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诊所规章制度三篇
精品文档,助你起航,欢迎收藏和关注! 个体诊所规章制度三篇个体诊所规章制度三篇 诊所,又名诊疗所、医疗所、卫生所、医疗室。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 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个体诊所规章制度,供大家 参考选择。 个体诊所规章制度 1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方针政策,自觉 遵守国家的卫生法律法规,特制定相关规定。以下是小编搜集并整理的个体诊所 规章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诊所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卫生法律法规, 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依法执业。 2.严格遵守医疗护理各项技术操作规程,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3.将本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悬挂于醒目位置,执业地点、执业 范围、负责人等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提前申请变更。 4.按照核准的诊疗项目执业,完成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工作任务,主动参与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5.认真、规范、准确地书写门诊病历,填写门诊日志。 6.对病员认真检查, 合理治疗, 科学用药。 对疑难病人 2 次门诊不能确诊者, 及时转上级医院。对急、危重病员,给予优先接诊,积极进行抢救治疗。 7.认真开展诊所内部设备、设施消毒工作,依法处置医疗废物、废水,保证 医疗安全。 8.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认真诊治每一位患者,为患者提供热情周 到的服务。医务人员工作时衣帽穿戴整洁,佩戴胸卡。保持诊所环境清洁。 9.依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制定合理的各项业务收费标准并公示,收款后出 具正规合法的票据。 10.开展健康教育,大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 (二)病历书写制度 1.对就诊病人书写门诊病历,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病历书 写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纠错规范。 2.病历书写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 以蓝黑墨水、 碳素墨水或黑色签字笔签写。 精品文档,助你起航,欢迎收藏和关注! 3.病历由亲自参与诊断、治疗的 具有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签名。无资质人 员不得签名。 4.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 物过敏史等项目。 5.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等检查资料应及时归入门诊病历。 6.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依法签署知情 同意书。 7.急诊病人经过紧急检查处理稳定后即刻书写病历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 应具体到分钟。 8.急诊留观患者应记录留观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 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 9.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 (三)处方书写制度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 在诊所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签章后方有效。 2.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 3.医师开具药品(含中药、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等)必须书写处方。一张 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4.处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如有涂 改,医生必须在涂改处签字,并注明修改日期。 5.处方取药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等。药品 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卫生厅)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 没有规定的药品可用通用名, 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用量单位以克(g) 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 注射剂以支、 瓶为单位, 并注明含量。 片、 丸、胶囊等剂型以片、丸、粒为单位。中医处方按有关规定书写。 6.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 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天。 7.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 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 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除特殊情 精品文档,助你起航,欢迎收藏和关注! 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8.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开具的药品 不得超过 5 种。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9.医师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 药品和精神 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 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 10.一般处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记后,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销毁并登记备 案。 麻醉 药品、 精神 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个体诊所规章制度 2 第一章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治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 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 第三条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 督管理工作。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 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分配、 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人员与培训 第五条 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认识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 规,把握药品基本知识。 第六条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分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 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 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 第七条 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 的继承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八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 案。 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 精品文档,助你起航,欢迎收藏和关注! 作。 第三章 进货与验收 第九条个体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禁止从其 他渠道采购药品。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 位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第十条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 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 号、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 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购进进口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测验报告书》或《进 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 并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 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供货凭证 和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一条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发现假劣药品 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 换货处理。 第十二条个体诊所应配备与经批准的诊疗、服务范围相一致的药品,制订基 本用药目录。 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