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要点
摘要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意见是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 严格水土保持 方案技术评审,严守生态红线,是确保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质量的关键。 在对水土保 持法、 新国标以及水利部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 结合多年水土保持方案编 制和技术审查工作实践, 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格式的合规性、 各章节编写要求进行了分析, 提出了部分技术评审建议,可供从业人员及有关部门参考。 正文 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 《水利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 〔2016〕 123 号) 明确了 10 种通过技术评审的条件,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 件编写和印制格式规定(试行)的通知》 (办水保〔2018〕135 号)规定了技术文件编写和印 制格式,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 号,以下简称《意见》 )提出要“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强调“严守生态红线”,《水利 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总〔2020〕33 号)强化了 对技术报告编制单位和技术评审机构的问责机制。 近期,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关于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技术审查 工作的通知》 (水总环〔2020〕81 号)又对水利部办水保〔 2016〕123 号 10 种通过技术评审 的条件进行了细化。 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 (水保监〔2014〕58 号)尚未依据《生产建 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GB 50433-2018) (以下简称《技术标准》 )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 流失防治标准》 (GB / 50434-2018) (以下简称《防治标准》 )和《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GB 51018-2014) (以下简称《设计规范》 )进行修改完善的情况下,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 院水总环〔2020〕81 号文和水利部水许可决〔2020〕11 号文件,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技术评审具有很强的参考和指导意义。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以下简称“报告书”) 技术评审可分为方案报告书的格 式、内容审核和各章节编写内容的技术评审两大部分。 1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格式和内容的审核 主要依据《技术标准》附录B列出的编制提纲和水利部办水保〔 2018〕135 号文的规定,对 报告书编写格式、内容进行审核,确保技术文件的严肃性。 对报告书章节结构和印制格式不 符合 《技术标准》 附录B和水利部办水保 〔2018〕 135 号文规定的, 可依据水利部办水保 〔2016〕 123 号文,不予通过技术评审,如报告书责任页未盖章确认、人员分工不明确、责任页及图 签栏签名未手签、图签栏未盖章、报告书内容逻辑混乱、 数据一致性差、有明显的“深圳湾 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特征等情形。 2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各章节技术评审 合格的技术评审专家,应该对水土保持法等行业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存有敬畏之心, 能较 为全面地熟悉并掌握有关行业技术标准、 规范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要敢于承担责 任,敢于说真话,敢于否定不符合行业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报告书。 报告书技术评审, 主要依据包括水土保持法、 行业技术规范及技术标准 [即《技术标准》 《防 治标准》 《设计规范》和《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 (GB / T51297-2018) (以下简称 《调查与勘测标准》 ) ] ,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按照《技术标准》附录B,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包括综合说明、项目概况、项 目水土保持评价、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 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投资估算 及效益分析、水土保持管理等八个部分。 2.1 综合说明评审要点 综合说明是对报告书的高度概括和简明扼要的说明。 综合说明应做到: ①说明生产建设项目类型、 项目组成、项目区水土保持区划分情况; 说明项目区是否涉及水 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重点预防区、水土保持敏感区。 ②说明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即是否有项目合法性的支撑文件) 、 方案报告书编制过程 (是 否属于变更或补报性质) 。 ③明确报告书设计水平年、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和防治目标 值。 ④明确主体工程选址(线)结论。 ⑤简述项目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结论。 ⑥简述主要的水土流失危害和监测重点。 ⑦简述各防治区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情况。 ⑧简述水土流失监测方法和监测点布设情况。 ⑨简述水土保持总投资情况。 ⑩明确报告书结论。 2.2 项目概况评审要点 2.2.1 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的概述应符合《技术标准》第4 .2.1条的规定,对项目名称、地理位置、项目类 型、 工程等级与规模、 项目组成及工程布置、 施工组织、 工程占地、 土石方平衡介绍应全面, 尤其是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施工组织和生产工艺介绍和分析要全面、 准确、无遗漏,即工 程占地面积及占地类型、 表土的剥离厚度及剥离量、 土建工程土石方量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废渣量等,均应准确、无差错; 土石方平衡表应完全反映项目各组成部分的挖方、填方、借方来源,以及余方(或废渣)去 向和项目内部土石方调运(或废渣综合利用)情况。涉及拆迁(移民)安置的,应明确说明 安置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归属,拆迁建筑垃圾去向。 水土保持措施变更报告书的各章节应依据 《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三条规定,说明建设项目各组成部分的变化情况及变更理由。 2.2.2 自然概况 依据《技术标准》第4.2.5条的相关规定,项目区自然概况应全面概述项目区地形地貌、 地质、水文气象、高程、土壤及植被等情况,对项目区水土流失类型与强度、背景侵蚀模数 调查应准确。 技术审查重点为:项目区冻土深度、多年平均蒸发量、降雨量,以及常用设计频率(如 3、 5、10、20 年一遇)和设定历时(如5~10min、1h、6h)设计暴雨特征参数的调 查是否准确、可靠。 对项目区同类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经验总结是否合理, 对项目区是否存在水土保持敏感区、 是 否属于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分析是否正确, 报告书应附有相应的水土保持区 划图、土壤侵蚀强度分布图、水系图和卫星遥感影像图。 2.3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评审要点 依据水土保持法, 《技术标准》第3.2条、第3.3条、第4.3条, 《设计规范》第12.2. 2—12.2.6条等相关法条和规定,对报告书中有关主体工程选址(线) 、建设方案与布 局 (施工组织设计) 、 弃土 (石、 渣、 灰、 矸石、 尾矿) 场 (以下简称“弃土场”) 、 取土 (石、 砂)场 (以下简称“取土场”)选址等所做的分析与评价进行重点审查,对明显有悖于强制 性法条和限制性规定的,或分析评价结论错误的,依据水利部办水保〔 2016〕123 号文,应 不予通过技术评审。 2.3.1 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评价 依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四条“生产建设项目选址、 选线应当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