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岩土工程勘察法律规范 GB 50021 2001 3。1。2 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场地等级: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场地(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 4)地形地貌复杂; 5)有影响工程的多层地下水,岩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专门讨论的场地.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场地(中等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 4)地形地貌较复杂; 5)基础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场地. 3 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场地(简单场地): 1)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 度,或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 3)地质环境基本未受破坏; 4)地形地貌简单; 5)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 注:1 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的为准;第3.1。3 条亦按本方法确定地基等级; 2 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法律规范》(GB 50011)的规定确定. 3。1。3 根据地基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地基等级: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地基(复杂地基): 1)岩土种类多,很不均匀,性质变化大,需特别处理; 2)严重湿陷、膨胀、盐渍、污染的特别性岩土,以及其他情况复杂,需作专门处理的岩土.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地基(中等复杂地基): 1)岩土种类较多,不均匀,性质变化较大; 2)除本条第1 款规定以外的特别性岩土。 3 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地基(简单地基): 1)岩土种类单一,均匀,性质变化不大; 2)无特别性岩土. 3。1.4 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可按下列条件划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甲级在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中,有一项或多项为一级; 乙级除勘察等级为甲级和丙级以外的勘察项目; 丙级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 注:建筑在岩质地基上的一级工程,当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时,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定为乙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