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是日常生活最常见合同
房屋租赁是日常生活最常见合同,但房屋租赁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09年9月1日起实施生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审理有了更加明确司法解释依据。根据解释的精神整理出以下问题类型,以供在解决此类纠纷时有所参考。 1.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因此,房屋租赁期限不满半年的,可以是口头租赁合同或者书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在半年(6个月)以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租赁合同。 【提示】 ①口头房屋租赁合同风险较大。 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发生争议时要有其他证据证明。 ②法律对长期房屋租赁合同(6个月以上)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口头房屋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2.什么是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 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口头约定或者书面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 (2)书面约定房屋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 3.什么是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的房屋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书面形式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提示】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是否有证据证明,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2)约定不明确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并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提示】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3)事实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提示】事实租赁合同推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提示】 ①承租人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②出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4.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年?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 【提示】 ①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②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③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5.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B.出租人未履行出租房屋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C.因维修出租房屋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提示】 房屋出租人承担维修出租房屋义务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以租赁期间承租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为前提条件; ②以出租房屋有维修必要、维修可能为基本条件; ③租赁房屋毁损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的; ④当事人没有约定出租人不承担出租房屋维修义务。 (4)、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的,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张对出租房屋享有权利而导致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义务。 ①因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提示】 ①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范围为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瑕疵,且为承租人不知情的权利瑕疵。 ②出租房屋交付后才存在的权利瑕疵,以及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且承租人知情的权利瑕疵,则不构成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提示】 出租方违反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可采取以下补救办法: 根据合同法,出租人违反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承租人享有减付、不付租金的权利;根据《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②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③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4)、出租方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担保义务; (5)、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出租房屋安全担保义务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出租房屋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提示】 违反出租房屋安全担保义务产生承租人绝对解除权,该解除权不因任何事由受到影响。 6.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有哪些义务? 承租人有正当使用出租房屋的义务,即应当按照约定方法或者出租房屋性质使用出租房屋。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 (2)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 【提示1】 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租的方法标准有两个: ①约定使用方法(首要标准): A.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方法; B.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使用方法; C.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使用方法。 ②出租房屋性质确定使用方法(次要标准):只有没有约定出租房屋使用方法的,才能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确定使用方法。 【提示2】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解释》第7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