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方法 张起访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的变革历程 (一)1992年11月30日 “两则”、“两制” 接轨 1993年1月7日《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1993年1月11日《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资产类科目:开发产品,成本类科目: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 (二)2000年12月29日 《企业会计制度》和2004年4月27日《小企业会计制度》 协调 (三)2006年2月15日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趋同 财政部准备发布《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核算 房地产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房地产,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对于房地产销售,企业应按一般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在房地产销售中,房地产法定所有权的转移,通常表明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企业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但也有可能出现法定所有权转移后,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的情况,如工程尚未完工。 (一)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 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产品,具有商品的一般特性,因而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应依据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后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 1. 现房方式销售 在办妥开发产品移交手续后即可确认收入。 2. 预售方式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妥移交手续前,不论是否签订正式商品房销售合同,所收到的款项均为预售房款,一律不确认收入。只有在开发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竣工决算后,按销售合同规定将合格的房地产产品移交给买方,办妥移交手续后才可确认收入的实现。 账务处理: (1) 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 缴纳营业税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3) 收入实现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 结转营业税金(按已结转收入占预收款的比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递延税款 3.分期收款方式销售 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税收处理:国税发(2009)31号 (1)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2)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A.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B.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C.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与税收的差异: (1)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 会计规定:房地产企业未将开发产品移交给买方前不能确认为收入,作为预收款处理。 税收规定:当《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以后,开发产品虽尚未完工,但应将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确认为当期实际销售收入。 (2) 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 会计规定:房地产企业未将开发产品移交给买方前不能确认为收入,作为预收款处理。 税收规定:采用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 代收代垫款项 会计规定:不作为收入处理 税收规定: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凡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二) 开发产品出租租金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开发产品一般为经营租赁。出租人通常采用直线法将收到的租金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账务处理: 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分期确认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税收规定:国税函(2010)79号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会计与税收差异: 会计规定:按租赁期分期确认收入。 税收规定:三种情况。 (三) 视同销售 税收处理: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A.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B.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C.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会计处理:(1)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确认收入;(2)对外投资、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费用核算 (一)开发成本 1.开发成本项目 (1)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2)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3)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4)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5)公共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