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办法模板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完工验收及立案措施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完工验收及立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本局制订了《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完工验收及立案措施》,现予印发,自8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完工验收及立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完工验收和立案工作。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完工验收和立案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能够委托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完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 完工验收 第五条 依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要求,房屋建筑工程完工验收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协议约定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关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汇报;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工程保修书。 第六条 施工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和协议约定全部内容后,应该进行自验,并编制完工汇报,由项目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进行初验。 未委托监理工程,施工单位应将完工汇报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完工汇报应该包含以下关键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安全和关键使用功效核查及抽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结果、工程质量自验结论等。 第七条 监理单位收到完工汇报以后,应该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初验合格意见,然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完工验收;初验不合格,监理单位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由施工单位依据监理单位意见进行整改。 未委托监理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初验。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房屋建筑工程初验合格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完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完工验收,应该编制完工验收汇报,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完工验收汇报应该包含下列关键内容: (一)完工项目审查情况; (二)完工验收组织实施情况; (三)各分部工程评定结果; (四)质量控制资料核查意见; (五)安全和关键使用功效核查及抽查结果; (六)观感质量验收结果; (七)完工验收结论。 完工验收汇报应该使用主管部门要求格式文本,一式五份,由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存一份。 第三章 完工验收监督 第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完工验收,应该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质监机构到场监督。质监机构应该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应该对完工验收组织形式、程序、验评标准实施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觉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要求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重新组织完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该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或重新组织验收。完工验收时间以经过完工验收时间或整改合格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如在完工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监机构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或重新组织验收通知书,即可进入立案程序。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应该在完工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汇报。 工程质量监督汇报应该包含以下关键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监督情况; (三)各分部工程监督情况; (四)完工验收监督情况。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经完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燃气、消防、电梯专题验收合格证实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将其投入使用。 第四章 完工验收立案管理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完工验收依法实施立案制度。建设单位应该在工程完工验收和燃气、消防、电梯专题验收全部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办理立案手续: (二)完工验收汇报; (三)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燃气工程验收文件;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消防验收文件;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电梯验收文件。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在收齐立案材料当日出具收文回执,并将相关工程立案信息经过“深圳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发觉建设工程完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质量管理要求行为,应该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完工验收和重新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工程私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工程作为合格工程私自交付使用,或将立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完工验收工程私自继续使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要求处罚;造成损失,由建设单位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该在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完整工程完工档案。 第二十条 房屋建筑工程完工验收和立案工作违反《中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同时依据相关要求将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统计在案,经过公共媒体给予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8月1日起施行。本局5月11日印发 《深圳市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及立案管理措施》(深建施〔〕25号)同时废止。 7月31日 文章起源:中顾法律网 (无偿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