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DOC)
国家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 资料来自网络,正式文本尚未公布,仅供参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的依据和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种类型的旅游度假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全部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激励依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探讨是否可运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68 道路交通标记和标线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0001.1 标记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记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T 14308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16767 游乐园(场)平安和服务质量 GB/T 17695 印刷品用公共信息图形标记 GB/T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8971 旅游规划通则 GB/T 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旅游度假区 resort 具有良好的资源与环境条件,能够满足游客休憩、康体、运动、益智、消遣等休闲需求的,相对完整的度假设施聚集区。 3.2 旅游度假区的环境 environment of the resort 旅游度假区整体的自然与人文环境。 3.3 旅游度假区的资源 resource of the resort 能够供应游客主体休闲度假产品的关键吸引物,包括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2大类。 注:自然资源包括海洋、内湖、山地、滑雪地、森林、温泉、草原等7小类;人文资源包括乡村田园、传统聚落、主题运动(指人工环境下的主题运动,如高尔夫等)、主题消遣(如赛马、影视城、主题乐园等)、人文活动(指以人为媒介的传统习俗、非物质遗产等)等5小类。 3.4 非星级住宿接待设施 non-rating accommodation 未经GB/T 14308星级评定但具有肯定接待实力和特色的宾馆、酒店等住宿接待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旅馆、度假村、托管公寓、单栋度假单元、汽车旅馆、自助宾馆、青年旅馆、帐篷营地、拖车营地等类型。 3.5 生态停车场 ecological parking lot 种植树阵并采纳可渗透地表铺装材料,与周边自然人文景观协调的停车场。 4 等级划分和依据 4.1等级划分 旅游度假区划分为2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 4.2 等级划分的依据 等级的划分以本标准的第5章、第6章为依据,包括基本条件和一般条件2类。基本条件规定了旅游度假区的门槛条件。 5 等级划分的基本条件 5.1 应具备不少于1项的资源条件,且无多发性不行规避自然灾难。 5.2 应具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面积应不小于8km2;省级旅游度假区面积应不小于5 km2。 5.3 应具有统一有效的管理机构。 5.4 应制定有统一的总体规划。 5.5 以接待过夜游客为主,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过夜游客平均停留天数应不低于2.5天,省级旅游度假区过夜游客平均停留天数应不低于2天。 5.6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住宿接待设施总床位数应不小于2000张,省级旅游度假区住宿接待设施总床位数应不小于1000张。 5.7 旅游度假区内用于出售的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与旅游接待设施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大于1:2。 5.8 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国家标准,其中空气质量应达到GB 3095的二级标准,噪声质量应达到GB 3096的1类标准,地表水质量应达到GB 3838的III类标准,土壤质量应达到GB 15618的II类标准。 5.9 各种设施的卫生与平安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6 等级划分的一般条件 6.1 资源 6.1.1 应具有优质的、可供度假利用的自然人文资源。 6.1.2 度假资源宜具有较高的旅游承载力和肯定的独特性。 6.1.3 应在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对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形成品牌性的度假产品。 6.2 区位 6.2.1 旅游度假区所在区域宜具有较强的度假氛围,市场吸引力强。 6.2.2 宜具有便捷的交通条件和良好的可达性,交通方式宜多样化。 6.2.3 宜与相近的交通枢纽(机场、港口、车站)或高速马路有便捷的联系。 6.2.4 宜与相近旅游区(点)具有良好联通性。 6.3 市场 6.3.1 以接待过夜游客为主,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年过夜游客的人天数指标与年游客总人数的比例不宜低于50%;省级旅游度假区年过夜游客的人天数指标与年游客总人数的比例不宜低于40%。 6.3.2 在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过夜游客中,省外游客人数的比例不宜低于50%。 6.3.3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年境外游客人数不宜低于年游客总人数的3%。 6.3.4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年游客规模不宜低于50万人天;省级旅游度假区年游客规模不宜低于25万人天。 6.3.5 宜具有竞争力强且特色显明的市场品牌及形象,包括有影响力的品牌、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等。 6.3.6 宜具有较强市场吸引力。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宜在国家范围内具有高知名度,并具有肯定的国际影响力;省级旅游度假区宜在省内具有高知名度,并具有肯定的国内影响力。 6.3.7 宜具有较高游客综合满足度和市场美誉度。 6.4 空间环境 6.4.1自然环境 6.4.1.1 宜具有每年不低于3个月的相宜度假的气候。 6.4.1.2 宜具有美丽的自然风光。 6.4.1.3 宜具有较高的空气质量、较好的地表水及土壤环境。 6.4.2规划和实施 6.4.2.1 空间边界标识宜清楚可辨。 6.4.2.2 规划建设应符合国家批准的区域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应制定有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或管理部门批准的旅游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 6.4.2.3 规划应选址适当,结构清楚,功能布局合理,主题显明,特色突出。 6.4.2.4 规划中宜测算环境容量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于潜在的自然灾难应供应行之有效的防灾避险规划。 6.4.2.5 规划中宜对建筑基地的诸项指标,如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提出合理的限制要求,既能够与环境相融合,又能够体现集约用地的思想。 6.4.2.6 规划应得以有效实施。 6.4.2.7 建筑应布局合理,不宜破坏原有环境的地形地貌及生态系统。 6.4.2.8 建筑、牌示等人工设施的尺度、材质、造型、色调等宜与所在地域的自然和文化环境相协调。 6.4.2.9 绿地系统应结构合理,宜采纳乡土植物,具乡土特色且生态效益高。 6.4.2.10 建筑室内环境和建筑周边景观宜采纳人性化设计,整体舒适度较高。 6.5 设施与服务 6.5.1休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