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许疃煤矿年生产管理办法
附件1 许瞳煤矿生产管理办法 为保证矿井生产组织有序进行,减少各类生产事故影 响,提高生产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 汇报 出现生产影响,施工现场最高指挥人员要立即向调度指 挥中心汇报。 二 处置 调度指挥中心接到生产影响汇报后根据生产影响的性 质和范围,立即向矿值班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受影响单位报 告,记录汇报人、作业地点、时间、简要经过、影响范围等, 协调落实人力物力,记录准确、完整、规范,跟踪调度,闭 环管理,否则罚值班调度员100元/次。 调度员有权协调、指挥、调度各级管理人员及各单位协 助处理生产影响。不服从调度者,罚责任人500元/次。 生产事故处理结束后现场最高指挥人员向调度指挥中 心汇报处理结果以及简单原因,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三 追查 1. 追查会原则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2小时内召开(需 要外单位鉴定等特殊情况除外)。由当天矿总值班主持,系 统分管领导、矿值班人员、影响单位现场人员、相关职能部 门参加,通过视频、录音、人员定位系统或者现场的测气员、 安监员的指认等手段,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防范性措 施,处罚相关责任部门(人员),形成追查报告。 2. 未按规定参加追查会的,罚责任人200元/次。 3. 各类生产事故影响追查会由调度指挥中心负责组织 召开。 (1) 机电运输类生产事故影响由机电科、安监处机运 科负责追查,并形成追查报告。 (2) “一通三防“生产事故影响由瓦斯办、安监处通 防科科负责追查,并形成追查报告。 (3) 煤眼生产事故影响由调度指挥中心负责组织追查, 并形成追查报告。 (4) 追查报告由参加追查会的当日值班矿领导在早会 通报。 四 处罚标准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 括本数;正常检修与申请时间不计入影响时间) (-)采、掘单位内部影响的处罚 1. 影响生产0. 5h以上1. Oh以下罚直接责任人2元/分 钟; 2. 影响生产l.Oh以上1.5h以下罚直接责任人、跟班区 队长各2元/分钟; 3. 影响生产1.5h以上2. Oh以下罚直接责任人、跟班区 队长、分管区长各2元/分钟; 4. 影响生产2. Oh以上4. Oh以下罚直接责任人、跟班区 队长、分管区长各2.5元/分钟; 5. 影响生产4. Oh以上8. Oh以下罚区长、书记、跟班区 队长、分管区队长、直接责任人各2元/分钟、系统分管领 导按照直接责任人的处罚金额的30%进行处罚。 6. 影响生产8小时以上,罚责任单位区长、书记、分管 区队长、直接责任人各1000元、系统分管领导按照直接责 任人的处罚金额的30%进行处罚。 (二)采区内部生产事故影响单个采区的处罚 1. 影响生产0. 5h以上1. Oh以下罚直接责任人2元/分 钟; 2. 影响生产l.Oh以上1.5h以下罚直接责任人、跟班区 队长各2元/分钟; 3. 影响生产1.5h以上2. Oh以下罚直接责任人、跟班区 队长、分管区长各2元/分钟; 4. 影响生产2. Oh以上4. Oh以下罚直接责任人、跟班区 队长、分管区长各2.5元/分钟; 5. 影响生产4. Oh以上8. Oh以下罚区长、书记、跟班区 队长、分管区队长、直接责任人各2元/分钟、系统分管领 导按照直接责任人的处罚金额的30%进行处罚; 6. 影响生产8小时以上,罚责任单位区长、书记、分管 区队长、直接责任人各1500元、系统分管领导按照直接责 任人的处罚金额的30%进行处罚。 (三)全矿井生产事故影响的处罚 1. 影响生产0. 5h以上1. Oh以下罚直接责任人5元/分 钟; 2. 影响生产l.Oh以上1.5h以下罚直接责任人、跟班区 队长各5元/分钟; 3. 影响生产1.5h以上2. Oh以下罚直接责任人、跟班区 队长、分管区长各5元/分钟; 4. 影响生产2. Oh以上4. Oh以下罚直接责任人、跟班区 队长、分管区长各5元/分钟; 5. 影响生产4. Oh以上8. Oh以下罚区长、书记、跟班区 队长、分管区队长、直接责任人各5元/分钟、系统分管领 导按照直接责任人的处罚金额的30%进行处罚 6. 影响生产8小时以上,罚责任单位区长、书记、分管 区队长、直接责任人各2000元、系统分管领导按照直接责 任人的处罚金额的30%进行处罚。 五 生产影响谎报 瞒报的处罚 各单位发生任何生产影响,应立即如实向调度指挥中心 汇报,出现以下行为: 1. 谎报生产影响,罚责任人200元; 2. 瞒报生产影响,按照实际生产影响时间进行处罚,罚 现场最高指挥人员500元; 3. 一月内发生2次瞒报生产影响,罚责任单位跟班干部 1000 元。 六 通讯联络不畅的处罚 各级管理人员不得拒接调度电话(4966316、4966525), 未接听电话10分钟内不回复的,罚责任人100元/次;超过 30分钟不回复的,罚责任人500元/次(下井除外);造成 后果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七、其他 1. 施工队伍到达作业地点30分钟内应进入生产模式, 否则,罚跟班区、队长各100元。超过1小时不开工生产按 照生产影响进行追查。 2. 生产影响发生后,基层科区分管副职必须到现场组织 处理;超过2小时,基层单位正职到现场组织处理;超过3 小时,相关职能科室副科以上管技要到现场组织处理;超过 4小时,分管领导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人员)亲自到现 场组织处理,直至事故处理结束。未按照规定进行组织的, 罚责任人500元/次。 3. 职能部门精准调配物资、设备、配件等,生产单位建 立管理台账,由于物资、设备、配件导致影响生产比照生产 影响进行处罚。 4. 重复出现的生产影响时间累加计算;副井提升影响按 照全矿性生产影响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