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
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2) (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方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同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其次条 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运用权,土地全部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运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运用权。在运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爱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爱护土地的义务。 其次章 定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运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运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 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运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详细布置、支配,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运用的设施。 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见附件 地块地理位置,略)。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 平方米。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运用权出让年限为 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运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依据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 %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依据详细状况定)。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运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运用条件》运用土地。 第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变更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运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运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土地运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 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土地运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总额为 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总额的 %共计 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 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运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后 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运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运用证》,取得土地运用权。 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从 年起先,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运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 月 日。土地运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 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 银行 分行,帐号为 。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刚好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担当违约责任。 第六章 土地运用权转让 第十七条 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需达到投资总额的 %,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 %,或依据详细状况定)后,有权将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运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八条 土地运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十九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 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 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运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运用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其次十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其次十一条 土地运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全部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 土地运用权出租 其次十二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运用权伴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运用。 其次十三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其次十四条 土地运用权伴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其次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运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需接着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运用权抵押 其次十六条 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运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需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的地块所担当的债务。 其次十七条 乙方在作出抵押 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 日内应将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运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运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 日内,办理土地运用权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