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工业动火安全管理标准
塔油健安环委字〔2009〕14号 关于印发《工业动火安全管理标准》的通知 油田各单位: 2007年4月1日油田《工业动火安全管理标准》开始试行。 在试行近两年的基础上,油田公司对试行情况及时进行了总结, 并组织相关人员对《工业动火安全管理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1. 修订后的标准取消了工业动火的分级,各单位在执行过程 中应强化风险控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与动火相关的人员 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 2. 修订后的标准自2009年4月1日开始执行,请各单位做 好宣贯工作。原版《工业动火安全管理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 起废止。 3. 修订后的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由油田公司根据各单位需求 统一印制,原版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用完的可继续使用至4月1日。 五日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标准 1目的 为规范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人员 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塔里木油田各单位以及为油田服务的承包商。 3术语和定义 3. 1工业动火 在油气生产、炼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区域内,以及在使用过的 油气管线、容器等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从事任 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热和火花的工作,如:焊接、气割、燃烧、 研磨、打磨、钻孔、破碎、锤击及使用不具备本质安全的电器设 备和内燃发动机设备。 3.2动火申请人 动火申请人是填写《工业动火许可证》,并向动火批准人提 出动火申请的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是动火作业单位指定在现场 负责动火作业的组织者。 3. 3动火监护人 动火监护人是经过安全培训,由动火作业单位指定在作业现 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人。 3. 4动火批准人 动火批准人是负责审批《工业动火许可证》的责任人,是有 权利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属地最高管理者或其授权 人。通常情况,涉及两个班次的应由站队长(车间主任)担任; 涉及两个站队的应由作业区(厂)领导担任;涉及两个作业区(厂) 的应由事业部领导担任;涉及两个事业部的应由油田公司领导担任。 动火批准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接受《工业动火安全管理标准》培训,技能水平至少达 到独立应用(技能矩阵中技能水平2)的要求; •熟悉动火区域的工艺、设备及周边环境情况; •熟悉并掌握相关动火安全措施。 3. 5动火监督人 动火监督人是由动火批准人指定对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情况 实施监督检查的人。动火监督人应经过培训,熟悉动火区域或岗 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4职责 4. 1动火作业单位 负责编制动火作业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负责 作业前安全培训,严格按照工业动火许可证和动火作业方案施工, 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 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当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制定的事故 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并立即报告动火区域所在单位。 4. 2动火区域所在单位 向动火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其开展 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审查和批 准动火作业单位制定的动火作业方案,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 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证。 4. 3动火作业人 动火作业人是动火作业的具体实施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 任,须严格按照动火许可证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实施动火 作业。动火作业前,核实动火区域和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 安全措施已落实,经监护人确认后方能动火。在动火过程中,发 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 4. 4动火申请人 动火作业申请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培训所有参与动火作业人员,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现场全过 程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4. 5动火监护人 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 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 护器具,在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动火。对动火作业 过程全程监护,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 为。 4. 6动火批准人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 本安全要求,现场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批准人如要授权须书 面委托,授权不授责,被授权人不得再次授权。 4 7动火监督人 对动火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直接负责,对动火作业负有监督责 任。动火作业前,应对照工业动火许可证、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 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在动火过程中,应全程监督, 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 5标准曜序 5. 1基本要求 5. 1. 1工业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工业动火作业必 须办理《工业动火许可证》。《工业动火许可证》格式参见附录A。 5. 1. 2动火作业前,应辨识危害,评估潜在风险,编制动 火作业方案。 5. 1. 3凡是没有办理《工业动火许可证》,没有落实动火 作业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动火作业方案有变动且未经 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 即停止动火作业。严禁与动火作业方案和《工业动火许可证》不 符的动火。 5.1.4《工业动火许可证》是动火现场作业依据,只限一 处一次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5.1.5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 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用火。一般情况下节假日及夜间作业, 非生产必须,一律禁止动火。 5.1.6在带有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容器、管线等设备上 未经置换合格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应制定可 靠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后方可动火。 5.1.7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前,动火作 业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合格后经签字确认方可动火。 5.1.8凡动火作业涉及其它特种作业的,必须同时办理相 应的许可证,严禁以《工业动火许可证》代替。 5.1.9动火现场应按动火安全措施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 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5.1.10不符合本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要求且仍需动火的, 必须提高审批权限至上一级。 5. 2动火作业前准备 5.2. 1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 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控制 措施。 5.2.2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5.2. 2.1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示标识和隔离措施,严禁与 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5. 2. 2. 2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 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与动火点相连的 管线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具体执行《管线打 开安全管理标准》。 5.2.2. 3与动火点直接相关的阀门必须上锁、挂签、测试; 需动火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相关阀门的控制必须由动火区 域所在单位人员操作。具体执行《上锁挂签测试管理标准》。 5. 2. 2. 4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 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