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体检机电检查项目具体要求
十二、机电运输 正常生产煤矿平安“体检”内容基础表 1 供电电源 供电电源应当符合《煤矿平安规程》第436条、第437条及《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12.2.1规定。 对井下各水平中心变(配)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平安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供电线路应符合《煤矿平安规程》第438条规定。 2 设备设施检查修理制度建立及落实 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修理制度必需符合《煤矿平安规程》第4条规定。 对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气压缩机、井下带式输送机等平安设备的维护保养符合《平安生产法》第33条规定。 3 电气设备选型 选用产品的平安标记必需符合《煤矿平安规程》第10条规定。 井下电气设备选型必需符合《煤矿平安规程》第441条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证件及性能应当符合《煤矿平安规程》第448条规定。 4 检测检验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主排水泵、空气压缩机等重要装备的检测检验符合《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平安检测检验规范》(AQ1011-2005)、《煤矿在用摩擦式提升机系统平安检测检验规范》(AQ1014-2005)、《煤矿在用缠绕式提升机系统平安检测检验规范》(AQ1015-2005)、《煤矿在用主排水系统平安检测检验规范》(AQ1012-2005)、《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平安检测检验规范》(AQ1013-2005)。 5 提升装置平安爱护 提升装置平安爱护的装设符合《煤矿平安规程》第423条规定。 6 空气压缩设备爱护 空气压缩设备爱护符合《煤矿平安规程》432条、第434条规定。 井下设置空气压缩设备时应当遵守《煤矿平安规程》第431条规定。 7 带式输送机配置和爱护、平安间距 采纳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遵守《煤矿平安规程》第374条规定。 采纳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遵守《煤矿平安规程》第375条规定。 带式输送机平安间距符合《煤矿平安规程》第90条规定。 9 防坠器、防撞梁和托罐装置 防坠器的设置符合《煤矿平安规程》第393条规定。 防撞梁、托罐装置的设置符合《煤矿平安规程》第406条规定。 10 淘汰设备 运用的设备按《禁止井工煤矿运用的设备及工艺书目》要求更换淘汰。 11 防尘设施 消防水池设置、洒水、降尘设施等符合《煤矿平安规程》第644条、第648条、第649条、第652条规定。 12 淘汰材料、设备 不运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等材料,符合《禁止井工煤矿运用的设备及工艺规定》。 13 动火管理 在井下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必需制定平安措施,并由矿长批准。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符合《煤矿平安规程》第254条规定。 14 局部通风 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安装应符合《煤矿平安规程》第164条规定。 局部通风机供电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主备风机自动切换,对旋风机两极均要实现瓦斯电、风电闭锁;采纳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电的掘进工作面,须同时实现“三专两闭锁”。突出煤层和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临时停工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管理,符合《煤矿平安规程》第165条规定。 15 通风设备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运用符合《煤矿平安规程》第158条的规定。 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和各类爱护符合《煤矿平安规程》第159条、第160条和《煤矿主要通风机站设计规范》5.0.5、5.0.6、5.0.7的规定。 煤矿平安体检详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供电电源 煤炭工业矿井建设规范 12.2 平安、生产监控及自动化系统 12.2.1 矿井生产系统自动化及平安、生产监控系统,应以采煤、掘进、提升、通风、运输、排水、地面生产系统等矿井主要生产和协助生产系统为重点,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其自动化水平和监控范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生产和协助生产系统均应分别详细状况,对单机、生产环节或系统采纳半自动化、自动化、集中监测和限制; 2 大型矿井和条件相宜的中型矿井应建立全矿井平安生产监控系统 煤矿平安规程 第四百三十六条 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纳单回路供电时,应当报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采纳单回路供电时,必需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需满意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 i n内牢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状况下,矿井电源应当采纳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需带电备用。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以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需能刚好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 i n内启动和运行。 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煤矿平安规程第四百三十七条 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煤矿平安规程第四百三十八条 对井下各水平中心变(配)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当担当全部用电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当采纳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平安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干脆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当各有两回路干脆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者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限制回路和协助设备,必需有与主要设备同等牢靠的备用电源。 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3个。 其次条 设备设施检查修理制度建立及落实 平安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运用、检测、修理、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需对平安设备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煤矿平安规程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必需遵守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