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镇标准
附件1: 国家卫生镇标准 一、爱卫组织管理 1、爱卫会组织机构健全,委员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爱国 卫生工作有计划,有经费,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 2、创建卫生镇工作纳入镇发展规划,创建工作有方案,建立长 效管理机制,以镇带村,整体发展。 3、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创建卫生镇活动。 二、健康教育 1、按照《亿万农民健康教育促进行动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 康教育活动。 2、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 o 3、居民卫生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卫生行为形成率达60%以 ±0 4、举办卫生知识讲座,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或板报,定 时播出健康教育节目,引导健康生活方式。 5、公共场所设有禁烟标志,无烟草广告。 三、环境卫生 1、镇区规划合理,环境整洁,路面平整,硬化率达90%以上; 镇容美观有序,文明施工,无乱搭、乱建、舌L贴、乱画现象;无乱设 摊点现象,集贸市场卫生设施完善,管理良好。 2、镇区有专业保洁队伍,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并定 点卫生处理;单位门前卫生责任制落实,门内卫生达标。 公厕布局合理,数量达标,有专人管理,清洁卫生,粪便进行无 害化处理。 3、镇区绿化覆盖率达30%以上,人均绿地面积达6平方米以上。 4、镇区内禁止放养家禽牲畜。 四、环境保护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环境规划并认真实施,建立相应的工 作制度。 2、大气总悬浮颗粒物年平均值不超过0.20毫克/标准立方米;二 氧化硫年平均值不超过0.06毫克/标准立方米;建成区噪声达标区覆 盖率不低于50%;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5%,地面水水质达 标率达100% o 3、建成区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达10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不低 于90%;医源性污水集中处理,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工业固体废弃物 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0%;医源性废弃物焚烧处理率达100%o 有条件的镇要建有集中生活污水处理场,暂时没有条件的要有规 划目标和相应措施。 4、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近三年内未发生重 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故。 五、除四害工作 1、坚持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四害孳生地得到有效控 制。 2、科学合理用药,严禁使用国家禁用药物。 3、鼠密度达标,蚊、蝇、蝉螂密度中的1项必须控制在全国爱 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两项密度不超过标准规定的三倍。 六、食品卫生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监督、监测和 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镇区连续三年无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2、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和食堂有卫生许可证,有卫生管 理制度,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培训上岗,“五病”调离率达100%o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检验合格后出厂,定型包装产品的 标识合格率达100% o 4、各类饮食店、食堂有专用餐具消毒、保洁设施,操作规范; 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齐全,并达到标准。 5、食品摊贩做到亮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经营,制作食品 过程符合卫生要求,有防蝇、防尘设施,使用工具售货。 七、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卫生 ㈠公共场所卫生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计划、有检查, 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2、公共场所有卫生许可证,有卫生管理制度。直接为顾客服务 的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培训上岗,“五病”调离率达100%。 3、旅店、理发店、歌舞厅、公共浴室消毒和通风设施完善;旅 客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公共浴室、游泳池有禁止性病、皮肤病人 进入标志。 ㈡生活饮用水卫生 1、镇区自来水普及率达95%以上;近三年未发生因饮水污染导 致的疫情发生。 2、水厂厂容整洁卫生,绿化、美化,水源水符合有关标准,有 健全的管理、消毒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出厂水进行检测,保证出厂水 和末梢水水质合格率达90%以上。 3、二次供水水箱定期清洗、消毒。 八、疾病预防与控制 1、认真贯彻《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制度、有措施, 资料齐全。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医院内感染引起的 传染病暴发疫情和死亡事故。 2、医疗机构按要求开设肠道门诊,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工作,法 定传染病无漏报、迟报。 3、计划免疫工作落实,计划免疫疫苗接种率达85%以上。 4、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劳动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九、社区卫生 1、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坚持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积极 开展创建卫生户活动。 2、环境整洁,绿化、美化,车辆摆放整齐,楼道内整齐,无违 章搭建。 3、社区卫生服务达到“六位一体”要求,工作成效明显。 4、垃圾收集和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 十、镇辖村卫生 1、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和卫生厕所普及率均达80%以上。 2、30%的村建成省级卫生村。 3、农村道路平整,环境整洁。 4、庭院清洁,物品堆放整齐,村民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5、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村内无散放牲畜、家禽。 、民意测验 随机访问足够数量的当地居民和外来人员,听取群众意见,满意 率达80%以上。 附件2: 国家卫生镇考核命名办法 一、申报 申报镇必须是省级卫生镇命名一年以上方可申报国家卫生镇。申 报不包括县级市政府所在镇。 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考核的办法进行。 创建镇应按照《国家卫生镇标准》积极开展工作,自查合格后向 上一级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负责组织对申报镇进行调研、考核。 考核合格者向全国爱卫会推荐,推荐时间为每年8月底以前,推荐材 料包括省级考核鉴定意见、申报镇创建工作计划、方案、总结汇报材 料等。 三、命名 全国爱卫办通过资料审核、组织现场抽查等方式,对省、自治区、 直辖市爱卫会推荐的“国家卫生镇”进行认定。全国爱卫会对达到《国 家卫生镇标准》的镇于每年年底前予以命名。 申报、考核、推荐工作应实事求是,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四、管理 国家卫生镇不是终身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应加强对“国 家卫生镇”的管理,定期组织复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全国爱卫办。 全国爱卫办将根据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抽查。对工作滑坡明显、 群众反映强烈的镇,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