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居间合同
土地居间合同 甲方(托付方): 公司 地址: 乙方(居间方): 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同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托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托付,负责就 省 土地的运用权,引荐、代表甲方与土地全部权人洽谈,向甲方供应有关该宗土地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获得 土地运用权。 2、“居间胜利”是指甲方获得 土地运用权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开发建设 土地的权利。 其次条:乙方义务 1、乙方应主动仔细地把甲方的购买意向转达给 土地全部权人,并刚好沟通状况,向甲方供应土地的相关信息。 2、乙方代表或帮助甲方做好该宗土地的前期投资策划及沟通工作,做好土地招拍挂过程中顾问服务工作。 3、乙方应主动努力做好居间介绍,协调有关冲突,促成甲方与 土地全部权人签订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 4、乙方应帮助甲方做好相关土地招拍挂及审批工作,促成甲方获得 土地的运用权。 第三条:甲方义务 甲方承诺一旦签订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实际获得土地运用权后,甲方即应担当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的义务。 第四条:居间服务费 1、居间服务费的标准: 居间服务费有两部分组成: a、甲方与土地全部人签订的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约定的土地总价款的 %。 B、如最终成交的土地总价款低于 元,低于 元的部分全部作为乙方的居间费用。 2、居间服务费的支付方法: 甲方与土地全部权人 签订土地运用权出让或者转让合同,并实际支付土地款项后,居间费按该合同签订的详细价格和付款进度同比例支付。 低于甲乙双方约定土地价款的部分,在甲方获得土地运用权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居间服务费的税费。 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系扣税后乙方应得到的净值,相关税费由甲方负责缴纳。 五条:诚信原则 1、假如甲方与土地全部权人在本合同托付期内,未能达成土地出让或转让协议,没有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应擅自或采纳其他方式与土地全部权人进行协商并签订土地合同,否则乙方有权恳求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2、假如甲方以相关企业或在成立的子公、项目公司及一切转投资公司的名义与 (土地全部权人)签订该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乙方有权恳求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3、本合同的有效期(托付期)为 天(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计算)。乙方在此期间必需主动推动该宗土地的招拍挂,并帮助甲方获得该宗土地运用权。 4、托付期内甲方未能获得该宗土地的运用权,甲方将不支付乙方居间服务费用。 5、乙方必需供应真实有效的信息给甲方,如在谈判过程中,甲方发觉乙方供应的居间信息中有虚假或不真实的信息时,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本合同标的物最低成交总金额的居间服务费标准 %的赔偿。 第六条:合同成立及修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 第七条: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捺印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或托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捺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