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刑法案例(基本原则、效力)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1、男售票员“非礼”男乘客,刑法能对其治罪吗? 【案情介绍】 2002年11月19日下午4时许,一辆由山东烟台开往福建的长途卧铺汽车途经青岛时,准备到温州办 事的、33岁的青岛市某企业业主田某上了车。该车的男售票员徐某走到田某的铺位前售票,并对田某动手 动脚,遭到田某的斥责。夜里,当汽车开到江苏省连云港附近时,徐某再一次对熟睡当中的田某实施性侵犯。 田某惊怕不已。20日,当长途车到达温州时,田某拨打110报警。温州警方将徐某抓获后,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足,对其进行治安拘留。 【法律分析】 本案中,温州警方的做法是正确的,符合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各国普遍采用的刑法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足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 不处罚”。它要求:第一,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足,不允许任何人自由处断;第二,对于 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由法律作出具体的规足;第二,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 意思确切,不能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我国的旧刑法(即1979年刑法,下同)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贯彻了这 一原则。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第3条则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足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足罪处刑;法 律没有明文规足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据此,哪些行为是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应当适用怎样的刑 罚,都由刑法明文加以规足。司法机关认足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处以刑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 的规足进行;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刑。如本案中男性对男性实施性侵犯的行为, 新刑法(即1997年刑法,下同)并没有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加以规足,这样,任何国家机关机关或执法者个 人都无权以此行为作为犯罪而对行为人判处刑罚。对于徐某的行为可以予以行政处罚、批评教育,但不能追 究其刑事责任。 那么,作为男子,一旦遭受性侵犯或性骚扰,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我们认为,在目前刑法 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男子遭受性侵犯、性骚扰只能寻求民事法律的有效保护。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 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 护。由此,男子受到性侵犯、性骚扰,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健康权、人格权,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和赔偿损失。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 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也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 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实施同样的犯罪行为,对国家机关干部的处罚就能比一般群众轻吗? 【案情介绍】 李某是某市财政局副局长。在任职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万余元。检察 机关以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审理本案时,有人认为,李某是国家干部,曾经为本市财政工作作出 过较大的贡献,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但人民法院坚持原则,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李某作出了公正的 判决。 【法律分析】 在此案中,法院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对李某作出了公正的判决,这是值得肯定和赞扬的。它不仅维护 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尊严,而且还坚持了刑法第4条规定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 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所确定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表现。我国司法实践表明,刑法适用上不平等的现象,如“权比法大”、“以官抵罚”, 曾在•些地方存在,这严重地损害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给我国法制建设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因此, 贯彻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任何人犯罪,不分其民族、种族、职业、出身、性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职位高低、功劳大小,都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都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犯什么罪,处什么刑,犯多重的罪,判多重的刑。一般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表现为:(一)定罪上一律平 等。不能因有的犯罪人地位高、功劳大或有其他特殊关系而足轻罪,有的犯罪人是老百姓、没有关系而足重 罪。(二)在裁量刑罚上也要平等。犯同样的罪,不能因有些人是干部、有职有权就轻判,另一些人没职没 权就重判。(三)在执行刑罚上也要一律平等。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制度来执行刑罚,不能因犯 罪人身份、地位不同予以不同对待。 本案中,李某身为某市财政局副局长,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已构成犯罪,应当依法受到刑罚处罚。人 民法院并不因其是干部、为本市财政工作作出的贡献大而对其从轻处罚,这一方面坚持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的原则,另一方面也破除了一些人心目中的错误观念,对打击贪污腐败分子具有重要的意义。 3、法官根据什么来确定罪犯刑罚的轻重? 【案情介绍】 某甲和某乙到某丙家行窃,共窃取了价值达3万元的财物,经销赃后,赃款由二人平分。但某甲在行窃 中,瞒着某乙,偷偷地把一个价值0. 5万元的戒指装入兜中,据为已有。案子后来被公安机关侦破,一审 法院判决某甲5年有期徒刑,而判决某乙3年有期徒刑。某甲不服,认为对其判决偏重,提起上诉。二审法 院经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在此案中,某甲和某乙实施的都是盗窃行为,为什么对某甲处5年有期徒刑,对某乙却只处3年有期徒 刑呢?法院是根据什么来确足某甲与某乙刑罚的轻重的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5条的规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 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罪责刑相适应,亦称罪刑相当、罪刑相称、罪刑均衡、罪刑相适 应。它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 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 大小的因素。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一)对于有罪的人必须给予处罚,而对于无罪的人绝不能 给予处罚,不能罚及无辜。(二)刑罚的轻重应当以犯罪的轻重为尺度,轻罪要轻罚,重罪一定要重罚,不 能轻罪重判,也不能重罪轻判。(三)对于相同的罪,应处以轻重相同的刑罚。不能因为犯罪人的地位和身 份的不同,而处以轻重悬殊的刑罚。(四)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主刑及附加刑各有其 适用的对象和条件,相互之间不能替代。按照这些要求,此案中某甲盗窃的数额除了和某乙共同盗窃的外, 还应把其单独盗窃的戒指的价值计算在内。这样,某甲的盗窃数额明显比某乙的大,故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也 应比某乙大,对其判处较重的刑罚是理所当然的。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它是司法人员定罪量刑的根本准绳。只有坚持了这一基 本原则,才能使罪犯在进行利弊权衡后,放弃继续犯罪的邪念,改邪归正;也只有坚持这…基本原则,才能 促使罪犯感到罪有应得,从而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刑罚如果过重,会逼使罪犯破罐子破摔,对抗到底;但 如果刑罚过轻,乂会使罪犯减少害怕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