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公司区域财务中心管理办法
区域财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中心 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财务中心管理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人员配置 第二条 财务中心按区域设置,负责区域所辖项目公司的 财务会计工作。 第三条 财务中心人员编制根据区域所辖项目公司数量核 定。 第四条 财务中心人员编制规定 (一)财务中心设中心经理1人,全面负责中心财务会计 工作。财务中心所辖项目公司不超过5个时,由中心经理兼任 区域内所有项目公司财务负责人。 (二)财务中心所辖项目公司超过5个时,增设1名副经 理。兼任区域内其它项目公司财务负责人。 (三)原则上每3个项目公司配备主管会计、会计、出纳 各1人;每增加1个公司,增加1名会计人员。 第五条 财务中心人员聘任规定 (一)财务中心经理(副经理):由公司财务产权部提 名,并会同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考察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报 公司党政联席会审批,公司有关部门履行相关聘任程序。 (二)主管会计:由财务中心负责人提名,报公司财务产 权部资格审查后,由所属公司聘任。 (三)一般财务人员:由财务中心根据人员编制配备,报 公司财务产权部备案。 第三章管理模式 第六条财务中心所有人员人事关系隶属于办公所在地项 目公司,由该项目公司负责定岗定级、管理、考核、奖惩等, 财务中心人员与该项目公司同级别人员享有同等福利待遇。 公司财务产权部负责对财务中心的业务管理和检查。 第七条 财务中心依托所在地项目公司,兼管区域内其他 项目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其他项目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承担一定 的财务相关费用。 第八条 为了减少交通及差旅费用,并提高工作效率,区 域内异地其他项目公司应指定一名综合管理人员,配合财务中 心做好银行、税务等部门文件传递等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财务产权部,由公司财务产 权部负责适时修订和完善。 第十条 本办法自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区域财务中心管理模式工作流程 附件 区域财务中心管理模式工作流程 区域财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