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区科技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征
延庆区科技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延庆区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京科资发〔2023〕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庆区科技项目(课题)(以下简称“区科技项目”)是指由在延庆区注册的法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应用场景建设等相关科技创新的活动。 第三条 区科技项目的管理按照“宏观引导、权责明确、科学规范、绩效导向、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体现服务型政府的科技管理职能,强化需求调研、专家论证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突出绩效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充分调动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 区科技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项目分类 第五条 区科信局根据延庆区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结合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创新的需求设置区科技项目,在保持相对稳定与连贯的基础上实行动态调整。项目立项包括需求调研、项目征集、项目评估论证、立项决策和签订任务书五个程序。 第六条 区科技项目实施分类管理。 (一)按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区科技项目分为前资助、后补助和引导投入项目。前资助项目是指在项目实施前立项并先行给予资金资助的项目。后补助项目是指承担单位先行实施项目,在完成项目、取得成果或服务绩效后给予资金补助的项目。引导投入项目是指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项目。 (二)前资助项目按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根据需要分阶段下达资助经费。区级财政资金资助5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为重点项目,区级财政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为一般项目。 (三)按遴选立项方式,区科技项目分为竞争择优、合规审核、定向组织和“揭榜挂帅”项目。竞争择优项目是指通过组织评审论证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择优给予立项和前资助支持的项目。合规审核项目是指通过审查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立项和后补助支持的项目。定向组织项目是指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以及根据科技创新特定需要定向组织实施和给予资助的项目。“揭榜挂帅”项目是指通过公开张榜、揭榜评审等流程立项,旨在解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点任务的项目。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区科技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区科信局、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专业服务机构、咨询专家等。 第八条 区科信局的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制定有关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遴选确定专业服务机构,指导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工作; (三)发布区科技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 (四)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项目申报受理、评审论证审核评估、实施管理、验收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等管理工作; (五)开展区科技项目立项行政决策,下达项目和资金; (六)建设区科技专家库等; (七)开展区科技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服务机构和评审、咨询专家进行信用评价; (八)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 (一)社会信用良好,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并严格遵守,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主体责任; (二)履行立项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建立稳定的研究团队,落实自筹经费等各项相关保障条件,规范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要求,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四)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制度,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经费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保密管理、安全管理、信用管理等; (五)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六)接受并配合区科信局、相关部门及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评估等,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七)开展与项目相关的合作交流、人才培养、科技宣传等工作; (八)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本专业领域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在项目任务执行期内在职,具有较强的项目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并能切实履行职责。 (九)完成区科信局委托的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专业服务机构是经区科信局遴选确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科研项目管理能力,受托承担区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主要职责有: (一)受托承担区科技项目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审核评估、合同签订、中期检查、经费审计、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有关工作; (二)受托强化区科技项目管理; (三)受托建设、管理和维护区科技专家库; (四)接受区科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是接受聘请参与区科技项目评审论证、审核评估咨询活动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科技专家应从事与所咨询项目(课题)相关的专业研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熟悉相关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经验丰富,有突出业绩,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水平;财务专家应从事财务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工作;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咨询专家主要职责有: (一)受托参与区科技项目评审、验收评价、监督评估等,提出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咨询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单位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指南发布 第十二条 区科信局根据区科技发展规划和区委区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好需求调研,凝练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任务,形成重点支持领域,有需要可以形成重大专项工作予以推进。 第十三条 编制区科技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并及时发布。区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支持方向和具体内容、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和资金支持强度、项目申报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项目受理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 第五章 立项管理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区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和通知要求,自主申报区科技项目和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对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作出承诺。有不良科研、社会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区科技项目。 第十五条 申报的项目应具有明确的实施内容、实施进度、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等,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第十六条 区科信局或受托专业服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和信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区科信局按照年度重点任务和科技经费预算要求开展项目立项工作。区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