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办法
WORD格式-专业学习资料-可编辑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信贷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开行贷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运用,提高资金运行效益,确保贷款资金刚好偿还,防范信用风险,依据×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以下简称开行)《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备忘录》,特制订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是指依据市借款平台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开行向我市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动态检查、确保归还。 1实行统一管理。开行贷款资金由×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统一管理。 2落实专款专用。开行贷款资金必需按借款人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运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3动态跟踪检查。合作办应建立开行贷款跟踪检查制度,对开行贷款项目进行实时、实地监管,并定期向领导小组和开行报告。 4确保归还贷款。合作办应亲密关注开行贷款项目还款资金的落实状况,主动协作开行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切实维护政府信用。 其次章贷款申请和发放 第四条合作办对开行贷款发放进行统一支配和调度,并负责每笔贷款发放申请的审批。 1借款人应在每年12月底之前,统计下年度各项目用款需求,向合作办提交总体用款支配、开行贷款申请支配以及按逐个项目配套的资本金支配,并随附相关资料,由合作办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2项目用款年度支配确定后,合作办应将支配报送开行,并按《借款合同》和资本金配套支配要求,督促项目资本金刚好划拨到位。 3借款人申请每笔开行贷款发放,应将贷款申请书提交合作办审核。对符合年度用款支配且资本金已按开行贷款同比例到位的,由合作办审批。对超出年度用款支配的须经领导小组审批(可授权分管市领导审批)。对资本金未按开行贷款同比例到位的,原则上不予审批,如确属项目建设须要,由合作办协商开行办理。 4对经合作办或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贷款发放申请,由借款人依据《借款合同》要求向开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同时向开行提交合作办或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书面看法。 第三章贷款资金支付 第五条开行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1借款人在开行设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用于记载贷款本金发放状况和办理贷款本息归还;在开行指定的结算经办行开设项目资金专户,用于归集项目资本金和开行划拨的贷款资金,办理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和结算;在结算经办行开设还款专户,用于归集开行贷款本息偿还资金。 2以上相关账户合作办应留有印鉴,资金运用必需经过合作办的审核和背书。 第六条开行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开行贷款。 借款人依据项目单位工程建设进度向合作办提交支付申请和依据,经合作办审核同意后,由借款人填制支付凭证,并加盖合作办经办人员印鉴后送结算经办行办理支付。 第四章贷款本息偿还 第七条合作办统一协调开行贷款的本息偿还工作。 第八条合作办依据借款人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每年12月底之前编制下年度开行贷款本息还款支配(含宽限期应付利息),逐个贷款项目明确还款金额和资金来源,报送领导小组会议(或市长办公会)审议,由会议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刚好筹措还款资金,涉及财政资金的由市财政局刚好做好预算支配。会议纪要同时抄送开行和代理行。 第九条合作办依据会议纪要刚好跟踪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还款资金到位。在还本付息之日前20天,合作办应检查还款专户资金状况,对专户资金不足以归还当期应还款额的,应向未到位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发出通知书。对还款资金到位有困难的,提请领导小组协调支配,确保在还本付息之日前3天还款专户资金足额到位。 第十条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付息日之前刚好向合作办提交还款申请和依据,经合作办审核后,再由借款人填制还款凭证,加盖合作办经办人员印鉴后,从还款专户中划拨资金到借款人在开行设立的存款帐户中还款。 第五章贷款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合作办代表市政府履行协作开行对贷款进行管理的职能。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1负责跟踪检查开行贷款条件落实状况,参加合同谈判,了解信贷合同内容。贷款发放后跟踪了解开行贷款资金运用和资本金到位、贷款用途、项目进展和完成工程量、项目监理和保险状况等; 2发挥贴近项目的优势,运用访谈、信息采集分析等方式,了解驾驭借款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债务偿还实力,重点关注借款人资金链状况、债务结构状况,在各家银行的资信及违约状况、企业重组改制和涉及法律诉讼状况; 3负责跟踪了解项目建设进展状况、项目建成后的投产达产状况、产品产量、质量、成本、价格、销售及赢利状况以及项目资产是否被转让、抵押、拍卖或查封等重大状况; 4负责跟踪了解贷款担保状况,对保证人和抵质押品的合法性、权属、状态、价值等变动状况跟踪了解; 5实地监管有关贷款项目,对监管发觉的重大变更事项和风险因素,负责刚好向领导小组和开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合作办应建立开行贷款资金运用台帐,具体记录有关贷款资金和资本金到位、资金运用、还款状况,并定期与结算经办行核对资金。 第十三条合作办应建立对开行贷款项目的定期检查制度,按季逐个项目就上述贷款管理内容进行仔细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和开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开行贷款全部偿还之日终止。 第十五条本方法可由合作办进一步制定补充性操作细则。 第十六条本方法由合作办负责说明。 ×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行党中心、国务院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动新农村建设的战略决策,通过管好用好开发性金融贷款,加强地方审计部门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开发银行所支持的都是“阳光工程”、“廉政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全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及贷款项目,对贷款的审批决策、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贷款合同执行、贷后管理以及项目建设等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并对相关项目和单位进行延长审计和调查。市发改、财政、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工商、税务、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帮助市审计部门做好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审计对象是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融资、结算、担保、管理平台、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等。 其次章审计监督的组织 第四条审计监督以市审计部门为主,依据工作须要,可组织当地社会审计、监察、金融合作办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审计监督小组。审计监督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审计监督分为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 (一)常规审计:市审计部门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审批与支付状况要进行逐笔审计,对贷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对于大额的资金支付进行现场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