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质量问题民事责任性质
论产品质量问题民事责任性质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消费 品极大地丰富,产品质量问题也日渐突出,产品责任问题凸 现出来,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建设,明确产品缺陷致 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因此,文章从区分人身伤害(其中 包括精神伤害)和财产损害,以及致本人损害与致第三人损 害分别予以定性来分析民事责任的性质。 [关键词]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 (2013) 05-110-01 一、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概述 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因制造、销售 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并致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所应承担 的法律后果,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产品侵权责任具有那 些法律特征呢?:第一、产品侵权责任发生在流通领域,这 是产品侵权责任发生的前提;第二、产品侵权责任并不是产 品自身质量问题和自身损坏造成财产的损失,而是产品因缺 陷而造成使用者的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 这一点对于分析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性质非常重要;第三、 产品侵权责任是物件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而非行为致 害;第四、产品侵权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我国《民法通则》 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和生产者 作了不同的规定,除生产者的法定免责条件外,生产者侵权 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对销售者的质量侵权责任实行 过错推定原则。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方式 竞合的处理方式。责任竞合是一个法律上无可争议的事 实,不管对竞合的性质如何认定,终究要对竞合问题做出规 定,即禁止竞合、允许竞合还是折衷。各国对竞合规定不同, 但权利人只能享有一种请求权,这一点各国的司法实践是一 致的。从我国立法来看,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 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 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 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从立法上明示了我国 承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并赋予当事人选择请求权 的权利。但在处理时,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或精 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 处理,因为,按照这样一种处理方式,无论从诉讼上还是从 实体上,受害人得到的赔偿都要大于依违约进行处理。这一 点在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上尤其重要。 三、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处理机制 对于责任竞合的损害的正确认定将直接影响到受害人 的利益实现,分述如下: (一)对于人身伤害的认定,皆属侵权责任,依侵权处 对于第三人的人身伤害通过侵权处理是其唯一途径,因 为该受害人与产品质量责任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但对于 造成本人的人身伤害由于有合同关系的存在,则有一个责任 竞合的问题。应当说,在产品质量致本人的人身伤害当中存 在违约,因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了依合同法而产生瑕疵 担保责任而致人伤害。借助侵权法追究对方的责任,将更有 利于保障债受害人的利益。 (二)对于产品质量损害中的精神损害只能依侵权进行 救济,不存在与违约的竞合的问题 因为,在违约责任中若对精神损害提供救济违背了 “可 预见性”规则。“如果确立了精神损害的违约救济,将会是 当事人在订约时形成极大的风险,从而极不利于保护交 易。”因此合同法不应对精神损害提供救济。 (三)对于致害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要依主体的不同 进行区分 在处理上法律不应做限制,受害人有自己选择的自由, 既可以依侵权救济,也可以违约救济,完全依赖于当事人的 利益衡量。因为在此种情况下,何种方式能实现更大的利益 则是不确定的。主要有如下衡量标准:1、诉讼管辖权上的 考虑,合同纠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 院管辖;侵权行为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 法院管辖,管辖权的不同会在程序上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 因此,竞合之下的选择便意味着对管辖权的选择。2.赔偿范 围上的权衡,合同的损害赔偿旨在赔偿受害人的期待利益和 信赖利益损失,从而使受害人获得从交易中应该得到的利 益,产品致害行为的受害人如果因此遭受了重大的可得利益 损失,受害人并可以就此举证,那么允许受害人选择合同责 任,就可以得到可得利益的赔偿。可见,受害人选择的结果 将决定着其利益的实现。而对于产品质量本身的损害一般认 为是违约责任,依违约处理。 (四)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从其性质上来讲,属于经 济责任中的其他责任部分,而非民事责任 因为,在民事责任中,讲求的是对损失的赔偿,即通过 民事责任的承担来满足因对方的违法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赔 偿数额一般与造成的损失相差不会太大,而惩罚性赔偿则以 数倍的量超过了损失,民法是望尘莫及的。因此,惩罚性赔 偿应纳入到经济法律责任的其他部分,例如行政责任当中。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因产品质量责任引起的诉讼 按以下方式进行: 对于产品致害造成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财产损 害与人身伤害依侵权来作为救济途径,第三人可以在一个诉 中一并解决。 对于产品致害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损害依侵权或 违约进行诉讼皆可,对于人身伤害依侵权进行,对于产品本 身的损害依违约进行。这三者若在一个损害当中都存在的 话,应当作为一个诉进行处理,这有利于诉讼的经济和全面 的审理案件。而且也不违诉讼法,因为损害是由一个原因引 起,当事人的争议只有一个,即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 赔偿问题,只是这几个赔偿运用的法律依据不同罢了。 参考文献: [1] 钟华.试论产品及其缺陷[DB],中国民商法律网. [2] 张琪,中美产品责任中产品缺陷的比较研究[J]. [3] 张海燕.产品责任法律问题研究[DB].中国民商法律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