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8000标准2021版本
SA8000SA8000 标准标准 20212021 版本版本 社会责任 8000 (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 SAI:2001 一、目的与范畴 本标准规定公司应该遵守的社会责任,以关心公司: a) 进展、坚持和加强公司的政策和程序,在公司能够操纵或阻碍的范畴内,治理有关 社会责任的议题; b) 向利益团体证明公司政策、程序和措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本标准之规定具有普遍 适用性,不受地域、产业类别和公司规模的限制。 二、规范网要与诠释 公司应该遵守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 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和本标准。 当国家和其它适 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规章和本标准所规范的议题相同时,应该采纳其中最严格的条款。 公司也应该尊重下列国际协议的原则: 2-01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29 和 105 条(强迫性和奴役性劳动); 2-0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87 条(组织工会的自由); 2-03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98 条规(集体谈判的权益); 2-04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00 和 111 条规(男女同工同酬;鄙视); 2-05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35 条规(工人代表公约); 2-06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38 条和建议款第 146 条规(最低年龄和建议); 2-0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55 条和建议条款第 164 条(职业安全和健康); 2-08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59 条(职业训练与雇用/伤残人士); 2-09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77 条(家庭工作); 2-10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82 条(最恶劣儿童); 2-11 世界人权宣言; 2-12 联合国儿童权益公约; 2-13 联合国排除一切形式鄙视妇女行为公约。 三、定义 1、公司的定义: 任何负责实施本标准中各项规定组织或企业的整体, 包括公司所有的职员 (即董事、决 策阶层、经理、 监督和非治理人员,不论是直截了当雇用、合约性质或以其它方式代表公司 的人)。 2、供货商/分包商的定义: 提供物资或服务给公司的实体, 它所提供的物资或服务构成公司生产的物资或服务的一 部分,或被利用来生产公司的物资或服务。 3、下级供货商的定义: 在供应链中直截了当或间接向供货商提供物资或服务的实体, 它所提供的物资或服务构 成供货商或公司生产的物资或服务的一部分,或被利用生产?生产供货商或公司的物资或服 务。 4、补救行动的定义: 给 SA8000 所涵盖权益受侵害的工人或前雇员的补救行动。 5、纠正行动的定义: 为确保给不符合提供及时、连续补救而实施的系统化改进或解决措施。 6、利益团体的定义: 关怀公司的社会表现或受到公司社会表现所阻碍的个人或团体。 7、儿童的定义: 任何十五岁以下的人. 若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或义务教育年龄高于十五岁, 则以 较高年龄为准. 若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是十四岁, 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 条有 关进展中国家的例外规定,则以较低年龄为准。 8、青青年工人的定义: 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9、童工的定义: 任何属于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的人所从事的劳动,除非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建议条款第 146 条。 10、强迫性劳动的定义: 任何人在任何受惩处威逼下被榨取的非理想性工作或服务或作为偿债方法的工作或服 务。 11、挽救儿童的定义: 为了保证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的安全、 健康、教育和进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 的支持和行动。 12、居家工人的定义: 在直截了当或间接合同下, 不在公司场地内为公司做工的人。 不论由谁提供设备、原料 或其它物料,只要提供了雇主界定的产品或服务并为酬劳而做工的人。 四、社会责任之规定 1. 童工 1-1 公司不可雇用童工或支持雇用童工的行为。 1-2 若发觉有童工,公司应该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挽救童工的政策和程序,和有效的 传达这些政策和程序给职员和其它利益团体, 同时应该提供足够的支持来促使童工同意学校 教育,直到他们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1-3 公司应该建立、 纪录、 坚持国际劳工组织建议条款第146 条所涉及的旨在推广儿童 教育和青青年工人教育的政策和措施, 并将其向职员及利益团体有效传达. 政策和措施还应 包括一些具体措施来保证在上课时刻内不雇用童工或青青年工人, 而且童工和青青年工人的 每日交通(来回工作地点和学校)、上学和工作时刻加起来不得超过十小时。 1-4 不管工作地点内外, 公司不可置儿童或青青年工人于危险、 不安全或不健康的环境 中。 2. 强迫性劳动 2-1 公司不可雇用或支持雇用强制性劳工的行为, 也不可要求职员在受雇之时交纳押金 或存放身分证于公司。 3. 健康与安全 3-1 公司应该考虑到产业中普遍认知的危险和任何特定的危险, 而提供一个健康与安全 的工作环境,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在可能条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环境中的危害隐患, 以幸免在工作中或由于工作发生或与工作有关的事故对健康的危害。 3-2 公司应该指定一个高级治理代表, 来负责所有职员的健康与安全, 同时负责实施本 标准中有关健康与安全的规定。 3-3 公司应该保证所有的职员都同意定期和有纪录的健康与安全训练, 并为新进的和调 职的职员重新进行培训。 3-4 公司应该建立系统来侦查、防范或反应可能危害职员健康与安全的潜在威逼。 3-5 公司应该提供所有职员洁净的厕所、 可饮用的水,在适当的情形下,提供职员储藏 食物的卫生设备。 3-6 假如公司提供职员宿舍的话, 应该保证宿舍设备洁净、 安全,并能满足职员的差不 多需求。 4. 组织工会的自由与集体谈判的权益 4-1 公司应该尊重所有职员自由成立和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的权益。 4-2 当自由组织工会和集体谈判的权益受到法律限制的时候, 公司应该协助职员采纳类 似的方法来达到独立和自由结社和谈判的权益。 4-3 公司应该保证工会代表不受鄙视,同时在工作环境中能够接触工会的会员。 5. 鄙视 5-1 公司在雇用、薪酬、训练机会、升迁、解雇或退休等事务上,不可从事或支持任何 基于种族、社会阶级、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别取向、工会会员资格或政治关系的鄙 视行为。 5-2 公司不可干涉职员遵奉信仰和风俗的权益,和满足涉及种族、 社会阶级、国籍、宗 教、残疾、性别、性别取向和工会的信条、政治需要的权益。 5-3 公司不可承诺带有强迫性、威逼性、凌辱性或剥削性的性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 躯体的接触。 6. 惩戒性措施 6.1 公司不可从事或支持肉体上的惩处、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凌辱。 7. 工作时刻 7.1 公司应该遵守适用法律及行业标准有关工作时刻的规定; 在任何情形下, 不可经常 要求职员一个星期的工作时刻超过 48 小时,同时职员在每个七天之内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时 刻。所有超时工作应对额外酬劳。在任何情形下每个职员每周加班不得超过12 个小时。 7.2 除非符合 7.3 条(见下款),所有加班必须是自愿性质。 7.3 若公司与代表众多所属职员的工人组织 (依据国际劳工组织定义) 通过自由谈判达 成集体协商协议, 公司能够依照协议要求工人加班以满足短期业务需要。 任何此类协议应符 合 7.1 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