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互免
【内容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2.03.22 【实施日期】2002.03.22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发〔2002〕2 号 【主 题 词】劳动 社会 保险 协定 通知 关于实施中德社会保险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 (以下简称《协定》),已于 2001 年 7 月 12 日由中国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德国劳动和社会事务部部长正式签署。 《协定》的目的是在确保中德双方驻外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 前提下,避免同时承担缔约两国法律规定的参加社会保险的 义务。《协定》是建国以来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署的第一 1 部社会保险方面的双边协定,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涉外工作 开始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国际化,为在加入 WTO 的新形势 下按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与其他国家签署类似协议打下了 良好的基础,这对加强中德在社会保险领域的友好合作,提 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维护国家和驻外机构、人员的合 法权益,促进人员交流和经贸发展,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 意义。2002 年 2 月 18 日,两国有关机构签署了《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参保义 务规定的行政协议》。双方商定, 《协定》于 2002 年 4 月 4 日起正式生效。为确保《协定》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协定》的有关具体内容 (一)适用相互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范围: 法定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 (德称“就业促进”) 费 (以 下简称“两费”)。 (二)中方适用免除在德缴纳“两费”的人员: 第一类人员: 中资公司、 企事业等单位派驻德国办事处、 联络机构的工作人员(简称派遣人员); 第二类人员:中资公司、企事业等单位在德国子公司的 工作人员(简称子公司人员); 2 第三类人员:在中国国内无雇主人员(简称无雇主人 员); 第四类人员:船员; 第五类人员:中国驻德国外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雇用的 中方人员(简称外交雇员)。 (三)德方适用免除在中国缴纳“两费”的人员与中方 适用人员的条件类同。 (四)免除缴纳“两费”的期限: 第一至四类人员,首次可申请免除缴费期限最长为60 个日历月(第一类人员在被派往德国工作的头 48 个日历月 内自动免除缴费义务,但仍须申请并持经办机构出具的证 明)。如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免除期限总共可延长至 96 个 日历月。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给予最后一次免除。 第五类人员,经雇佣双方申请,免除期限不限。 (五)主管机关、联络机构和经办机构: 1.主管机关:中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德方为联邦 劳动和社会事务部。 2.联络处:中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 德 方为医疗保险国际联络处。 3 3.经办机构:中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 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部社保中心);德方为负责征收养老保 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联邦职员保险局(柏林)。 符合免除缴纳“两费”的人员由经办机构签发《根据中 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样式 附后),由申请人向征缴机构出示。 二、中方在德人员办理免缴“两费”《证明》的程序已 在国内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 纳保险费的人员,可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免除在德缴纳“两 费”的《证明》: (一)申请人填写《办理〈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 的证明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附后), 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申请表》可从部社保中心领取或从 部社保中心网页下载,网址: (进入后点 击“直属单位”、再点击“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申请人或代理人持填写后的《申请表》(一式三 份)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办机构在审 核参保人员的情况无误后,加盖印章。负责养老保险和失业 保险的经办机构若分设, 应分别核实盖章, 并各留存一份 《申 请表》备案。 4 (三)申请人或代理人将盖章后的《申请表》寄至部社 保中心。 (四) 对一、 二类首次申请人员, 部社保中心在收到 《申 请表》的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寄出《证明》, 未签发《证明》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五)对第三类首次申请人员以及申请延长免除期限的 人员,部社保中心在收到《申请表》进行审核后,将审核结 果报送我部国际合作司;我部国际合作司复核后,通报德国 医疗保险国际联络处。我部国际合作司在接到德国医疗保险 国际联络处的决定通知后,安排部社保中心向申请人通知结 果并视情况出具《证明》。 (六)对第四类申请人员,视其情况分别按派遣人员、 子公司人员、无雇主人员申请程序分别办理。 (七)在德工作人员回国后超过 6 个月再次到德国工作 的,需按照第(五)条中申请延长免除期限的程序,重新办 理有关免除缴费申请手续。 (八)尚未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派出人员 填写《申请表》时,只须加盖负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 但寄出 《申请表》 时应附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复印件) 。 三、对德方在华人员免缴“两费”的管理办法 5 (一)在《协定》生效后的 30 日内,德方在华工作人 员应向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由德方指定经办 机构签发的《证明》,征缴机构可免征社会保险费。 (二)凡不能出具《证明》的在华德国工作人员,征缴 机构应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协定》的 规定,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以上规定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各级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本 着如实、便捷的原则及时办理申请的有关手续,在审核时要 认真负责,防止欠费现象发生。各地在执行《协定》中如发 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 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 协定参保义务规定的行政协议 3.办理《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证明书》申请表 4.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证明书(1—4) 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6 事项名称:事项名称:中德养老保险互免资格审核中德养老保险互免资格审核 办理机构办理机构 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办理依据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 必须具备的资质: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 定》范围规定的人员; 申请材料: 1、中方在德人员:《办理〈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出 具的证明书〉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 2、德方在中人员:德方指定经办机构签发的《根据中 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证明书》、护照。 办理时限:30 个工作日 7 8