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光照明施工合同范本
泛光照明施工合同范本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 * 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望 项目泛光照明工程施工事项 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图范围内工程量清单及其它 设计文件所描述的全部工程内容。 1.4 承包范围泛光照明工程设备材料、软件采购、系统施工 安装、系统调试、人员培训、验收和保修服务等全部内容。 1.5 承包方式包深化设计、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 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安全。 二、合同工期 2.1 工程日期月,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为准。 2.2 为了保证工期,承包人应提出安装计划,该计划必须服从 和配合本工程项目总的施工进度计划,须由发包人认可,并在实施过 程中工程总进度计划的变化作相应合理调整, 承包人无权因此而提出 任何附加费用。 2.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或遇人力不可抗拒的 自然灾害 (如战争动乱、 台风、 水灾、 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 地震等) 致使本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或施工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及不能按期竣 工的,可以延期开工,工期相应顺延,并由承包人在上述原因发生之 日起 15 日内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三、质量标准 3.1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3.2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本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 包人负责无偿返修直至达标,并同时向发包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直接 经济损失,且此类返工工期不予顺延。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 人工费、材料费及延误工期罚款等)均由承包人承担。若两次返工都 未通过审核,则发包人可选择继续让承包人服务或解除合同,并不增 加支付任何费用;若解除合同时发包人已支付费用,有权向承包人追 回已支付费用。 四、合同价款与支付 4.1 合同价款 4.1.1 合同总价 元,金额大写(人民币)。 4.1.2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包括工程人工费、材料费、 设备费、 软件费、 管理费、 报建报装费、 包装运输、 安装损耗、 安装、 调试、检测验收、安全、保险、各种税费、劳保、专利技术、技术支 持与服务、售后服务与维保及相应的措施费、利润、规费、税金、配 合费、泛光照明扩初设计费、深化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费、政策性文件 规定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及任何市场差价等各项费用,总包配合费 由发包人承担)合同方式。本固定总价已包括除不可抗力外的所有风 险。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⑴ 设计变更; ⑵ 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 3以上; ⑶ 工程预算及设计方案中未明确的主材待双方认价后确定, 本 工程的所有主材认价由承包人报送后,必须由发包人、造价咨询单位 和监理单位三方共同市场询价并签字确认,才能视为有效认价。 4.2 支付 4.2.1 工程预付款合同签订 10 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 同总价的 20预付款(即人民币整, 元)。 4.2.2 当所有材料、设备、产品进场并通过验收后 10 天内,发 包人第二次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进度款 (即人民币 整, 元)。 4.2.3 当承包人完成灯具安装,经发包人确认后 10 天内,发包 人第三次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款 (即人民币整, 元) 。 4.2.4 当全部设备安装完毕后 10 天内,发包人第四次向承包人 支付合同总价的 20工程款(即人民币 整, 元)。 4.2.5 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工程结算经发包人核定后,支付 至工程结算价的 95,如本工程竣工验收时间超过承包人安装完工后 6 个月的, 发包人应在完工 6 个月内支付至结算价的 95 。 4.2.6 剩余结算价 5工程尾款作为质量保修金。本合同约定的 质保期满后 14 天内,在扣除由承包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发包人将剩 余质量保修金一并结付给承包人,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4.2.7 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每笔合同价款前,需提供等额 有效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若承包人提供的发票为无效 发票,发包人有权处以该笔款项 5‰扣款处罚。 五、材料设备供应 5.1 本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由承包人组织供应。 5.2 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进口材 料和设备需附报关证明,进场时都要进行检查和初验,经发包人、承 包人和监理人三方签字确认合格的材料、设备方可进场。已进场的材 料和设备,未经发包人签署出场通知书的,不得运出场外。 5.3 具有合格证书的材料和设备,发包人和监理人如有异议要 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检验后如属合格产品,其检验费用由要求 检验的一方承担;如属不合格产品,检验费用由供货一方承担。 5.4 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 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双方均不得用于本工程。若属材料人员失 职或其它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一方负责。 5.5 对于发包人认定厂家、品牌和规格的材料,承包人在采购 时必须保证按要求的相应厂家、品牌和规格供货。认定厂家、品牌和 规格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提前组织采购,及时了解货源情况,每周 通报一次进货进度。 凡因承包人汇报不及时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重新 指定厂家、品牌和规格而对工程的实际进度造成 * 由承包人承担, 总承包人负连带责任。 5.6 对于由承包人自主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在订货前须 将材料、 设备样品和有关生产厂家及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和发包人认可, 在有必要时可要求对进货厂家实地考察, 未经认可的材料和设备不得 用于本工程。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出示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 并按照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进行验收,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则按照部颁 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对于进口材料,承包人应提供全套清关文件、 原产地证明。 5.7 代用材料认定厂家、品牌和规格的材料,如这部分材料 和设备由于无货源原因而采购失败,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汇报,经市 场调查核实后,发包人可以重新指定厂家、品牌和规格。仅主材发生 变更的项目,由发包人对变化后的主材进行认价,经双方确认后代换 变化前的主材价格;安装费用不予调整。 六、材料检验 6.1 材料和设备的检验 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进场时都要 进行检查和初验,经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三方签字确认合格的材 料、设备方可进场。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2 检验内容 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 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 约定提出,报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施行。 6.3 检验费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6.4 随时检查 发包人和监理人代表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 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 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6.5 具有合格证书的材料和设备,发包人和监理人如有异议要 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检验后如属合格产品,其检验费用由要求 检验的一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