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团合同2
合作合同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团结一致地进行专业长期分工合作、 建立全面的战略伙伴关系,围绕鸿颜(上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部实现资源 整合共享、共同发展。并为以后在其他项目上的合作建立一个坚实的基础,经友 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全体合伙人遵循 自愿、平等、诚信原则,共同出资创办合伙企业,并制订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合作宗旨 成立鸿颜(上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部,扩展美发美容品牌直营连锁, 基于整合发型美容连锁专业各项目整体周边项目系统,更快速发展。 第二条合作公司名称 鸿颜(上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教育部 经营项目和范围:美发,美容扩展连锁,教育培训,招商加盟,经营运营总部等 周边项目。 经营地扯; 第三条出资额、合作方式 1. 甲方:鸿颜(上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2. 乙方:教育部: 法人代表: 4. 经营鸿颜(上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部期间,甲、乙双方提供办公 设备及开办费用。其中丙方出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5. 甲、乙双方经营运作期间,经营后产生之利润,甲丙方合作项目利润分配 方案如下:(本合同所说的利润均为扣除各项间接、直接费用及人工 办公费用后的纯利润)甲方占利润的50%;丙方占利润 的50%;各部收支独立划算;暂由各部负责人的帐号为 资金操作账号,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进出操作。 6. 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如损害公司利益,以及泄漏商业机密,视情节负法 律责任。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示分割。 7. 吉团品牌营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营运初期,甲、乙双方提供车马费、住 宿、商务步饮,采实报实消制,待吉团品牌营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正式 成立,薪资制度健全才按薪资制度领薪; 8. 经营上轨后经协商,成立第三方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按现有股东名册人 员注册工商登记。 第四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 成立鸿颜(上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部经营成本为甲、乙双方共 同按股份比例承担各部独力公部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关系。 2. 企业盈利缴纳所得税,依照合伙人表决结果发放有单项经营盈利的合 伙人奖金,其余按合伙人持股比例平均分配。 3. 项目部亏损时,依照合伙人表决结果惩罚有单项经营亏损的合伙人, 其余按合伙人持股比例平均分摊补交现金。 4. 项目独力部薪资结构由甲乙双方确认后执行,各项目部内部人员薪资 由项目部独立核算。 5. 分红方式采季度分配,每三个月分红一次,隔月15日为分结算日,营 运总部预留盈利20%作为营运预备金,营运预备金最高预留人民币五 万元。其余80%作为甲方及丙方的分红; 第六条入伙、退伙、除名,出资的转让 1. 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 的权利义务。 退伙:①需可无偿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1 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清算盈亏并协助现有合伙人 到企业总部登记机关办完重新登记手续后,才能退伙。 ④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第七条企业总部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 企业总部指定吴连庆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C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2. 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合伙事业的经营业务管理; C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C3)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情况; C4)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 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 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 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 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6. 各项目独立部未经合伙人一致同意签章授权,任何合伙人不得动用。 第十条纠份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 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 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开办费帐户:中国建设银行、户名:吴连庆、卡号:6227_0012_1600_0063_291 甲方;鸿颜(上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护照):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丙方: 身份证号(护照):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