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第20』的规定,您反映的事 故属于医疗事故,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该《条例》 第50条规定了 11项赔偿项目,其中的死亡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被 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实没有死亡赔偿金。而人民法院 审理医疗事故案件就是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审理的,所以, 即便你将医院起诉到法院也不能得到死亡赔偿金这一项赔偿。这涉 及我国目前法制不统一的问题和医疗事故侵权案件的特殊性问题,所 以,你要求的死亡赔偿金在现阶段的法制体系下,因为没有法律依据, 得不到保护。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 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 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 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 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所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基本一致,将原医疗事故的一次性补偿 制度正式确立为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但在具体的医疗事故处理中,如 何确定赔偿项目,正确计算赔偿数额,由于目前未出台相关解释,以 致出现医患双方乃至卫生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因理解不一而发生分歧 的情况。本文根据条例的起草背景和立法原意,结合《民法通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就医疗事故中如何确定赔偿项目和计算赔 偿数额问题进行探讨。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 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 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依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 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 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 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 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 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 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 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医疗费还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和“适 当的美容费”,仅作参考。 2、“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非医疗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疗本身原 有疾病的医疗费用。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1)以医疗事故发生的 时间判断。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2)以处 方药品和治疗项目判断。凡用于治疗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损伤的药 费、检查费、治疗费等为原发病医疗费用。但上述原则也不完全尽然, 如以时间判断为例,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 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反之却不必然,因为医疗事故发生后,往往两种 医疗费用会同时交混发生,即在治疗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的 同时,也在治疗患者的原发疾病,特别是当患者的原发病为重危疾病、 而医疗事故只给患者造成较轻伤害(如四级医疗事故)时,单纯以时 间来划分,将医疗事故发生后的所有医疗费用视为非原发病医疗费 用,显然有失公平。出现争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界定,必要时 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单纯就医疗费用予以鉴定。 3、关于续医问题。由于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不可能 在医疗事故解决阶段全部治愈,故条例对继续治疗费(亦称续医费、 预期医疗费、二期医疗费)规定为:“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 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首先,通过分析该立法用语可理解为,在 解决医疗事故赔偿时(即结案时),对患者尚未发生的续医费不能以 一次性结算的方式予以给付。因为续医费是指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 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者未来治疗的费 用,由于患者的体质、病情差异和各医院等级、技术水平、收费标准 的不同,无法确定续医费数额,任何医疗机构或鉴定部门的估算都是 不准确的,必然会损害医患一方的利益。故条例规定续医费的主张是 在“结案后”;其次,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应以专家鉴定组在《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书》“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为依据; 其三,继续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费用计算支付。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基 本医疗的具体范围和项目,按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卫生部法制 与监督司、卫生部医政司组织编写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百问》中 解释:“1998年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的决定》,开展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各地确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等,基本医疗费用的范围 和标准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 围。”但是,由于该条款操作起来较为复杂,加之法院系统对该规定 本有抵触情绪(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唐德华、最高人民法院法 官、法学博士杨永清编写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理解与适用》一 书第379页“基本医疗费用问题” 一节),笔者担心今后法院在审理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可能会对患者的继续治疗费问题采取“实 报实销”的处理方式,甚至“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见最高法院《关 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一)款)。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 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 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 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 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 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 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 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 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 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 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 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 定。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 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 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 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 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 算。 此外,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 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 不予支持。 3、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 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 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