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平面交叉控制管理办法(征
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平面交叉 控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促进公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促进公路交通秩序管理从“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实现我省公路“安全保障能力系统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显著提升、交通事故明显下降”的目标,根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规范我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平面交叉的设置,制定本办法。 说明: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交办公路〔2022〕14号),本条明确了本办法修订的总体目标。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改建和在役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平面交叉的控制管理,其他一级公路、高速公路连接线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指公路平面交叉是指普通国省道公路与其他道路在同一平面内相交,包括中央分隔带开口与不开口两类平面交叉。中央分隔带开口平面交叉指存在机动车交叉冲突的T形、十字形及环形平面交叉;中央分隔带不开口平面交叉指右出右进控制的平面交叉。 说明:本条规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并对平面交叉的定义进行了解释。 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平面交叉根据中央分隔带是否开口,可分为开口与不开口两类。平面交叉的冲突点包括交叉点、合流点和分流点。中央分隔带开口平面交叉一般为同时存在机动车交叉点、合流点和分流点的T形、十字形及环形平面交叉。中央分隔带不开口平面交叉指右出右进控制的平面交叉,只存在机动车合流点和冲突点,即主路车辆不能左转、被交道路车辆只能右转。 二、合理设置交叉形式 普通国省道公路的交叉设置遵循科学规划、严格控制、合理设置、依法管理的原则,统筹安全畅通和便民出行的要求,符合普通国省道公路的功能定位。 新改建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与高速公路连接线、一级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交叉的,应优先选择互通式立体交叉方式,受地形和其他特殊条件限制的除外;与其他道路交叉的,宜选用主辅路、高架桥、地下通道等方式。新改建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应当尽量减少平面交叉,确需设置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公路标准规范控制平面交叉数量和间距,不得降低标准。 在役的普通国省道一级干线公路原则上不得增设平面交叉,确需增设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也可通过设置增设辅路或慢车道、合并被交道路、右出右进控制平面交叉等措施,以加大平面交叉间距,减少对主线通行秩序的干扰。 说明:本条对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交叉形式的设置作出规定。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的交叉形式应优先选用立体交叉,尤其是与交通量大的其他公路或城市道路交叉,且《公路路线设计规范》规定“一级公路同交通量大的其他公路交叉应采用立体交叉”。其次是设置辅路、高架桥、地下通道、右出右进控制平面交叉等方式。确实需要设置平面交叉的,也应按照相关公路标准规范规定,如《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和本办法,严格控制平面交叉数量和间距。 三、从严控制平面交叉数量 (一)新改建普通国省道公路。对新改建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对路线交叉形式、间距、渠化设计等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控制平面交叉数量。新改建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确需与其他道路设置中央分隔带开口平面交叉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速度为100公里/小时的干线公路,平面交叉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公里,平均间距不得小于5公里; 2.设计速度为80公里/小时的干线公路,平面交叉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公里,平均间距不得小于3公里; 3.设计速度为80公里/小时、60公里/小时的集散公路,平面交叉最小间距不得小于500米,平均间距不得小于1公里。 说明:《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条文10.1.1规定,涉及一级干线公路的平面交叉设置应严格限制,涉及一级集散公路的平面交叉应进行限制,因此本条要求严格控制新改建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的平面交叉数量和间距。 本条还提出了新改建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平面交叉平均间距最小值的规定。现行规范只是对平面交叉最小间距作了规定,如果套用规范下限值,将导致实际行车速度与设计速度相去甚远,影响通行效率。按照本条规定进行理论计算,得出平面交叉间距与实际行车速度之间的关系如下: 设计速度 (km/h) 公路功能 平面交叉 最小间距(km) 平面交叉 平均间距(km) 预计运行 速度(km/h) 100 干线 2 5 77 80 干线 1 3 58 根据现行规范,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经确定为承担干线功能的一级公路项目,需要达到一定的运行速度以保证其服务水平。按三级服务水平设计,设计速度为80km/h的一级干线公路,运行速度约60km/h左右。对于确需从地面穿越城镇以及城市规划区、产业集聚区的路段,可以定义为集散公路,平面交叉平均间距要求可相应放宽。 新改建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确需与其他道路设置右出右进控制平面交叉的,应当根据被交叉道路等级、转向交通量等因素设置变速车道,平面交叉最小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速度为100公里/小时、80公里/小时的干线公路,右出右进控制平面交叉与相邻平面交叉最小间距不得小于500米; 2.设计速度为80公里/小时、60公里/小时的集散公路,右出右进控制平面交叉与相邻平面交叉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50米。 说明:本条提出了新改建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右出右进控制平面交叉最小间距的规定,包括右出右进控制平面交叉之间、右出右进控制平面交叉与中分带开口平面交叉之间的最小间距,并根据一级公路的设计速度和功能定位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为控制右出右进平面交叉的数量和间距,减少对主线运行车辆的干扰,《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2-2021)条文8.1.2对右出右进控制平面交叉最小间距作出了规定,本条参照规定。 公路等级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 公路功能 干线公路 集散公路 干线公路 集散公路 集散公路 间距/m 500 250 200 150 100 (二)在役的普通国省道公路。设计速度为100公里/小时、80公里/小时的在役普通国省道一级干线公路原则上不得增设平面交叉。 设计速度为80公里/小时、60公里/小时的在役普通国省道一级集散公路确需增设平面交叉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就增设平面交叉的必要性、合理性、安全性进行充分论证,出具安全性评价报告,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增设的中央分隔带开口平面交叉应进行渠化设计,与相邻中央分隔带开口平面交叉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500米; 2.新增设的右出右进控制平面交叉与相邻平面交叉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50米; 3. 在役的城镇化地区普通国省道公路平面交叉设置受规划、用地限制等因素影响,可按照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平面交叉最大密度要求执行。 在役的普通国省道公路增设平面交叉,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说明:普通国省道公路交通事故大部分发生在平面交叉位置,在役普通国省道公路增设平面交叉影响交通安全,降低通行效率,不利于交通组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