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 知识点总结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第一章导论 一、法的定义和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1、规范性 2、国家意志性 3、国家强制性 4、普遍性 5、物质制约性 二、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或一定的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的主要内容包括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 4、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 社会作用的主要内容包括 1、政治作用 2、社会公共作用 三、法律关系的主体 包括 1、公民(自 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 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或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 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四、法律责任的概念,立法、执法、司法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因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 立法,又称“法的制定” ,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 律、法规的活动。 执法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 将法律应用于具体的人、 事件或案件的活动。 它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执法 两种形式。在习惯用法上,人们将司法机关活动以外的执法(包括行政执法)称为“执法” , 而将司法机关的执法称作“司法” 。 五、守法和违法 守法的两个主要内容:1、履行义务 2、行使权力 与守法相对的范畴是违法,简言之,就是指行为违反了法律,并且依照法律应当予以追究。 须具备的要素:1、并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2、违法必须是 不同程度地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或者说被认为是具有社会危害 性的行为 3、只能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置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所实施的 行为 4、必须是行为者有主观过错的行为。 六、法治和法制 法制,一种从静态的角度,把法制解释为“法律制度” ,即统治者通过国家政权建立的法律 与制度,一种是从动态的角度,把法制解释为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和制度。 法治,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二章 宪法 1.我国的国家性质(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问题(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单一制下的地方制度。 (1).我国有三种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模式 中央与普通地方的关系,省、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其中,在法律上,普通地方行政是以普通法律授权而建立的地方制度,不享有国家通过法 律特别授予的权力。主要包括:省制、市制、县制和乡镇制。 2.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 集体所有制。 各种经济形式: 全民所有制经济,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劳动者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 。 。 其中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权属于政治权利。 其中人身自由权属于人身权利,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 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劳动和受教育的义务。 (7).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8).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5.我国中央国家机关:全国人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务院(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最高审 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最高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 监督权) 。 第三章 刑法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效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刑法规制的对象是犯罪与刑罚,即规 定什么样的行为时犯罪,对该种犯罪应适用什么样的刑罚,且二者存在密切联系,所以根据 内容刑法又称“犯罪法”或“刑罚法” 。 2.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3.刑法的效力范围 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方面。 其中,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的效力。 *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派生的要求之一,具有普遍效力。 4.犯罪的定义:书 p48 看。 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2).犯罪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5.犯罪构成包括的一般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 其中(1).犯罪客体就是指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并非所有 的社会利益都是犯罪客体。 只有当这种社会利益既被刑法所保护又被犯罪所侵害, 才是犯罪 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多客观事实。包括危 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要素。 (3).犯罪主体,是指事实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其中,刑事责任年龄具体规定:①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刑事责任 年龄阶段)②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 任年龄阶段)③不满 14 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④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⑤因不 满 16 周岁不处罚的, 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6.排除犯犯罪性的行为 ⑴正当防卫 其中,正方防卫成立的条件: ① 发生不法侵害行为 ② 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③ 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④ 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⑤ 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没有过当 ⑵紧急避险 其中,成立紧急避险必须具备条件: ① 必须有危险发生,就是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情况。 ② 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 ③ 避险行为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④ 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⑤ 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⒍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分为 完成与未完成 两种类型。 犯罪既遂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