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大学生权利保护的法律思考
有关大学生权利保护的法律思考有关大学生权利保护的法律思考 摘要:近几年来,高校在其管理中侵犯大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大学生 状告学校侵权的法律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如何依法治校,保护大学生合法权利, 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高校管理;大学生权利;法律思考 高等学校管理是维护学校秩序、 保障学校生活良性运行,培养德智体全面发 展人才的重要条件。然而,近几年来,高校在其管理中侵犯大学生权利的现象时 有发生,大学生状告学校侵权的法律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如何依法治校,保护大 学生合法权利,成为一个亟待锵决的问题。 一当前高校在依法治校中的几个热点问题 问题一: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定位:民事关系抑或行政关系? 在我国, 随着高校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 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状告母校的事 件自 1996 年刘燕文起诉北大拒发博士学位开始,已逐年增多。重庆某学院发生 的“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引起国内外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响, 多数观点 都对高校处分学生权利的正当性提出质疑。 那么高校与大学生之间到底是一种什 么性质的关系?是民事关系还是行政关系?当前学者的几种观点:(1)两者之间应 该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学生选择某一高校,意味着他接受了该校一系列 学生管理规则的契约,包括对学校依据所制定的规则对其行使处分权的认可。当 然学校也必须遵守这种契约,不得随意剥夺学生的学籍。确实需要剥夺学籍时, 要设置一定的救济途径,包括司法程序救济。(2)在目前的教育体制下,高校与 学生的关系更多的应该是一种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许多事情并不是可以通过民事 方法解决的。(3)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既有行政法律关系也有民事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 高校与大学生关系是一种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特殊法律关系。这 种特殊性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育者与教育对象之间既 非双方权利义务平等的民事关系,又非上下级之间的行政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 关系。 从教育具有“公务”性质意义上分析,可以把这种法律关系称为准行政法 律关系。其次,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方面来把 握:一方面,高校是一种教育机构,大学生是受教育者,因而高校与大学生是教 育与受教育的关系。我国《教育法》 、 《高等教育法》对于学校和学生在教育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都分别作出了规定,为高校和大学生享有其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 务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高校是一种组织管理系统,学生是该系统中的一个要 素.就是说,高校是组织者,学生是被组织者,因而高校和学生又是管理与被管 理的关系。 高校作为履行特定职能的特定主体,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 定规章、自主管理的特别权利, 《教育法》 、 《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高校“依 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同时,法律也规定大学生应遵守 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承担认可和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 问题二:高校处分权的合法合理界限在睇里? 在讨论澄清了第一个问题之后, 即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 关系, 也就是说高校拥有一定的公权力, 可以对学生行使处分权。 现在的问题是, 在这种管理中如何体现和尊重学生的权利呢?在法律上高校的处分权应被控制在 多大的范围之内?笔者认为: 对于高校的处分权应把握以下三点:(1)应当依法进 行,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高校内部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既“小 法”必须符合地方、 教育工作者行政部门的“中法”和国家的“大法”,不能仅 从学校自身利益出发, 擅自出台一些与上级规章或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精神相悖的 规定。(2)高校在行使处分权时应尊重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与诉讼权,在涉及 到学生的根本性权利时,法律上应有一定的渠道加以救济。(3)高校处分权的行 使必须既合法又合理。此间,“合法合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其一,主 体与权限要合法,处分必须以高校的名义作出,而不能以其院、系名义作出;其 二,内容要合法,即处分所依据的事实、证据要真实,充分,并且还得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处分条件、处分种类与处分幅度。在一般情况下,原则上应“就低不 就高”,尽量别往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上靠。其三,目的要合法,处分学生必须 是为了教育学生、维护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等公共目的,而不能纯粹是为了 学校本身的利益。其四,要有程序保障,高校在处分学生时要告诉学生处分所依 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听取学生的意见与申辩。在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情 况下,还应举行听证会,提供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 问题三:高校行使处分权应否遵循正当程序? 从目前发生的高校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来看, 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学生 普遍认为学校作出的处分是武断的.既没有告诉学生处分的理由与依据,也没有 认真听取学生的申辩。显然. 这与现代社会提倡的“程序公正”的观念与实践相 背.高校的处分权是否要接受正当程序的限制呢?笔者认为:现代行政法的一个 发展趋势就是越来越重视程序正当性。高校行使处分权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首 先是告之相对人作出处分决定的理由与根据,听取其申辩,在作出重大处分时举 行听证会,允许相对人进行抗辩、质证,最后是送达书面处分决定,并告之可以 申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处分都要按照这种程序 走一遍,这里还存在一个成本的问题,正当程序要与处分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 给予警告或记过这样的内部处分是一般不需要举行听证会的,但是,如果作出勒 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这时学校与学生之间就转化为一种准外部关系,应该 举行听证会和为学生提供复议、诉讼等途径。 问题四:高校的处分权应否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 正当程序与司法审查,应该是检验依法治校的试金石。自上世纪 90 年代以 来, 学生状告母校的现象逐渐增多,但学生在以学籍管理为核心的案件中能否直 接状告高校,现在法律规定得并不明确。目前,学生就自己与高校之间的纠纷, 一般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委申诉,但教委一般都是维护学校利益的,这种做法实 际上把学生推到弱势地位上去了,这种做法必须改变。对此,笔者认为:一是要 建立一些中介机构来处理学生的申诉,以确保学校处分的公正性;二是要允许学 生对学校的处分提出异议仍至最后向法院起诉, 把学校的处分权置于司法监督之 下,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 二当前高校管理中对学生侵权的突出表现 (一)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受教育主体公平、 公正地普遍享有各种类型和各种形式 教育的权利。”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宪法和法律保护, 《宪法》第四十六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 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 育机会。”但在现实中,全国统一高考,不统一的录取分数线,造成不同地区考 生入学的不平等;以 20XX 年文科第一批本科录取线为例,全国重点大学录取线 相差 100 多分,同样 500 分的考生,在北京可以顺利进入重点大学,而在有些地 区却连大学的门都迈不进去。现在,高考虽改成各省单独命题,因此无法与其他 省份对比录取分数线的高低了,但这仅仅是回避了问题,并没有最终解决公平 录取的问题。教育的平等权还要求对所有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