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投资顾问服务协议(通用)
合同编号:贵州场外第【 】号 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 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甲方: 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有限公司 乙方(投资顾问):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有限公司 地址: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互联网金融特区大厦901室 法定代表人: 丁韬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投资顾问):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甲方为依法成立的金融资产登记、交易及结算机构,可开展金融资产的备案登记、挂牌交易、登记托管及交易结算业务。 (2)乙方保证:乙方是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乙方拥有开展投资顾问相关业务的资质。 为加强双方的合作,本着同等互利、诚恳信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一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基于上述各项,双方签署本《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下称“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 定义 1.1 投资者: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自有的、来源合法的、可自主支配的资金认购金融产品,并可担当相应投资风险的投资者。 1.2 投资顾问:在经甲方备案挂牌的产品或项目(以下简称 “金融产品”)发行期间,向投资者推介金融产品,供应投资询问建议,服务于投资者的机构。 1.3 发行人:指依据法律法规及甲方相关金融资产交易业务规则及管理方法,通过甲方备案挂牌金融产品,获得融资/受托管理资金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1.4 产品管理人:指受发行人托付,以发行人合法持有的特定基础资产进行结构化设计后创设收益权转让支配,并为收益权转让支配持有人之利益,对收益权转让支配进行整个生命周期内的管理并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具备资产管理实力的专业机构(收益权转让支配涉及)。 1.5 受托管理人:指银行、信托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为投资者供应专业的投资服务的专业机构,也担当定向投资工具发行人的职责(定向投资工具涉及)。 1.6 主承销商:指在定向融资支配业务中独家承销或牵头组织承销的机构。主承销商既是定向融资支配业务中发行人的融资顾问,又是定向融资支配业务的主承销机构(定向融资支配涉及)。 2 合作内容 2.1就已通过甲方备案的金融产品,乙方接受托付,作为发行人金融产品的投资顾问。 2.2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过程中,乙方的投资者可通过乙方全部且运营的线上平台()或线下方式完成认购。 3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 3.1.1 如乙方同意作为某金融产品的投资顾问,甲方有权亲自或指定第三方服务机构审查、监督乙方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状况。 3.1.2 如乙方同意作为某金融产品的投资顾问,甲方有权审查乙方向投资者披露的金融产品信息及相关宣扬材料,并有权要求乙方刚好更正或撤回上述信息及材料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与金融产品实际披露内容不相符的信息或材料。 3.1.3 相关法律法规、甲方相关交易规则及管理方法,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甲方权利。 3.2 甲方的义务: 3.2.1 甲方代发行人向乙方供应的用于投资推介的金融产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 3.2.2 如乙方同意作为某金融产品的投资顾问,甲方向乙方发送该金融产品的信息应包含但不限于:金融产品名称、金融产品类型、投资交易支配、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金融产品相关服务机构状况介绍及金融产品已通过甲方备案的证明等信息,且上述信息及材料应真实、完整和刚好。相关信息及材料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在相关信息及材料变更后[2]个工作日内刚好告知乙方。 3.2.3 甲方应依据相关业务协议的约定平安高效地进行金融产品交易结算账户管理、资产的登记托管、资金结算等工作。 3.2.4 在金融产品的存续期内,甲方应依据相关业务协议的约定监督发行人或产品管理人发布与金融产品相关的公告或披露内容。 3.2.5 如由甲方代理进行兑付结算本金及收益的,在金融产品约定的还款时间届满时,如甲方未收到发行人支付的足额兑付款项的,甲方应刚好督促产品管理人/主承销商对发行人启动还款追索,按金融产品约定的还款依次要求其他兑付义务人履行兑付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干脆督促发行人补足兑付差额。但甲方履行上述义务不代表甲方为发行人供应任何担保或甲方担当发行人未刚好足额履行兑付义务的连带责任。如因发行人未按时足额履行兑付义务给任何一方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应当赔偿该等损失。 3.2.6 甲方应对乙方开展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甲方获得的乙方商业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并且该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管部门要求或者本协议或金融产品相关的其他协议约定应予公开的除外);未经乙方的同意,甲方不得向与金融产品无关的第三方披露该等商业隐私。 3.2.7 在乙方开展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如发生有可能对乙方开展金融产品投资推介业务相关的金融产品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甲方应在该等事项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3.2.8 相关法律法规、甲方相关交易规则即管理方法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甲方义务。 4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的权利: 4.1.1 乙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依据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管理方法及供应的金融产品相关信息和材料等,制定投资推介活动流程、金融产品的宣扬或披露材料及支配开展投资推介活动场所等,有效帮助投资者开展投资交易。 4.1.2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还可以自主选择从事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顾问业务,但该等投资顾问业务不得与本协议项下金融产品投资顾问业务存在利益冲突。 4.1.3 如因发行人或产品管理人/主承销商的缘由造成金融产品被撤销,相关金融产品合同的无效、解除,或供应的与金融产品相关的披露材料存在虚假或违法违规等状况,乙方有权要求发行人或产品管理人/主承销商担当相应责任,并要求甲方予以帮助但甲方不对发行人、产品管理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产品担当任何的担保责任。 4.1.4 如乙方接收到关于甲方或发行人、产品管理人/主承销商的投诉,应刚好通知甲方,并有权敦促甲方或发行人、产品管理人/主承销商刚好进行处理。 4.1.5 依据相关《业务服务协议》指定乙方作为其产品投资顾问的,同时应履行《业务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投资顾问适用的职责和义务。 4.1.6 相关法律法规、甲方相关管理方法及交易规则、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权利。 4.2 乙方的义务: 4.2.1 乙方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方相关管理方法及交易规则规定、以及本协议和金融产品其他相关文件的约定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勤勉、尽责地履行投资顾问的职责。 4.2.2 乙方应依据投资顾问业务须要配备足够的、合格的业务人员,对业务人员做好培训,并实行有效手段和方式,保证向投资者供应优质、便捷的投资交易相关服务。同时,应妥当处理投资者询问、投诉等服务工作。 4.2.3 对投资顾问业务涉及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