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关键问题的思考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关键问题的思索 摘要近年来我国很多上市公司接连不断地出现问题已经严峻威逼到了我国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些已暴露的问题或潜藏着还未显露的隐患不仅证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严峻的缺陷而且也说明我国证券市场等方面存在着不少的弊端这就是说我国上市公司产生的种种问题不仅仅是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造成的而且还与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相关的系统“失灵”亲密相关因此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必需多管齐下方可奏效下面我仅就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几个关键问题谈一点看法一、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前提是必需明确确定我国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就是单一目标----“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建立有效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首先必需回答这样一个“古老”而始终又未扯清但不必需明确回答的问题现代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是什么?换言之现代公司的作用是什么?如何相识和回答这个问题干脆关系着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功能定位和治理形式等干脆确定着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对于这个问题国外学术界的相识分歧很大有多种不同的看法美国罗伯特C克拉克(1986)曾把这些观点概括为“二元论严格利润最大化准则;一元论公私利益的远期一样;适度志向主义自愿遵守法律;高度志向主义利益集团的调和与作为剩余目标的公共利益目标”同样国内学术界对于这个问题的相识分歧也很也许括地讲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与上述的“二元论”相同即坚持传统的“股权至上主义”公司治理的目标就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并据此强调公司要实行“单边治理”;另一种则与上述的“高度志向主义论”一样即要扬弃“股东至上主义”的逻辑强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并据此强调公司要实行“共同治理”持上述观点者各自都有很多理论依据(杨瑞龙、周业安2001)一时谁也很难劝服谁我个人认为理论来自于实践反过来又服务于实践因此推断上述哪一种观点更为科学关键是要看哪一种观点在实践中对企业的发展更为有利1998年日本公布的《日本公司治理原则》(以下简称(原则))中对日本与英、美公司治理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深刻地反思了日本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弊端指出日本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日本公司的目标不象英、美那样是“单一目的”而是“复数目的”《原则》指出“作为竞争过程的一个侧面是日欧与英美企业组织效率的竞争即还原于股东利益的‘单一目的’的组织与称之为劳资利益的‘复数目的’的组织之间的竞争经济效率性基原来源于企业的活动所以行为是非标准明确的企业可以简单快速地做出与目的相适应的推断并且‘单一目的’的企业采纳长期酬劳制度有可能整合性地实现‘复数目的”’该《原则》还以日本为例证明“若在组织上不能取消解雇那么企业必成为非效率的温床”并得出结论“在‘复数目的’的组织中有明显的保留非效率的倾向”(转引自李维安2001)最近越来越多的日本企业纷纷告辞了影响劳动力流淌的终身雇佣制、告辞有吃“大锅饭”之嫌的“年功序列制度”(赵文斗2001)《原则》对日本公司实践的反思有力地证明白“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的“单一目的”比“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最大化”的“复数目的”更为合理、更为有效罗伯特C克拉克(1986)指出“高度志向主义即使被采纳也只能减弱商业公司的主要优势及其有效地实现确定目标的实力同时还会放大政府的基本缺陷使其迷失方向并陷于利益集团的无休止的竞争中”我国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人人都是主子人人都对企业不负责任的恶果也说明白这一点坚持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并不是说公司可以忽视公司利益相关者(包括雇员、债权人、顾客、社区等)的利益事实上公司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其前提就是公司必需履行它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全部法律义务应当特殊指出的是公司与上述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都是事前约定的若有纠纷可以通过谈判或法律程序来解决因而不须要通过公司治理结构来保障也正是因为如此各国公司法中都强调只有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只有股东对公司的剩余价值拥有恳求权从法学意义上讲股份公司本身就是一个虚拟法人被作为具有自然人的某些特征的“人”来对待并具有自己的内在目的或目标在美国尽管公司法没有明确回答公司的目标但“律师、法官和经济学家通常假定商业公司的更终极的目的是为股东谋利”(克拉克1986)从托付和代理理论的角度看股东既是初始托付人是公司全部权力的初始源泉又是终极风险的担当者所以股份公司的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这是天经地义之事假如我们承认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那么我们就需依据这个目标的要求来构造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才能真正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否则我们若是追求高度志向主义的“复数目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就有可能重蹈日本企业之辙二、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重点是要变更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畸形股权结构我国很多上市公司之所以接连不断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就在于公司治理结构失灵而公司治理结构之所以失灵就在于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畸形股权结构现象普遍存在据最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公布的统计结果截止2001年7月30日深、沪两市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数占总股本的66%其中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政府机构持股数占总股本的51.16%国有股所占比例居肯定统治地位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它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限制权方式、运作方式乃至效率等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要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必需变更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这里应当特殊强调的是我们否定的是国有股“一股独大”而不是笼统地反对其他股“一股独大”不论是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上看“一股独大”并非都是坏事从理论上讲只要大股东产权清楚担当风险干脆拥有公司剩余价值的恳求权自然有着强列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剧烈愿望和发展壮大企业的动力大股东的行为一般自然就会正常化从实践上来看美、英的股份公司都曾经验了家族资本主义、经理资本主义与机构资本主义三个阶段其股权结构也曾经验了由集中到分散、再由分散到相对集中的变更无论是在股权高度集中在少数私人手里的家族资本主义时代还是在股权相对集中在机构投资者手中的今日“一股独大”或股权相对集中都发挥了主动的作用如沃伦巴菲特在希尔公司、比尔盖茨在微软公司、李嘉诚在和记黄埔公司都曾占有很高比例的股权这些“一股独大”不但没有阻碍公司的发展反而成为公司快速发展的基本动力源我们之所以否定国有股“一股独大”关键是国有股股东行为非理性化发生了严峻的扭曲关于这种现象产生的缘由的探讨和分析文献已有很多概括地讲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国家全部权的代理行使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妥当的解决国家全部权的代表是“形至而实不达”“缺位”现象比较普遍缺乏能真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的人格化代表二是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原有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都明显带有传统旧体制的“胎记”传统的国有资本管理经营中干好了得不到相应好处干坏了不负责任不担风险经营效果缺少客观评价标准等弊端在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依旧存在三是国有股“一股独大”导致很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基本上都由原企业的管理人员所组成从而形成了国家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限制”局面四是国有股不能流通中、小股东又存在有“搭便车”行为致使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