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养殖场规章制度
水产品养殖场规章制度 【篇一:水产品养殖场管理制度】 水产品养殖场规章制度 为了本公司能够稳步健康的发展,员工能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营 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特制定如下规章制度。 一、考勤制度 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离岗外出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上班需提前请假。住宿人员晚间不得擅自外出, 如因此发生的各种事故,后果自负。 二、保管制度 建立物资进出库明细帐。物资、工具的出入库必须经保管人员批准, 工具使用后必须入库,公司的物资不得外借和挪用,如有特殊情况 需经领导批准,方可借用。 三、车间制度 1.育苗车间禁止吸烟、乱扔杂物、吃零食、工作时手上禁止擦化妆 品,保持车间卫生。 2.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正确使用电器,地沟板要摆放定位。 3.进入车间必须穿靴子,不得穿拖鞋工作,以防出现事故。 4.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定时检查池内水位、充氧状态,不得脱 岗。因脱岗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要负相应的责任。 5. 不得在车间内接打聊天电话、大声喧哗、疯闹。 内检员职责 1、负责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目标与保证声明、质量安全管理 手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2、指导本单位工作人员具体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 文件和制度。 3、组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内部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及 时整改、完善、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4、按有关规定及规程要求、组织相关的附报材料向有关单位进行申 报。 5、配合各级农产品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及 标志使用等活动将进行监督管理。 产品追溯制度 一、生产部门负责产品标识与追溯的归口管理; 二、综合管理部负责检验状态的标识; 三、仓管人员负责对物资进货与贮存的标识; 四、各生产环节人员负责实施生产过程辖区内产品的标识与追溯; 五、出厂包装人员负责对成品的标识与追溯; 六、销售人员负责对 客户所有信息进行将记录。 水产养殖科学用药制度 按照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 度。 1、加强科学养殖,“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从健康养殖角度预防疾 病的发生。选择正确的治疗方法,安全用药。 2、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购买和使用“三无”渔药。 3、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 的渔药。 4、严禁使用对水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 5、严禁直接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次要成分。 6、提倡使用水产专用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7、对养殖用药进行记录、审查,对出池水产品进行检测、跟踪,杜 绝非法用药行为。 8、养殖产品在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 残留限量符合 ny5070-2002《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的 要求》。 9、自觉接受技术指导和培训,接受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 水产养殖(育苗)生产水质检测制度 为保证水产养殖(育苗)用水达标使用,确保养殖水产品(苗种) 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每年在生产活动开展前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 ny 5051- 2001〈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 5052-2001〈无公害食 品 海水养殖用水水质〉及 gb 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等标准中 有关规定。 2.水质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抽样检测,不得送检。 3.水质检测项目为:悬浮物、漂浮物、色、嗅、味、ph 值、生化需 氧量(bod)、化学需氧量(cod)、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氨氮、 硝酸盐、亚硝酸盐、磷酸盐、铜、锌、铅、铬、镉、汞、砷、镍、 六六六、滴滴涕、马拉硫磷、甲基对硫磷、乐果、多氯联苯、呋喃 丹等。 4.水质检测合格后方能进行生产活动,若水质不合格,待改良水质 达标后方可进行生产活动。 5.在生产活动中,若水质出现异常,则需重新检测。 6.加强水质的日常管理,确保无人为破坏水质现象发生。 7.水质检 测报告正本或复印本存入生产档案,有效期一年。 养殖水产品标签制度 为加强对水产品标签的管理,保证水产品的质量,维护生产者、经 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制定本制度。 1、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在制定水产品标签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 准的具体规定。 2、水产养殖单位销售水产品应当附具水产品标签,注明单位名称、 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产品质量、保质期等。 3、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证书规定的 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4、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认证机构申 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应当在认证的品种、数量等范围内使用。 5、严禁伪造、变更、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水产品标签,并自觉 接受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 养殖场消毒制度 消毒是切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消灭病源的有效措施,为全面防止 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与传播,特制定消毒制度。 一、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和其它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 执行消毒制度,遵守消毒操作规范; 二、养殖场内的设备、工具、运输车辆、备品等每周清洗干净,用 消毒剂彻底消毒,场内杂物定期清理、焚烧; 三、养殖场内及周边环境应做到定期的消毒; 四、养殖场的垃圾要运往指定的粪垃圾堆积处理场,严禁乱抛、乱 倒; 五、必须配备消毒器具和消毒药品,要严格按照消毒药品的使用说 明使用,做好记录。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设置养殖档案专卷专柜,并专人管理。 二、对各类水质检测记录、病害发生和用药记录、饲料采购及留样 记录、检查生产日志的记 录、投放苗种、养殖生产和产量记录、销 售数量和销售去向等各环节及时、准确、如实记录。 三、养殖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收集、汇总、保管生产和防疫记录,并 按类别、时间等归类装订成册。 四、按照无公害生产标准要求,审核生产记录,对于存在问题及时 向场长汇报,以便随时纠正。 五、每项生产和防疫记录最少保留 2 年。 六、应当销毁的档案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作好销毁记录,长期 保存备查。 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鱼类无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 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 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的鱼类进行无害化处理 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鱼类进行扑杀和无 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鱼类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 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 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鱼类数量、死因、体重 及处理方法、 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养殖场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传 染人。 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1、生活区的垃圾具备防护措施,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2、养殖用具每天清洗一次,保持干净。 3、外来人员不得随时进入养殖区。 4、发现局部发生疫病时,养殖用具进行消毒,做好发病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