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无管表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国无管表13V ①台(站)数据 申请表编号 口新设口变更 台(站)名称 台(站)类别 台(站)地址 设备数量 地理坐标 东经° “ 北纬。“ 海拔高度 m 工作方式 服务半径km 启用日期 年月日 ②频率和设备数据 发射频率 接收频率 □ MHz □ GHz 必要带宽 □ kHz □ MHz 制式 调方 发射频率 接收频率 □ MHz □ GHz 必要带宽 □ kHz □ MHz 制式 调方 1 6 2 7 3 8 4 9 5 0 发射频率范围 接收频率范围 □MHz □ GHz 必要带宽 调制方式 A 起: 起: □ kHz □MHz 止: 止: B 起: 起: □MHz □ GHz □ kHz □MHz 止: 止: 设备出厂号 呼号 设备型号 设备生产厂家 型号核准代码 接收机灵敏度 发射功率口可DdBm ③天馈线数据 天线类型 天线型号 天线增益 □ dBi □ dBd 极化 方式 最大辐射 方位角 天线生产厂家 发 。 收 。 天线高度 天线数量 馈线型号 馈线系统总损耗 馈线生产厂家 发 m dB 收 m dB 备注 表号 / 2006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制 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填表说明 1. 本表用于除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陆地移动电台、地面固定业务台(站)、地球站、广播电台、船舶电台、航空器电台、雷 达站、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直放站、移动地球站和空间电台之外的各类无线电台(站)。航空电台、海岸电台、港口电台、非蜂 窝组网的陆地移动业务基站(含寻呼基站)和射电天文业务电台等也应填写此表。凡新设无线电台(站)或变更已设台(站)站 址、频率或功率等核定项目时均应填写此表,并在“新设”或“变更”栏相应的“口”内填写“v7”号。 2. 此表右上角的“V“栏,表示“技术资料申报表编号“,“V”后由4位数字组成。此栏由用户填写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指 导用户填写。当用户需要修改已设台(站)的数据时,必须使新填表格中的技术资料申报表编号与原技术资料申报表中的该栏编 号相同。本申报表按天线填写,即一幅天线填写一张技术资料申报表。 3. “申请表编号”栏,系指申请设台时“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的编号。新设台(站)时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此栏,变更已 设台(站)数据或者在已建网络中增加台(站)时,由用户填写原有台(站)的申请表编号。 4. “台(站)名称”栏,填写无线电台(站)的具体名称,最多不超过15个汉字。 5. “台(站)类别”栏,系指无线电台(站)的分类,按以下代码选择填写: AL 航空无线电导航陆地电台 am航空无线电导航移动电台 AT 业余电台 AX航空固定电台 FA 航空电台 FB基站(除蜂窝无线基站) FC 海(江)岸电台 FD航空移动业务航空电台(R) FG 航空移动业务航空电台(OR) FP 港口电台 FS 专为生命安全而设的陆地电台 FV 30~1000MHz的固定电台 LR 无线电定位陆地电台 MR无线电定位移动电台 NL 水上无线电导航陆地电台 OD海洋数据电台 PK 用于新闻传输的固定电台 RA射电天文电台 SM 气象辅助电台 SS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电台 JT其他电台(以上所列台站类别中未包括的电台) 当需要标明主台(站)、属台(站)时,可在“台(站)类别”的代码后填写(M)表示主台(站)。 6. “台(站)地址”栏,填写所设置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本栏也可填写台(站)附近有代表性的地名或建筑物。 7. “设备数量”栏,填写一幅天线下使用的所有设备的总数量。 8. “工作方式”栏,按以下代码选择填写: S单工 H半双工(含异频单工) D双工 9. “服务半径”栏,系指能满足用户接收质量要求的圆形服务区域的半径值,单位是km。 10. “地理坐标”栏,系指该台(站)所在地的地理经纬度,秒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例如:东经118。18 53.4“。 11. “海拔高度”栏,系指该台(站)所在地的海拔高度,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12. “启用日期”栏,系指该台(站)拟启用的起始日期。 13. “发射频率“和“接收频率“栏,填写频率范围或信道的中心频率。如“发射频率“或“接收频率“为频率范围,则填写起止频 率。频率单位按以下原则选择填写: 29.7 MHz< f 10 GHz用 GHz 表示 14. “必要带宽”系指对给定的发射类别而言,在规定条件下恰能足以保证传输信息,并能满足所要求的速率和质量的频带宽度。可 以填写信道带宽。 15. “调制方式”栏,填写主载波的调制方式,有调幅、调频、脉冲调制以及数字调制(如QPSK、BPSK)等多种方式。 16. “设备出厂号”栏,系指设备出厂时的序列编号。属于备用设备应在出厂号后加注“(B)”。 17. “呼号”栏,由用户根据无线电管理机构核配的无线电台(站)呼号填写,或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 18. “设备出厂号”和“呼号“栏应一一对应,若与频率对应则需在前面小框中填入对应的频率或频段号。 19. “设备型号”栏,系指发信机或收发信机的设备型号,应与型号核准证中的设备型号一致。 20. “型号核准代码”栏,系指无线电发射设备经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后,获得的唯一代码。 21. “接收机灵敏度”栏,系指收信机音频输出在满足额定的输出功率、并维持一定的信噪比时收信机输入端所需的最小电压值,或 为了满足一定的误码率指标而需要的最小输入功率,按厂家提供的数据填写。单位为V或dBm。对于数字通信系统来说,需填 写相应的误码率指标(如10」或10』等)。 22. “发射功率”栏,填写发射机的输出功率值,功率单位为或“dBm”,并在功率值前选择填写以下功率标志代码(功率值与 代码之间需间隔一至两个空格): X峰包功率Y平均功率Z载波功率 23. 如果收发天线共用,则只需填写发射天线;否则,分开填写。 24. “天线类型”栏,按以下代码选择填写: BA J形天线BB布朗天线BC鞭状天线BD高增益全向天线 BE对称振子天线BF同轴偶极天线BG折合振子天线阵 CX其他类型天线 XY引向天线(X表示引向天线的层数,Y表示引向天线的振子总数) 25. “天线型号”栏,按厂家指定填写。 26. “天线增益”栏,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