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健康管理医师国家职业标准
健康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健康管理医师国家职 业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 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卫生部同劳 动和社会保证部在中华预防医学会健康风险评估与操纵专业委员会协助 下,托付有关专家,制定了《健康治理师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客观反映现时期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 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进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阻碍的 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畴、工作内容、能力要求和知识水平作了明确规 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 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 同时也使其具有按照科技进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有用性,符合培训、鉴 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三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 差不多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健康治理师国家职业标准 1. 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健康治理师 1.2职业定义 从事健康的监测、分析、评估以及健康咨询、指导和健康干预等工作 的专业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助理健康治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健康治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健康治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5职业能力 躯体健康,具备一定的观看和懂得、资料收集和处理、运算和分析、 信息猎取和使用、表达和交流、和谐、治理及学习的能力。 1.6差不多文化程度 中专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按照本职业培养目标和教学打算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助理健康治理 师许多于180标准学时;健康治理师许多于130标准学时;高级健康治理 师许多于11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教师应当具备健康治理有关知识,一定的健康治理实际操作体会 和丰富的教学体会,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知识传授能力。培训助理健康 治理师的教师应具有健康治理师及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有关专业中级及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健康治理师的培训教师应具有高级健康 治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有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健 康治理师的教师应具有高级健康治理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有关专业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有必要的教学设备、设施;室内光 线、通风、卫生条件良好。有辅导答疑教师。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预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助理健康治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具有医药卫生专业大学专科以上毕业证书。 (2) 非医药卫生专业大学专科以上毕业证书,连续从事健康治理专业工 作2年以上,经助理健康治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 证书。 (3) 具有中专以上医学有关专业学历,连续从事健康治理专业工作3年 以上,经助理健康治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健康治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助理健康治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健康治理工作5年 以上。 (2) 取得助理健康治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健康治理工作4年 以上,经健康治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 具有医药卫生专业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健康治理师职业资格证书 后,连续从事健康治理工作4年以上。 (4) 具有医药卫生专业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健康治理师职业资格证书 后,连续从事健康治理工作3年以上,经健康治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 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 具有医药卫生专业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业任职资格者,经健康治 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 具有医药卫生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 年以上。 ——高级健康治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健康治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健康治理工作4年以 上。 (2) 取得健康治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健康治理工作3年以 上,经高级健康治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 具有医药卫生专业本科学位,连续从事健康治理工作满5年,取得 一定工作成果(含科研成果,奖励成果,论文著作),经高级健康治理师正 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 具有医药卫生专业硕士学位以上者,连续从事健康治理工作3年以 上,取得一定工作成果(含科研成果,奖励成果,论文著作),经高级健康 治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 医药卫生专业副高级职称以上者,经高级健康治理师正规培训达规 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 医药卫生专业本科生毕业13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8年以上、 博士研究生毕业5年以上,连续从事健康治理工作5年以上。 1.8.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 采纳闭卷考试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合格者通过鉴定,取得 证书。健康治理师和高级健康治理师还须通过综合评审。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与专业能力考核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 20,每个标准 教室许多于2名考评人员;专业能力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 20,每个 考场许多于2名;综合评审委员许多于5人。 1.8.5鉴定时刻 理论知识考试时刻不超过120分钟;专业能力考核时刻许多于30分钟; 综合评审时刻许多于15分钟。 1.8.6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专业能力考核场所须配置多媒体设备。 2. 差不多要求 2.1职业道德 2.1.1职业道德差不多知识 2.1.2职业守则 (1) 健康治理师不得在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 值观等方面鄙视个体或群体; (2) 健康治理师第一应该让个体或群体了解健康治理工作的性质、特点 以及个体或群体自身的权益和义务; (3) 健康治理师在对个体或群体进行健康治理工作时,应与个体或群体 对工作的重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如采纳某些干预措施时) 应与个体或群体签订书面协议; (4) 健康治理师应始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具体措施如下: ① 健康治理师有责任向个人或群体讲明健康治理工作的有关保密原 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时的限度; ② 在健康治理工作中,一旦发觉个人或群体有危害自身或他人的情形, 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 应将有关保密的信息暴露限制在最低范畴之内; ③ 健康治理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检查资料、信件、录 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形下进行储存, 不得泄露; ④ 健康治理师只有在个体同意的情形下才能对工作或危险因素干预过 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纳案例进行教学、 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可能会据此辨认出个体的有关信息。 2.1.3礼仪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