有限公司 尤吉硅石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1.6 承接方式甲委 1.7 预计项目工作量矿山一处 第二条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下列资料,并对其准确性 -1- 可靠性负责。 2.1 应提供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最新年度) 、储 量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形地质图、地质剖面图、矿 区范围、井上、井下对照图(地下开采矿山) 、开拓通风纵投影图(地 下开采矿山) 、采矿方法、矿山开采终了图(露天开采矿山) 。 2.2 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相关资料,由承包人收集的, 发包人需向承包 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第三条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编制并对 其质量负责。 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编制 5 份, 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第四条开工及提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编制的时间和收费 标准及付费方式。 4.1 开工及提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编制的时间。 4.1.1 本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编制工作定于 201 年 10 月30日施工,2011 年11 月 30日提交矿山环境保 护与恢复方案编制, 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期施工或提交 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 项目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编 制委托书或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编制合同书规定的时间 为准,如遇特殊情况(位置变化、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 -2- 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 本项目收费以“包干”方式计取收费,若有其它规定的收费 项目,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议定。 4.2.1 本项目收费为30000 万元(大写叁万元 ) ,合同生效2 天内,中、小型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编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一次 性支付所有项目费用,项目规模大、工期长的大型、特大型项目,发 包 人 应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项 目 费 用 的20 作 为 定 金 , 计 万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项目费) ;发包人应按实际完成项目进 度80时,向承包人支付项目费的80的项目进度款, 计万元;提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编制成果资料后, 发 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项目费用。 第五条第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责任 5.1 发包人责任 5.1.1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 必须以委托书形式向承包人明确项目 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 在项目工作范围内,发包人没有提供资料、图纸的地区 (段) ,或提供资料、图纸不可靠,致使承包人在工作中发生人身或 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5.1.3 发包人应及时为承包人提供并解决项目现场的工作条件 和出现的问题,并承担其费用。 -3- 5.1.4 若项目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 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 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5.1.5 为承包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 生活条件,并承担 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承包人临时设施费元。 5.1.6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 人应支付停工、窝工费(计算方法见 6.1) ;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 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承包人支付 元计算加班费。 5.1.8 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投标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 特殊工艺(方法) 、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 人不得复制、不得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 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承包人有权 索赔。 5.1.9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 任。 5.2 承包人责任 5.2.1 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 及技术要求进行项目施工,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 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编制,并对其负责。 5.2.2 由于承包人提供的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负责无 -4- 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 若承包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 托其它单位时,承包人应承担全部项目费用; 或因项目质量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 承包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损失部分 的项目费外, 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由发包人、 承包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5.2.3 在现场工作的承包人的人员, 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 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4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承包人应负的其它责 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由于发包人未给承包人提供必要的工作、 生活条件而造成停 工、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除应付给承包人停、窝工费(金额 按包干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 ,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承 包人来回进出场地费和调遣费。 6.2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 不能满足技术要 求时,其返工费由承包人承担。 6.3 合同履行期间, 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 合同时,承包人未进行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 已进行工作的 完成的工作量在 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包干费用的 50 的项目费元;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承包人支 付包干费用的 100。 -5- 6.4 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 (日期) 拨付费用时, 每超过一日, 应偿付未支付包干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