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乡镇
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发﹝201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爱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爱护局: 为加速推动农村环境爱护工作,建设农村生态文明,我部依据转换生态建设示范工作思路的原则,组织修订了《全国环境美丽乡镇考核标准(试行)》,并更名为《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获得“全国环境美丽乡镇“称号的乡镇,省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更名工作,本着“简便易行、质量优先”的原则,比照《规定》,查漏补缺,明确更名程序;更名后需报环境爱护部备案。 二、加强“国家级生态乡镇”及“国家级生态村”申报、初审的组织领导工作,规范管理,明确职责。加大省级生态乡镇建设的工作力度,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指导、督促市(地)级环保部门开展市(地)生态村建设。 三、严格监督管理获得“国家级生态乡镇”或“国家级生态村”称号的村镇,确保质量。结合区域特点,将国家关于农村环境爱护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融入日常监管工作中。通过开展“国家级生态乡镇”及“国家级生态村”建设,解决区域性环境问题,探究农村环境爱护新模式。 附件: 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主题词:环保 农村 生态乡镇 通知 环境爱护部 2010年6月24日印发 附件: 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级生态乡镇示范建设是加快推动农村环境爱护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的重要组成,是实现环境爱护优化农村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也是现阶段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为规范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范围 市辖区、县级市、县以下各类建制镇、乡、涉农街道等乡(镇)级行政区划单位。 二、申报条件 在申报范围内,经自查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附后)各项要求的单位,可以申报。 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 1.申报程序。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再经市(地)环境爱护局同意后报省(区、市)环境爱护厅(局)。省(区、市)环境爱护厅(局)审查合格后,向环境爱护部提出复核申请。 2.申报内容。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需附有建设国家级生态乡镇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工作总结包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主要内容和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表(详细格式附后)和各项指标完成状况的证明材料(包括监测、检测报告)。 3.申报时间。省(区、市)环境爱护厅(局)向环境爱护部提出复核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3 0日。 四、审查与复核 1.省(区、市)环境爱护厅(局) (1)对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组到申报乡镇进行实地考核。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对实地考核中发觉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乡镇做好改进工作。实地考核结束后,专家组向省(区、市)环境爱护厅(局)提交考核报告。 (2)依据专家组考核报告对被考核的乡镇提出是否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审查看法,并对经审查认为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对公示有疑问的乡镇进行复查。 (3)对公示通过(或复查合格)的乡镇,向环境爱护部提出复核申请,同时提交专家组考核看法、公示状况及复查状况。 2.环境爱护部复核 (1)环境爱护部收到省(区、市)环境爱护厅(局)报送的审查看法和复核申请后两个月内,组织专家组核查材料,对各省级环保部门申报的乡镇按原则不低于l5%的比例开呈现场抽查。在现场抽查中,若发觉抽查数量三分之一以上的乡镇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则取消该省(区、市)环境爱护厅(局)本次全部申报乡镇的审议资格,并在下一年暂停受理该省(区、市)环境爱护厅(局)国家级生态乡镇复核申请。 (2)依据专家组提出的核查看法和现场抽查状况,符合条件的乡镇,将以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五、监督管理 1.环境爱护部对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实行动态管理,公告后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由省(区、市)环境爱护厅(局)负责实施。复查发觉问题的乡镇要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国家级生态乡镇称号。省(区、市)环境爱护厅(局)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当年复查状况及整改落实状况报送环境爱护部。 2.环境爱护部对省(区、市)环境爱护厅(局)的国家级生态乡镇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发觉问题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经整改问题依旧存在的,暂停受理该省国家级生态乡镇复核申请。 3.省(区、市)环境爱护厅(局)应建立、完善本省(区、市)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审核、专家组考核、公示、复查等制度,规范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和管理工作。 4.省(区、市)环境爱护厅(局)应在每年十月底前向环境爱护部上报本省上一年度国家级生态乡镇工作总结,包括申报状况、建设状况、日常管理状况、建章立制状况等。 5.经环境爱护部公告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应加强辖区环境监管,若辖区内出现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的环境事务,但当地政府未能刚好妥当处理、造成严峻社会影响的,或多次接到当地群众环境举报的,一经查实,环境爱护部将取消其国家级生态乡镇称号。 六、其他 1.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全国环境美丽乡镇考核验收规定》(《关于深化开展创建全国环境美丽乡镇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01号)同时失效。 2.《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中基本条件第2项“基础扎实”的有关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起先执行。在此之前,该项指标执行“依据《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或修订乡镇环境规划,并仔细实施”。 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 一、基本条件 1.机制健全。建立了乡镇环境爱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爱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设置了特地的环境爱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爱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2.基础扎实。达到本省(区、市)生态乡镇(环境美丽乡镇) 建设指标一年以上,且8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编制或修订了乡镇环境爱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两年以上。 3.政策落实。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仔细贯彻执行环境爱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务。基本农田得到有效爱护。草原地区无超载过牧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