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附件 吉林省税务行政惩罚裁量基准(征求看法稿) 类型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基准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 (一)纳税人未根据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登记管理方法》第四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自发觉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惩罚。 1.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可以处1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处50元以下的罚款; 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未根据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可以处1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处50元以下的罚款; 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未根据规定运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根据规定运用、转借、涂改、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情节严峻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通过供应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税务登记管理方法》第四十三条,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1.骗取税务登记证件后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未用于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骗取税务登记证件后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减免税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扣缴义务人未根据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方法》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自发觉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处50元以下的罚款; 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或两次以上违反该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纳税人未根据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19 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供应劳务税收管理暂行方法》第三十三条,处2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2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 (一)纳税人未根据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丢失、损坏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等情节严峻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纳税人未根据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供应虚假备查资料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纳税人未根据规定安装、运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根据规定安装运用税控装置,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2.未根据规定安装运用税控装置,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有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扣缴义务人未根据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法》第六十一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