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光照明施工合同范本
泛光照明施工合同范本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 * 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望 项目泛光照明工程施工事项 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图范围内工程量清单及其它 设计文件所描述的全部工程内容。 1.4 承包范围:泛光照明工程设备材料、软件采购、系统施工 安装、系统调试、人员培训、验收和保修服务等全部内容。 1.5 承包方式:包深化设计、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 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安全。 二、合同工期 2.1 工程日期月,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为准。 2.2 为了保证工期,承包人应提出安装计划,该计划必须服从 和配合本工程项目总的施工进度计划,须由发包人认可,并在实施过 程中工程总进度计划的变化作相应合理调整, 承包人无权因此而提出 任何附加费用。 2.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或遇人力不可抗拒的 自然灾害 (如战争动乱、 台风、 水灾、 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 地震等) 致使本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或施工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及不能按期竣 工的,可以延期开工,工期相应顺延,并由承包人在上述原因发生之 日起 15 日内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三、质量标准 3.1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3.2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本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 包人负责无偿返修直至达标,并同时向发包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直接 经济损失,且此类返工工期不予顺延。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 人工费、材料费及延误工期罚款等)均由承包人承担。若两次返工都 未通过审核,则发包人可选择继续让承包人服务或解除合同,并不增 加支付任何费用;若解除合同时发包人已支付费用,有权向承包人追 回已支付费用。 四、合同价款与支付 4.1 合同价款: 4.1.1 合同总价 ¥: 元,金额大写(人民币):。 4.1.2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包括工程人工费、材料费、 设备费、 软件费、 管理费、 报建报装费、 包装运输、 安装损耗、 安装、 调试、检测验收、安全、保险、各种税费、劳保、专利技术、技术支 持与服务、售后服务与维保及相应的措施费、利润、规费、税金、配 合费、泛光照明扩初设计费、深化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费、政策性文件 规定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及任何市场差价等各项费用,总包配合费 由发包人承担)合同方式。本固定总价已包括除不可抗力外的所有风 险。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⑴ 设计变更; ⑵ 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 3%以上; ⑶ 工程预算及设计方案中未明确的主材待双方认价后确定, 本 工程的所有主材认价由承包人报送后,必须由发包人、造价咨询单位 和监理单位三方共同市场询价并签字确认,才能视为有效认价。 4.2 支付 4.2.1 工程预付款:合同签订 10 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 同总价的 20%预付款(即人民币整,¥: 元)。 4.2.2 当所有材料、设备、产品进场并通过验收后 10 天内,发 包人第二次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进度款 (即人民币 整, ¥: 元)。 4.2.3 当承包人完成灯具安装,经发包人确认后 10 天内,发包 人第三次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款 (即人民币整, ¥: 元) 。 4.2.4 当全部设备安装完毕后 10 天内,发包人第四次向承包人 支付合同总价的 20%工程款(即人民币 整,¥: 元)。 4.2.5 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工程结算经发包人核定后,支付 至工程结算价的 95%,如本工程竣工验收时间超过承包人安装完工后 6 个月的, 发包人应在完工 6 个月内支付至结算价的 95% 。 4.2.6 剩余结算价 5%工程尾款作为质量保修金。本合同约定的 质保期满后 14 天内,在扣除由承包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发包人将剩 余质量保修金一并结付给承包人,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4.2.7 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每笔合同价款前,需提供等额 有效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若承包人提供的发票为无效 发票,发包人有权处以该笔款项 5‰扣款处罚。 五、材料设备供应 5.1 本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由承包人组织供应。 5.2 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进口材 料和设备需附报关证明,进场时都要进行检查和初验,经发包人、承 包人和监理人三方签字确认合格的材料、设备方可进场。已进场的材 料和设备,未经发包人签署出场通知书的,不得运出场外。 5.3 具有合格证书的材料和设备,发包人和监理人如有异议要 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检验后如属合格产品,其检验费用由要求 检验的一方承担;如属不合格产品,检验费用由供货一方承担。 5.4 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 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双方均不得用于本工程。若属材料人员失 职或其它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一方负责。 5.5 对于发包人认定厂家、品牌和规格的材料,承包人在采购 时必须保证按要求的相应厂家、品牌和规格供货。认定厂家、品牌和 规格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提前组织采购,及时了解货源情况,每周 通报一次进货进度。 凡因承包人汇报不及时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重新 指定厂家、品牌和规格而对工程的实际进度造成 * 由承包人承担, 总承包人负连带责任。 5.6 对于由承包人自主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在订货前须 将材料、 设备样品和有关生产厂家及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和发包人认可, 在有必要时可要求对进货厂家实地考察, 未经认可的材料和设备不得 用于本工程。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出示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 并按照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进行验收,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则按照部颁 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对于进口材料,承包人应提供全套清关文件、 原产地证明。 5.7 代用材料:认定厂家、品牌和规格的材料,如这部分材料 和设备由于无货源原因而采购失败,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汇报,经市 场调查核实后,发包人可以重新指定厂家、品牌和规格。仅主材发生 变更的项目,由发包人对变化后的主材进行认价,经双方确认后代换 变化前的主材价格;安装费用不予调整。 六、材料检验 6.1 材料和设备的检验 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进场时都要 进行检查和初验,经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三方签字确认合格的材 料、设备方可进场。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2 检验内容 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 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 约定提出,报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施行。 6.3 检验费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6.4 随时检查 发包人和监理人代表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 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 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6.5 具有合格证书的材料和设备,发包人和监理人如有异议要 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检验后如属合格产品,其检验费用由要求 检验的一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